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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2/11/26 21:11:01来源:admin    访问量:
密检查制度。学院年末进行联检,平时对重点部位随时抽查。
第四十条 学院与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九章 保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并设兼职保密干部。保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领导在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实施全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保密工作方面的问题。
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办、院办、组织部、宣传部、科研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院保密委员会主管全院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国家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保密规章制度在学院的实施。
(2)依据国家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保密规章制度,制订学校的保密工作条例,并组织实施。
(3)指导、协调、检查全院的保密工作,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4)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业务培训。
(5)组织对泄密、窃密事件的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
(6)向上级机关和保密委员会报告学院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凡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或惩处行为的集体或个人,学院依法进行奖励或惩处。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院在教学、科研、产业、基建、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当前及长远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学、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学院档案是全院师生员工智慧的结晶,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和历史凭证,档案部门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各类档案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全员师生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我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院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维护学院历史真是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院应把档案工作纳入自身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单位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重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体制、机构、人员和任务
第五条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工作受省教育厅的领导,同时接受各级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院设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隶属于学院办公室,由分管理学院办公室的院领导分管。学院各部门都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视需要设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和移交工作,形成档案工作管理体系。
第七条 学院综合档案室即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院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具有对全院档案工作统一管理、实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的责任。
第八条 学院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编制人数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视我院实际情况确定。档案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学院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规划全院档案工作。
(二)建立和建全学院各类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规范,并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学院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和保管工作。
(四)努力开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五)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进行档案信息交流。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档案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档案管理意识。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积累、立卷和归档
第十条 学院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并将其纳入教学、科研、管理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以确保各项工作完成后,均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学院任何个人在从事教学、科研、产业、党政管理、外事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凡学院有重大活动、庆典、捐赠等事项,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均应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我院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的制度。
(一)学院个部门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文书)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规律,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类别、问题、时间排列载入档案袋,以便立卷向档案部门移交。
(二)学院计划财务处和其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制定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按规定的时间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编写页号、填写案卷目录、拟写好案卷标题和保管期限;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由部门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签字后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交接双方签字。
第十四条 对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书写工整、装订整洁、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不符合要求的由立卷部门负责改进和复制。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该《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实体分类发》规定的六大类收集归档。即党群、行政、教学、基建、设备、财务等。各门类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请参阅《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学院档案部门要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的要求,对各类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编制案卷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做到分类科学、整理系统、保管安全、统计准确、利用方便,管理手段先进。
第十七条 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破损、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十八条 电子档案在管理过程中应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电子档案应与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配备专用的计算机及软、硬件系统,保证电子档案的有效识读。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熟悉掌握使用计算机系统的操作技能,组织编写电子档案的各种检索工具。
第十九条 如有单位撤销、合并和人员变动时,必须认真进行清点和妥善保管各类档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移交,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各类档案保管期限:学院各类档案按其价值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一)凡记录学院重要活动,对教学。科研等具有长久参考和研究价值的,应定为永久保存;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具有利用价值的,定为长期保存;凡在短时间内具有利用价值的定为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俩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文件材料,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俩种;定期管理期限十五年。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一条 学院档案部门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院利用,如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或利用时,必须遵守我院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直接查找、借阅本单位归档的档案。非本院人员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的收集、管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应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或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档案损失的领导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规定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各级党政部门同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学院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各级党政领导或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各级党政领导或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我院信访工作是了解学院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学院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院稳定、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实现学院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我院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院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为学院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 , 认真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学院及上级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个人、组织。
第六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我院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学院信访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反映问题。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扰乱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信访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况做如下处理:情节轻微的,由信访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条 我院信访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学院日常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我院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我院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三)协助校领导接待日常有关事宜,负责协调、转办、督查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等渠道反映出的信访问题;(四)负责向各学院、各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五)处理学院教职员工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相关突发事件;(六)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重要信访信息,并定期汇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我院的信访工作情况;(七)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八)组织学院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第十二条 学院设校领导接待日,定期不定期由学院领导接待、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设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信访工作,处理本学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应设有专门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一定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做到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正派,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政策、制度、规定;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文明接待,答复明确,处理及时。
第十八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二)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三)泄露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四)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给予信访工作人员相应待遇。
第五章 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学院办公室受理;对于属于各分院、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各分院、各部门受理;对于不属于我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建议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应讲清道理;对于要求不合理的,应讲清政策,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越级上访的信访人,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防止激化矛盾。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院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我院信访部门将在收到复查申请30日内做出复查答复;经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我院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案件,我院不再给予信访人答复。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室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学院会议室管理,规范会议室使用,更好地保证会议室的各项设施完好和环境整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室管理
综合实训楼内所有会议室包括贵宾室、第一会议室、第二会议室、学术报告厅和多功能厅,统一归学院办公室管理。
(一)会议室规模及用途
1.贵宾室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领导和外宾,可容纳15人;
2. 第一会议室主要用于学院中层干部会议或接待上级机关检查工作,可容纳80人;
3. 第二会议室主要用于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可容纳20人;
4. 学术报告厅主要用于召开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可容纳120人;
5. 多功能厅主要用于学院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和大型报告会,可容纳320人。
(二)日常管理
1.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专人负责
2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桌椅上无杂物,室内无与会议室无关的物品
3.门窗及玻璃干净、明亮,室内外地面及墙面无污渍
4.地面清扫及时,干净
5.桌椅、橱柜等易落灰尘的物品随时擦拭;房门拉手处、开关无污渍
6.饮水机、茶杯、空调、电话、音响、电脑显示屏、主机、键盘、电话上无灰尘污渍
7.会议室应在每次会议后及时清扫卫生,整齐摆放桌椅,清理茶杯、废纸等杂物,有损坏及时向行政科科长报告
8.卫生清扫要坚持高标准,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并自觉维护和保持
9每天下班前或会议结束后,会议室管理人员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烟灰缸、关闭电脑、关闭照明灯、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锁好门。
二、会议室的使用
(一)使用会议室的单位(部门)和人员需要提前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相关登记,登记时要写明借用单位(部门)、开会具体时间、使用时限、使用设施、参加会议的人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外单位借用会议室开会或办培训班要先经学院同意后,由学院按相应标准收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如遇有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或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有关部门检查工作时,办公室有权调整会议室的使用顺序。
(四)会议前的准备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含会议通知、会场布置等)。
(五)会议期间,请爱惜会议室的设备及物品,如投影仪、音响等,贵重物品由专人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和操作。要注意保持卫生,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严禁在墙壁、桌椅上乱涂乱画,严禁拖动桌椅。
(六)会议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会议室内各项设施,及时将桌椅摆放好,将水瓶、烟头、果皮、纸屑等杂物倒掉,彻底清扫会议室。注意关好电源、门窗。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公物损坏,应及时报告行政科科长并照价赔偿。会议室清理完毕后,由行政科科长负责审验后,将会议室钥匙交还行政科科长
附表:1、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室收费标准
2、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室使用登记表
附表1: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室收费标准

会议室名称
使用时间
收费标准(元)
多功能报告厅
一天
3000
各会议使用半天即上午或下午均不超过4个小时,则按半价收取。
学术报告厅
一天
2000
第一会议室
一天
1000
第二会议室
一天
500

附表2: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室使用登记表

会议室名称
使用单位
人数
开会时间
使用
时限
使用设施
联系人
及电话
备注
多功能报告厅
学术报告厅
第一会议室
第二会议室
办公室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公务活动接待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的精神,为规范学院的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重要来宾报告制度
1.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来我院视察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定接待方案,经院领导审定后,做出具体安排;
2.省直有关部门处室干部来我院检查工作,由对口处室(分院、部)将来宾情况和活动内容报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接待流程》报送领导,以便沟通情况,协调工作;
3.学院接待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处室负责接待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二、接待工作原则要求
1.学院的接待工作应本着热情、周到、节俭、高效的原则,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需要在学校用餐的,由接待部门填写《学院招待所用餐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办公室进行安排;
2.需要在校外就餐,由各单位填写《学院用餐登记表》报送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报送学院领导审批后统一安排。
3.涉及到用餐单桌超过2000元标准和一次性若干桌金额超2000元的由院长审批。
4.上级或外单位来宾,按主要客人的身份对口、对等接待,不搞一客多请;
5.对来访客人原则上不宴请,需宴请只安排一次;
6.招待要采取定点、定标准、定陪餐人数的方式安排;
7.严格禁止用公款接待非公务活动的来校人员;
8.严格禁止学院各单位内部之间举行各种名目的宴请,内部会议原则上不用餐;
9.严格禁止超标准接待、挥霍浪费。
三、招待费规定限额
1.学院经费开支的招待费用,严格控制在行政经费的2%以内,年初制定招待费标准,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使用;
2.学院的招待费要单独列项,严禁各单位和部门从本单位经费中支付招待的费用;
3.各部门招待客人需用学院招待费开支的,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接待用餐标准
1.招待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领导,招待费标准为每人100元—150元;
2.招待省直有关部门处室领导、招待费标准为每人80元;
3.招待兄弟院校来访,招待费标准为每人60元;
4.招待专家学者或外事重要活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招待客人时原则不喝进口酒和国内高档名酒,必要时视来宾情况而定。
五、接待地点
1.学院及各部门招待客人,一律不准去市内大饭店、夜总会和营业性歌舞厅、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
2.招待客人原则在学院招待所进行。
六、陪餐及报销
1.陪餐人在中午就餐,不得酒;
2.招待费计划指标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管理、纪委参与监督,每季度院领导汇报一次,参加陪餐人员要按照职工午餐补助标准交纳伙食费。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办公室的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节省公务用车开支,根据学院客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使用及管理
1.学院办公室公务车辆是为学院领导配备的公务专用车,是来宾接待和学院重要活动的用车;
2.学院办公室公务车辆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车辆的日常管理
1.学院办公室行政科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
2.为保证汽车零部件的质量,提高车辆整体车况水平,车辆的维修、保养采取指定地点维修,司机未经院办批准,擅自修车、购买零件、车内饰品,不予报销;
3对车辆要进行勤检查、勤保养,并及时维修,保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避免急用时现修车,保证出车率,保证车辆内外的洁净、舒适;
4.车辆采取加油审批制度,擅自加油,费油不予报销,车辆在外地加油要选择正规加油站,结账后索要正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5.车辆年检及保险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
6.学院领导去省(市)委、省(市)政府参加重要活动及会议(涉及出入通行证),由学院安排车辆接送;
7.学院来宾接待用车,包括上级领导来院检查、公务、兄弟院校领导来院交流,聘请知名专家讲座等用车由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
8.学院重要活动用车由用车部门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驾驶员管理
1.学院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监督。要组织驾驶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违章、无事故,优质服务,安全出车;
2.驾驶员要认真例行定期维修保养和车辆清洁,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坚持“三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
3.驾驶员要妥善保管车辆行驶证、保险缴纳等凭证,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及时补办;
4.驾驶员要按时办理车辆年审;
5.驾驶员严格根据办公室安排派车出车,服从领导,听从调度,做到及时出车、文明服务;
6.驾驶员收车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擅自随意停放车辆。
7驾驶员擅自用车肇事的,不论责任大小,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件收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信函、报刊等邮件的收发管理,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员工,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函、报刊等邮由收发员专人收发。
二、收发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收发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不得缓发、错发、漏发、丢损、积压。
三、收发员对汇款单、包裹单、挂号信和特种信件等要做好登记、签收工作,并通知本人到收发室按流程领取。
四、凡是邮寄有误而无法投送的信件,在指定公示板上公布姓名寻找信主,10日内无人认领时,视为无主信件,由收发员退回邮递部门。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履行的程序及行为,避免造成损失,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购置大额设备物资,进行基建和修缮工程、贷款、科研立项、联合办学、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以及教师读研等均需签订合同。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凡涉及对外经济活动的都须签订书面合同。
凡校属单位利用学校设施、场地、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进行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都必须签订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重大合同时,应进行有关法律咨询。
第二章 合同 签 订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学院附属单位,同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合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在有关合同签订前需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了解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等,并将认真研究后的合同主要条款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听取主管校领导对该项合同的意见后方可草拟合同文本。
第七条 大型设备、大宗物资的订货合同,基建和修缮工程的施工合同,在签订前必须提出预算,提前七天与计划财务审计处协商。
第八条 需经政府招投标或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投标的合同,经招投标后方可签订合同。涉及设备、软件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签订合同力求缜密、规范,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名称、品种、型号等;
(二)标的数量、质量及技术标准;
(三)价款(酬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履行的期限(到货期限、验收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等)、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合同双方单位的名称、地点、法人代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由被授权签订合同的职能部门参照标准合同格式文本制定规范的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审批程序:
1、填表: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合同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审核:签订合同部门提前将合同原件送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审核以下内容:(一)合同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四)其它需审核的项目。
3、时间:一般合同审核需1—2个工作日,重要合同需经学院法律顾问或学院聘请的专家审核,需2—3个工作日。
需要修改的合同,修改后送交院领导审批。
4、审批:院长审批或授权。
5、签字盖章:经院长审批后,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再由政策法规办公室盖“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法人单位除外)、部门或个人不得用学院二级单位公章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
第三章 合同 履 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由签订合同部门或法定代表、代理人履行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前述流程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和更新部分,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合同经过审批后,涉及支付或应收款项的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并留计划财务处存档,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审批表、合同原件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签章方可办理项目决算,否则不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到期,如需续签合同,由原合同签订部门负责人,提请主管领导审议,并按审批程序续签。
第十六条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视为无效行为,由此给学院带来的经济损失由原合同签订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 合同 管 理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办公室为学院合同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合同正本、合同审批表各一份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存档。被授权签订合同的职能部门留存一份复印件,并指定专人保管合同,并及时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有权监督合同的履行及相关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8日起实施,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事接待制度
1.我院具有对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的核定单位是国际交流中心,接待外宾的开支必须经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签字后财务处方可核销。
2.凡应邀来我院访问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把费用区分为全部执行、部分执行和自费。
3.对专访我院或顺访但确有实际交流内容的外宾,我院定为全部执行(由邀请单位承担),一般只提供在我院访问期间的餐费、宿费和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
4.对顺访我院且只是一般停留或作为中转的外宾,我院定为部分执行(由邀请单位承担),只是礼仪性的提供1-2次日常伙食招待和往来交通。
5.对自费来访的外宾,原则上我院不做费用计划。
6.对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的外宾,应本着从简和节约的原则,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宴请后,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宴请。
7.外宾在华期间的医疗、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8.赠送外宾礼品原则上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安排,但费用应由相关部门承担,私人赠送礼品所需费用由个人支付。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考察交流培训管理制度
一、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高职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2.具备一定外语基础。
3.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优先考虑。
二、选派程序
1.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按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拟定派出国别和人员数量,经学院批准,由外事办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2.各有关派出部门根据学院培训计划选拔派出人员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3.外事办负责办理培训人员报批手续和出国(境)手续。
三、培训管理
1.学院对培训人员按“签约派出、违约担责”方式管理,回国后护照由外事办统一保管。
2.培训人员出国(境)前应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义务和责任,自觉遵守有关外事纪律,并按期回校工作。
3.学院对培训人员实行国内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保证金办法,国内保证人应做好培训人员履行协议工作。
4.培训人员如违约,本人应当承担出国(境)所有费用和违约金。
5.培训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
1.培训人员学成回国后,两周内向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分别提交书面报告及本人学习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积极承担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
2.培训人员回国后,由教务处负责安排专题报告会,向全院(或本专业)全体教学人员汇报学习成果。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我院专业建设和教师创新团队建设,实现我院快速全面协调发展,依据《关于深化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0〕18号)、吉林省教育厅2002年11月27日下发的《通知》、《关于印发<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人员招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人联字〔2003〕48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2号)和《学院“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原则
1、制定计划,按需设岗。
学院依据“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学院核定的教师编制,结合师资队伍现状,立足学院长远发展的人才需求,研究制定引进人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具体需要设定招聘岗位,明确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和岗位职责。
2、突出重点,优化结构。
引进人才要侧重重点专业和新专业建设,在重点专业形成人才的团队优势。岗位设立应符合专业教师梯队建设,有利于优化各专业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
3、明确标准,以岗择人。
学院根据设定的招聘岗位,明确岗位聘用标准及任职资格条件,包括专业方向、知识结构、学术水平、来源、年龄等。学院年度引进人才工作严格按照各用人单位提交的年度招聘计划和岗位聘用条件进行。
4、统一考核,合约管理。
  所有应聘人员均须向人事处提交应聘材料,对符合岗位条件的应聘人员,由学院组成招聘考核小组统一考核,对于异地招聘的急需人才,可由学院授权,委托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组成招聘小组进行异地面试考核后,报学院审议。学院对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制”,引进人才与学院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学院依此对其进行管理。
二、引进对象
学院引进人才的实施对象为主要教学岗位所需要的教师,包括重点专业或新开专业所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专业带头人及专业实训高技能人才。引进专业带头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引进专业实训高技能人才应获省级及以上技能称号,或职业技能被社会公认并在全省有较大影响,或技术技能应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年龄在45岁以下。
我院原则上不再调入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严控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我院对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空岗所需要的人员进行内部调配,内部调配不能解决的,可通过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不再调入此类人员。由于新专业等建设需要调入本科毕业生,原则上通过市场人才中介解决。
三、引进程序
1、制定用人计划
各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在每年11月份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年度用人计划,人事处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各单位用人计划,经批准后由人事处向上级申报。
2、发布招聘信息
人事处根据学院年度用人计划,以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负责收集应聘人员求职材料,并对应聘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3、初步考查
人事处将应聘人员求职材料及时提供给用人单位,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将应聘者介绍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初步面试考查,并对应聘者是否被允许参加招聘考核提出书面意见。
4、招聘考核
由学院主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用人单位及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招聘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课程试讲、研究报告、述职答辩、技术技能操作等形式的考核,甄选出符合条件的拟聘人选,并提出书面报告。
5、确定聘用人选
经考核被确定为拟聘用的人选,经院长审批后履行试用手续,特殊情况的需经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6、体检与试用
人事处安排聘用人选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办理《聘用人员审批表》,并采集本人信息,被聘用人员执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内不办理调入手续,发放试用期工资。引进特殊需要人才,经学院决定,可无试用期,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四、签订合约
被试用者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考核意见,被试用者考核称职后,学院与被试用者签订《聘用合同书》,由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合约中应明确下列条款:
1、服务期
凡引进人才从试用之日起,至少为我院服务5整年。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申请调离,确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调离者,必须向学院缴纳规定服务期与实际服务期相差时间的违约金,其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0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000.00元/年;其它人员3000.00元/年。
2、专业技术职务
我院根据被聘用者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特殊人才经学院决定可以低职高聘。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聘任本人已取得的工人技术等级。
3、相关待遇
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和标准,校内工资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我省统一政策和标准;
学院对引进的特殊人才可考虑发放安家费或生活补贴,对引进人才的立项研究可资助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费、生活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的发放可参照同级高校标准,经学院决定后发放。
4、入编制册
引进人才中具有报到证的博士研究生按暂行编制政策,可以直接在编制册中增员上册。不能通过增员上册的招聘人员,需同2001年1月1日以后调入并考取工程硕士或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一起,按调入先后次序排队,在编制册中减员上册。
上述四项条款,可根据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学院新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出相应变更。
五、其它
本办法实施后,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聘、接收学科带头人和博士、硕士的暂行规定》和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本办法从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专业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创造吸引优秀人才来我院工作的环境和条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引进条件
(1)具有博士毕业的学历与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2)原则上所学专业应为学校急需学科。
2、相关待遇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
(2)提供安家费5万元(含税)。
(3)经每年一次年度考核称职,在下一年度发放100.00元/月学历奖励。
(4)在我院工作两年后,根据本人实际业绩,业绩突出者可内聘副教授资格,校内工资按我院相应标准执行。
3、服务期
从试用之日起,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允许调转工作或进博士后流动站。确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调离者,必须向学院缴纳规定服务期与实际服务期相差时间的违约金,其标准为5000.00元/年,同时返还我院提供的安家费。
4、签订合约
学院对引进人才实行合约管理,合约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和义务、相关待遇、服务期限等,未签订合约者,不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待遇。
5、聘期考核
学校对引进人才进行3年跟踪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3年的聘期考核。年度考核需本人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所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后,由学院考核工作委员会确定考核等级。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取消相关待遇。
6、其它
(1)本规定从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相关规定同进废止。
(2)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经学院批准读博教师不执行本规定,与学院签订的协议书及担保书仍然有效。
(3)引进更高层次人才的有关事项由院长办公会确定。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人员调出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人员调出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院教职工要树立以校为家、爱岗敬业,在发展自我的同时,也要为学院发展尽义务的思想。为此,我院对在职人员实行服务期制度。
1、应届毕业生从我院试用之日起,服务期为5整年(含试用期或见习期);我院留校学生,经学院推荐保送到国内外院校学习,学习结束后从回校工作之日起,服务期为10整年。
2、因工作需要调入或引进人员,从调入或引进我院之日起,必须为我院服务5整年。经批准配偶来我院工作的,服务期另加5年。
3、在我院工作期间取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从取得最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服务期为5整年。
4、在我院工作期间取得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者,从取得最高一级学历之日起,服务期为5整年。单科进修、提高学历、攻读学位、出国留学等学习不在岗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5、规定服务期与实际服务期相差时间不足一年多于半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
二、在规定服务期内要求调离人员,经学院批准调离者,需向学院缴纳规定服务期与实际服务期相差时间的补偿金,其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50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4000.00元/年;本科及以下学历、中级及以下职称3000.00元/年。享受我院安家费人员除交纳补偿金外还需返还安家费。凡在我院工作期间提高学历人员除交纳补偿金外还需返还我院报销的学费。
三、凡申请调离人员,需向学院出示接收单位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商调函,无商调函者,我院不受理调离申请。若接收单位在商调期间内对调入人员实行试用,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接收单位须向我院缴纳占用编制费和管理费,其标准为500.00元/月,一次交齐方可前往试用,从试用之日起我院停发工资。试用期超过半年,视本次商调无效,试用人应立即返校,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处理。若试用人员居住学院住宅,应向学院事先缴付住房抵押金或租金。
四、 人员调出程序: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调离申请并提交用人单位商调函;2、所在单位同意后将调离申请和商调函报人事处;3、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4、人事处向用人单位回函;5、本人向人事处提交调令或调转表;6、人事处开出《调出人员通知单》,由本人到各部门结清帐物;7、人事处向用人单位出具行政介绍信和工资关系介绍信,办理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户,并转递本人档案;8、人事处向调出人员所在部门下发离岗通知单,变更人事信息库。
五、人事代理人员调出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书)执行,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书)中未涉及的事项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协议)均未涉及的有关调出的其它问题可协商解决。
六、凡未经学院同意,擅自离校到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视为自动离职,按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学院批准调离人员,一律不发放派遣费。
本规定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内聘主讲教师暂行规定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保证教师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主讲教师认定条件
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从严执教。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或讲师及以上专任技术职务(2009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主讲教师的除外)。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4、经考核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教学能力。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确因教学急需而必须上岗者,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组织专家考核后研究确定。
二、内聘主讲教师工作程序
1、推荐
各系、部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需要,在每学期的第10—11周内,向人事处提交《主讲教师推荐单》,推荐单应说明被推荐人的任职条件、主讲课程、指导教师、助教经历及所在教研室和推荐单位考核意见。推荐单位推荐外单位人员,需经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
2、审核
人事处对各推荐单位被推荐人的任职条件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向教务处出据《拟聘主讲教师试讲通知单》。每学期的审核工作在第12—13周内完成。
3、试讲
拟聘主讲教师试讲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试讲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具有主讲教师聘任资格,对具有聘任资格人员,由教务处向人事处出据《拟聘主讲教师试讲报告单》,报告单需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对试讲成绩未达到良好者,不得在本学期内进行二次试讲。每学期的试讲工作在14—15周内完成。
4、聘任
主讲教师由学院院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受聘主讲教师由人事处办理《内聘主讲教师审批表》,列入教师编制,并向受聘主讲教师所在单位下发《岗位调配通知单》。受聘主讲教师的《主讲教师推荐单》、《拟聘主讲教师试讲报告单》、《内聘主讲教师审批表》由人事处存档备查。每学期的聘任工作在第17周前完成。
三、聘后管理
学院对新主讲教师实行重点督导。对主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1、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5、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法律的;
6、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
被撤销主讲教师资格者,需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短期培训(培训班、研究班、研讨班、讲习班)、单科进修、提高学历、攻读学位、出国留学等,继续教育以在岗学习为主,脱产学习为辅,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三、参加短期培训者,需向本部门提交主办单位的通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院长批准,并到人事处登记。参加短期培训者培训结束应及时向本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并有义务推广学习成果,否则学费、路费、宿费、补助费不予报销。参加短期培训者培训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短期培训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凡教职工为晋职晋级参加各级各类补习班、培训班等不属短期培训之列,学习费用自理。
四、我院公派单科进修(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并报销学费、路费、宿费及补助费。非公派单科进修(六个月之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按本规定第三条履行审批手续,学习费用自理,进修期间不享受校内工资,国家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五、为我院服务满两年的教师可报考不脱产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报考前需向本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人事处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考取后需与学院签订不脱产读研或读博协议书,学习费用自理。不脱产就读期间,每学期内至少完成一门课程教学任务,任课学期发放本人六个月工资,未任课学期按脱产读研、读博处理。
六、为我院服务满五年的教师可报考脱产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报考前需按本规定第五条履行审批手续,考取后需与学院签订脱产读研或读博协议书,学习费用自理。脱产就读期间停发工资,各类保险、工龄计算、工资晋升、职称评定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执行。脱产就读期间需要学院提供生活费,需在我院在岗全民所有制职工中委托两人做担保,并签订担保书。
七、我院将根据重点专业的需要,选拔优秀教师不脱产或脱产攻读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拔对象可不受服务期限制,并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学费报销50%,其它学习费用自理,其它待遇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执行。
八、我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文件执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6年12月8日)文件及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九、凡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占用的工作时间按事假对待,学习费用自理。凡未经我院批准参加提高学历、攻读学位、出国留学者,我院将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服务期未满五年者,须向学院缴纳规定服务期与实际服务期相差时间的补偿金,补偿金交纳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当月本人工资标准。
十、凡经批准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者,学习期间不准中途放弃学业,也不准延长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本部门同意和院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因自身原因放弃学业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十一、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者,学习结束须将学习成绩单、毕(结)业证复印件等学业档案上交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所发生的学习费用,经人事处审核后,由院长批准后报销。
十二、本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之前,学院与个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生效。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阅、借用档案制度
1.凡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不予批准。查阅工作只能在档案室内进行。
2.查阅人事档案一定要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材料,查档人只能根据查卷用途查阅有关部分。
3.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上级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用手续,期限为半个月,如需延长时间需办续借手续,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4.查阅、借用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和撤换材料。要注意保护档案不得弄脏弄湿,阅档时严禁吸烟。
5.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必须经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二、档案保密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机密。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库房为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2.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也不准无故将干部档案带出档案室外。
3.严禁用电话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内容。
三、档案保护制度
1,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要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妨碍档案安全的物品。
2.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 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考勤是对职工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是落实岗位责任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我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有效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本着分工明确、易于操作、考罚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
我院对兼职教师实行坐班制,对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专职教师每周三下午到校参加业务活动和政治学习。我院对下列人员及情况实施考勤:
1.兼职教师。包括各分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分院办公室主任、学生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实验室主任、秘书、专职辅导员,基础部主任、秘书,社科部主任、秘书,体育部主任、秘书,见习教师。
2.其它人员。包括机关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校办产业人员、工勤人员。
3.教师授课及专职教师每周三下午到校日。
4.值班值宿和全院大型活动。
二、考勤分工
1.各部门对全民人员、集体人员、临时工日常考勤由本部门负责。
2.教师授课考勤及专职教师每周三下午到校日考勤由教师所在分院、部负责。
3.副科级以上干部抽查考勤由组织部负责。
4.值班值宿人员考勤由布置部门负责。
5.全民人员参加全院大型活动考勤由主持部门及人事劳资教育处(以下简称人事处)负责。
6.对各部门抽查考勤由人事处负责。
三、考勤实施
全院教职工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对某些特殊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正常时间上下班者,各部门对其工作时间可进行适当调整。
1.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考勤员,各部门考勤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实行考勤员集中考勤或签到制,无论采取何种考勤形式,考勤员必须如实记录本部门考勤。
2.教师授课考勤实行签到制,并由授课教师所在系、部考勤员汇总签到薄。
3.值班值宿人员考勤实行签到制,并由值班值宿布置部门指派专人汇总签到薄。
4.全民人员参加全院大型活动考勤实行签到制,并由主持部门指定专人汇总签到薄。
5.对副科级以上干部抽查考勤或对各部门人员抽查考勤,分别由组织部或人事处指派专人汇总考勤薄。
6.各部门对当月全民人员、集体人员、临时工日常考勤及教师授课考勤、值班值宿人员考勤,须在下月5号前(节假日、公休日顺延)报人事处,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人事处。对全院大型活动考勤及对副科级以上干部抽查考勤、各部门抽查考勤,须在考勤结束三日内报人事处。
7.各部门报人事处的考勤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8.各部门考勤员变动要及时通知人事处。
9.人事处对全院每月考勤公告一次。
四、扣款办法:
原则上按误勤种类进行。
1.全民人员扣款:
1)旷勤半天者扣款50.00元、一天扣款100.00元。每月旷勤超过三天(含三天)者,停发当月工资和津贴。
2)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20.00元。
3)事假、病假扣款按《教职工请假制度》中“事假”“病假”规定执行。
4)教师空课、晚上课、提前下课按《教学管理制度》执行。
⑤全院大型活动应参加而未到者、值班值宿漏岗者每次扣款50.00元。
⑥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缺勤按上述各类扣款金额2倍扣款。
2.集体人员扣款。
①旷勤半天者扣款 5.00元、一天扣款 10.00元。每月旷勤超过三天(含三天)者,停发当月工资。
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20.00元。
③每月对事假超过一天者实行扣款,每超一天扣款3.00元,事假超过七天(含7天)工资按50%计发。
④病假扣款参照《教职工请假制度》中“病假”规定执行。
3.对考勤中违纪者实行扣款:当事人按误勤相应种类扣款金额2倍扣款;考勤员、部门负责人违纪按涉及人次和误勤相应种类扣款.
4.全民人员扣款由人事处做表,集体人员扣款由就业服务处做表,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保证我院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录用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工的原则。一是要有已设置的岗位,并在岗位缺员的情况下录用;二是要坚持先全民,后集体,缺员由临时工补充的原则。
二、临时用工审批。人事处要严格控制我院临时用工。每年年末,各部门要提出下年度临时用工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工手续。因新设岗位或因新增工作任务需要临时用工,各部门要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录用。
三、临时工录用条件。必须年满16周岁,男性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四、临时工录用手续。凡录用临时工必须填写临时工登记表,长期录用的临时工须签订录用协议书。各部门不得私自录用临时工,也不得使用手续不完备的临时工,否则人事处不予核定工资,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录用部门负责。
五、临时工试用期。录用6个月以下的临时工,试用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录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临时工,试用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录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临时工,试用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曰。
六、临时工工资核定。临时工的工资等级,应视不同工种,由人事处与用工部门共同商定。临时工月工资最低不能少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为1150.00元)。
七、临时工工资发放。我院录用的临时工实行日工资制,用工部门根据对临时工完成任务及考核情况,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公休日顺延)提出上月临时工工资月报表,经用工部门领导签字,报人事处审核,财务处核准签发后,由各用工部门发放,发放后的临时工工资月报表,经领取人签字后,在下月上报临时工工资月报表之时,交人事处存档。
八、临时工教育与管理。各用工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政治思想、岗位安全、劳动纪律、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教育。既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又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临时工给予必要的表扬和奖励,对表现差的应及时批评教育或予以辞退。
九、临时工劳动保护。为保证录用临时工劳动安全,各用工部门可视不同工种的需要。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可参照我院《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十、临时工转岗。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换临时工工作岗位时,原用工部门应提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待人事处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调换。
十一、临时工疾病、伤残、死亡处理。临时工在录用期间因疾病或非工作中发生的疾病、致残、死亡或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所发生的疾病、致残、死亡,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二、临时工辞职、辞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部门可辞退录用的临时工。
1.临时工录用期已满。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3.临时工不能胜任工作的。
4.临时工有打仗、殴斗、有意损坏公物、怠工、不服从分配、工作时间喝酒等不良行为和表现,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
用人部门辞退临时工需办理辞退手续。
十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财务收支的计划性和严肃性,促进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照《会计法》和国家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工作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学院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各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实行综合财务计划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经费支出由院长提出,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确定。
第三条 建立财务执行当事人对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院领导负责,分管院领导对院长负责的财务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要认真做好学院年度经费收支计划,监督、检查学院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综合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项目制定和决策。
第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是校内一级财务管理机构,根据学院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的原则,统管全院预算资金。经学院同意设置的二级校办企业财会管理机构,接受学院计划财务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教育事业费是国家为学院开展各项工作提供的主要资金保证,安排和使用好教育事业费,是做好学院财务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七条 计财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和对学院预算外收入的预测,安排好预算资金,按项目编制学院年度预算。
第八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要根据财力的可能,坚持教学和生活保障优先,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
第九条 学院年度预算须党委会议批准,学院各项事业支出要按预算执行,保证预算指标的严肃性,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大额资金使用、调整或变更,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根据学院预算分别制定当年学院设备购置计划,房屋及室外工程修缮计划,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予以执行。
第三章 借款审批及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单位人员出差、办事以及外出采购等,如需带1000元以上或需带银行汇票者,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以便提前做准备。
借款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签字,院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手续齐备后出纳员予以付款。
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各类专业学习的学费、材料费均由部门领导签字、人事处长签字、院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手续齐全后出纳予以付款。报销时填写费用报销单,履行审批手续。
借用现金或支票,必须出差回单位或完成采购任务十日内归还或报销,前款尚未核销而需要再次借款的,必须向领导说明情况后才能考虑借款。
报销票据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一般的物品采购和费用性报销,应由经手人、验收人、部门领导在报销单和发票上签字、院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超出各项费用支出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须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校内人员办理的借款业务,坚持一事一借,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基本原则,坚决杜绝一事多借、一借多用,长期挂帐,及个人占用学校资金的不良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学院在财务管理上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即“谁付款、谁催报,谁经手、谁要发票”,财务人员应于借款逾期十日内,向借款人下达催还借款通知单,若借款人二十日内仍不到财务报账,财务人员应向处长报告,并下达二次催还借款通知单,借款人超过二十日不报账的,财务处应向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汇报,如果借款人逾期报账理由不充分,可以考虑从工资中扣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资金审批程序,在学院年度预算确定的前提下,计划内项目,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后,院长审批,院长因事不在,由党委书记审批。
计划外项目,支出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审批,支出额度10万元至30万元(含1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确定,支出额度超30万元的,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单位正常的对外招待所发生的招待费用,应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开支标准,控制就餐人数。接待客人,一般应在院内食堂就餐,无论接待地是在校内还是校外,由接待单位填写接待用餐审批单,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交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结算。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十七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
的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座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二十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长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当前省内外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各级别人员省内和省外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入住定点饭点的住宿费价格在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

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别
标准(元/人/天)
级别
标准(元/人/天)
副省级
600
副省级
480
厅(局级)
300
厅(局级)
240
处级以下
150
处级以下
120

出差人员必须到国家和省确定的定点饭点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点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省外出差定点饭店已由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公布。省内出差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到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时间,因旅游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的预算管理,做好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计财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条 编制收入预算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核实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或减少)和收入增长(或下降)的基础上确定收入预算,避免赤字隐患。
第三条 编制支出预算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在支出预算总额中要保留适当比例的预备费(机动费),以用于解决当年学院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四条 编制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允许超财力可能安排预算和搞赤字预算。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实行经费分级审批管理。各主管院领导分别负责本人主管的中层单位,年度预算指标以内的教学经费、学生经费、后勤费、科研经费及行政管理经费等的审核与控制,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 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纳入年度预算控制管理的项目有:(1)教学差旅费;(2)学生实习费;(3):实验费;(4)体育维持费;(5)资料讲义费(6)师培费(7)教师讲课酬金;(8)图书购置费;(9)科研费;(10)学报编辑费;(11)其他业务费。
第七条 有关后勤及基建方面纳入年度预算控制管理项目有:(1)修缮费;(2)邮电费;(3)水电费;(4)采暖费;(5)后勤差旅费;(6)校园绿化卫生费;(7)炊事管理维持费;(8)交通费;(9)新建项目建设费;(10)安全设施维修费;(11)其他与后勤相关的公务费。
第八条 有关学生工作纳入年度预算控制管理项目有:(1)奖、助学金;(2)资助经济困维学生费用;(3)学生活动经费;(4)学生管理费;(5)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6)军训费;(7)招生经费;(8)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费用等。
第九条 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不含兼课酬金、超工作量酬金)、其他工资、社会保障费、职工教育经费由人事处按年度预算负责控制管理,由院长审批。
第十条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工会按年度预算负责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宣传费、干部培训费、保卫业务经费、离退休活动费、纪检、监察等所有行政管理和事业经费,要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分别由各中层单位按院党委会议决定的年度预算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支出、大型设备购置支出、专项修缮等项目,经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议决定后方可执行。计划内项目,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后,院长审批。计划外项目10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确定,3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会确定。
第十三条 预算内具有包干性质的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以利节约。
第十四条 计财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要充分发挥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学院预算编制与执行,履行审查有否预算或是否符合财经制度和学院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项经费预算控制管理的负责人和具体办理经费支出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有关各项支出的规定,自觉接受财务部门的控制和监督。一般不允许发生超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各项经费的使用部门须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前按预算管理层次向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经费支出建议数,供学院编制年度预算时参考。
第十七条 各项经费的使用部门按季向财务处编报经费使用计划或单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财务处综合平衡审批后按计划提供资金。
第十八条 财务处及各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负责人,须按规定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经济秩序,规范票据的管理,强化学院票据工作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收费时开具的收费凭证,是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是单位财务部门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收据的购买、保管、发放和核验工作。
第二章 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吉林省大专院校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确定的学生学费、公寓费等项目,包括电脑打印、手写两种式样。
第五条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手工四联据)。
第六条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往来票据。
第七条 收款收据(手工二、三联据)只限办理物价部门规定之外的收费及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结算使用。
第八条 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采暖费票据。
第九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三章 票据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 票据申报和发放
1、各部门领用票据前,须持相关批文到学院计划财务处申报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经核批后方可领用收据。
2、领用票据应有专人负责领取,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发放票
据应记录发放日期、起始号码、终止号码、票据份数;发放记录须有领用人核对后签字。
第十一条 票据的使用
1.票据管理实行登记制度。计财处建立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的入库、发放、核销以及结存情况,并按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编制报表。
2.票据无论电脑打印、手写均应按规定将内容填写齐全(如:开票日期、交款单位、专业、交款人姓名、收费项目、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等),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同时应在收费收据加盖公章。填错的收费收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好保存备查。
3.收据的使用部门不得转借、不得将整本票据拆开使用,不得自行扩大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收据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4.收据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收费后应及时上缴学校帐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纳入学校帐户的,应事先征得计划财务处同意,不得坐支现金。未经批准,所收款项逾期不交的、学院将停止部门经费开支,按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
第四章 票据复核查验、注销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票据复核查验制度。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票据使用情况随时抽查检验,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全部联次是否一次复写,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涂改过,是否执行核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办人是否签章等。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收据注销制度。收费人员在收费票据用完或收费结束后,要按收据封面要求填写好使用张数、作废张数、实收金额、应缴财政金额等,持收据存根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注销。
学院实行收费收据交旧(收据存根)领新制度,缴销一本换发一本.前次缴销不清的不得再次领用, 年终按吉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的要求,使用收据单位交回所有当年收据.如不能按时返还注销,继续使用作废收据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所属单位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院各部门及广大教职工创收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对学院及所属单位收入情况进行规范性管理。
第二条 创收管理的基本政策。
学院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在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和行政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根据社会需要,发挥学院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院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服务、人才培训和经营活动,为增加学院的财务收入,改善学院办学条件和职工生活福利,发展教育事业创造条件。
学院各部门创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创收收入是学院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创收收入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使用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票据,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结算分配。各单位不得自收自支、截留、转移创收收入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学院收入范围
本规定所确定的收入包括创收收入和非创收收入。
第三条 创收收入包括:
一、各类培训班的学费、报名费、各类考试费等各项收入;
二、各项职业技能鉴定收入;
三、转让科技成果及科研开发、科技咨询的收入;
四、开展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用实验室、教室、各种仪器设备等学院资源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计算机网络收入);
六、院办企业经营收入;
七、其它创收收入。
第四条 非创收收入
1.国家规定的各项办学收入如:学费、公寓费、培养费、进修费、各类社会捐赠等收入,应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预算;
2.学生饭卡和借书证成本费
3.学生毕业前补考费;
4.学生服装(包括运动服)代收费;
5.教材、行李代收费;
6.采购让利资金;
7.学院各类资产的残值处理;
8.其它非创收收入。
第三章 创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创收收入按鼓励政策进行管理,非创收收入应无条件的上交学院。
第六条 创收收入在进行分配前,必须认真核实来源,严禁以各种名义把学院事业收入和非创收收入转作创收收入,或把应在创收收益中列支的成本费用转到事业经费开支。
创收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应首先上交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归口管理,然后各部门以开展各项活动成本、购买物品和劳务费等形式报销应分成经费。
第七条 创收收入的分配
1.各系在院内办班所收学费,学院收取办班单位毛收入的35%;
2.对各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所收费用,学院收取上交考试主管部门费用之后收入额的60%,特殊情况根据办班支出情况,另行研究;
3.在院外,以学院名义办各类培训班,学院收取毛收入的25%;
4.对借用学院教室等场所,考试或进行其他活动所收场租费用,学院收取实际收入的80%;
5.对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的创收,学院收取收入额的10%的管理费;
6.各系所获分成比例的收入中,应有30%作为发展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70%作为办学成本和奖酬金。
7、院办企业的收入、支出管理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8.其他收入的分配:
(1)卫生所收入全部上交学院;
(2)车队收入学院收取30%;
(3)培训楼收入全部上交学院;
(4)所有租赁费(包括房屋)收入全部上交学院;
(5)成教部年毛收入暂定不低于50万元,超出部分提取5%作为奖酬金(每两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规定未尽事宜经研究后确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的规定
为保证学院正常办学经费来源,加强学费收缴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针对我院目前仍有部分学生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和公寓费的具体情况,学院制定加强学费收缴管理的如下规定:
一、学生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公寓费,无正当理由,未经必要审批手续而不缴纳学费和公寓费的学生,学院将不予注册,劝其退学,不再保留学籍。
二、每个新学期开学时,计财处对在校生集中两天收缴学费和公寓费,对无故不交费者,不予注册。
三、学院仍然实行对极个别特殊困难的学生减、缓、免学费的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学生,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学生可继续就读。
四、特困生的界定。特困生的界定主要根据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居住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出示的贫困证明(特困证),确认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贫困线,由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把关,经系审核后上报学生处及院领导批准。
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特困生:
(1)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家住老、少、边、穷地区,地理条件差、自然灾害多,劳力不足、家庭收入微薄,难以维持学业者。
(3)家中无经济来源,父母下岗或多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基本无经济收入者。
(4)因家乡遭受自然灾害或家中发生重大事故,生活特别困难者。
五、学费清欠收缴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不包括新生报到收费):
(1)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计财处长、学生处长、教务处长、各系书记为成员。
(2)实行收费工作责任制,即收费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欠费情况,将清欠任务落实到各系,各系将具体指标落实到班级辅导员。
(3)将完成收费指标情况与责任人的岗位津贴挂钩,对通过努力完成收费指标的辅导员,学院给予一定奖励。对于收费工作不到位或责任心不强的辅导员,应予批评。
六、收缴学费是一项比较细致并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生管理部门和班级辅导员要认真负责,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掌握学生动态,及时沟通情况,要建立班级交费情况统计表和特困生档案,对特困生的家庭情况和经济情况要了解清楚,尤其要了解对特困生的政策和要求,能负责地为学院提供准确的特困生的自然情况。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财务档案是我院经济及财务方面形成的历史资料和证据,要及时归档立卷,维护财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学院内部部门所形成会计档案,由所在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可在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2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三份,会计部门留存一份,其余两份连同会计档案交给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我院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财务部门应按期把财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室,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四、会计凭证、帐表封面上原有项目没有填清填全的,要由会计部门的经办人补填,对于破损、缺页、装订不牢的案卷,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修补和装订,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会计档案,档案室不予接收。
五、档案室接收保管的财务档案,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各级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各分院等单位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提取的分成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设立的定向基金等需纳入分类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守《会计法》以及学院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报账,独立核算,不可挪做它用。
第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人制度,明确责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完成项目规定的各项任务及指标后,实行专项资金结题报表制度,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审核。
第二章 收益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单独立账,独立核算。
第三章 付款及报销程序
第八条 科研费入账后,首先指定项目财务负责人,款项入账的同时,财务处对项目组发放“专项资金财务结算卡”,项目组凭“专项资金财务结算卡”报销或查询余额。
第九条 报销专项费用票据填写报销单,由经手人,验收入和项目负责人签字,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到财务处报销;一次性支出在5000--10000元的,由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大额科研经费支出(一次性支出超过壹万元),需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科研经费,应按项目任务书要求计划使用,不得超支。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的创新基金等专项资金,财务处依据学院的立项文件划拨经费,参照科研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或个人捐赠的基金,捐赠方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按捐赠方要求管理。
第十四条 其它基金,按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的,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需要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资金,经研究后可以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实施。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应根据吉林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二条 招生工作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学院的招生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协调、检查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及下设的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的职责
1. 负责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目标、措施并组织实施,招生期间负责招生计划的调整、审批。
2.负责组织做好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招生录取人员的抽调与培训。
3.负责组织生源和招生宣传工作,撰写、编印招生、专业介绍及宣传文件。
4.审定体检不合格的新生是否被录取,并负责审定新生的专业调整。
5.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制订相应工作原则。
6. 加强与省内外重点中学的联系,建立稳定的生源基地。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的职责
1.执行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2.了解和掌握有关招生政策,收集招生信息。
3.负责提出生源计划建议意见,制定招生规划。
4.负责编报年度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并负责与外省联系、落实外省年度招生计划。
5.负责维护招生远程录取网站及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录取,执行、管理招生计划、完成录取任务。
6.负责新生录取资料的整理归档,做好新生基本情况的统计录入工作。
7.负责有关招生工作的组织、保卫、信访、文书工作。
8.负责录取通知书的打印、装订、邮寄等工作。
9.组织新生报到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各分院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须于每年的年底前向招生办提交下一年具体的招生专业的计划(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的计划、专业介绍),由招生办汇总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院领导审定下一学年招生计划,招生就业处具体执行,招生办具体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
第八条 每年新生的各类收费标准,招生就业处每年一月份提出方案,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九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十条 根据省招生办提供的分数线情况,在不超过120%的前提下,确定本校的调档比例。对各志愿考生一视同仁,一志愿生源不足的,依次录取二、三等志愿,各志愿间无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档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阅,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按所填报志愿专业录取,如需调整专业,由考生与学院招生办协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学院过去公布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招生办。
吉林交通职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指具有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院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
3、学院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学院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学院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分院的就业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毕业生就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学院制定的就业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细则。
2、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院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院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
3、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
4、负责审查在院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大型的供需见面洽谈会。
5、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6、按照省毕业办的要求,制订我院毕业生就业方案。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
8、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院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9、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第六条 各分院成立以主管领导负责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就业处做好分院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般程序分为:调查研究,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收集整理毕业生资源信息;开展就业教育与指导咨询;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上报省教育厅批准;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 毕业生在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结合自己及家庭的实际,与用人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可按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1、认真准备个人求职资料,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2、适时向有关用人单位递交或投寄个人求职资料。
3、在取得用人单位的反馈信息后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对有接收意向的用人单位进行比较筛选,与用人单位进行深入接洽,从中选择一个自己满意的用人单位,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九条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毕业生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办法如下: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2、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由吉林省教育厅学生处按毕业生实际人数统一发放,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更换;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书后,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指导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分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
第十条 6月底统一到省大学生就业中心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6月底或7月初进行毕业派遣。上级另有时间规定的按上级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超过规定日期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学院按缓派处理,其档案关系学院代管两年半,到期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其档案关系自行办理回生源所在地。
第五章 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组织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毕业生教育工作的具体内容是:开展“三观”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开展“三自”(自尊、自强、自律)教育,强化毕业生的自信、自强和自立意识;开展“三成”(成人、成才、成功)教育,帮助毕业生从学院向社会顺利过渡,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创业,走向成功;开展诚实守信意识、基层奋斗意识、爱国敬业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教育,教育毕业生诚实守信、面向基层、艰苦奋斗、创业成才、先就业再择业;开展尊师爱校教育,倡导毕业生文明离校,铭记恩师,情系母校,奉献社会;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毕业生在就业与择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组织毕业生学习有关就业政策和文件,开设就业指导课,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基本政策和程序,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掌握择业与就业技巧,引导毕业生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态。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建立健全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咨询服务体系,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毕业生求职资料的管理与审查
1、毕业生推荐表:推荐表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制作,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经各系审核后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招生就业处盖章确认。
2、学习成绩资料:应是在校学习的全部成绩,并经学院及教务处盖章方可有效。
3、有关证书:在校期间获得的有关奖励证书,通过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证书等一般应以原件为准,经用人单位效验原件后可提供复印件。
4、求职自荐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品行表现、学习成绩、专业专长、能力爱好、个性特点、身体状况、求职意向及目标打算等,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
5、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盖章),双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就业报到证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在毕业生离校前发放,由于个人原因毕业生未领取报到证所导致的报到证过期的,毕业生自己负责。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要以高度为毕业生负责的态度来对毕业生的就业安全进行管理。
1、为确保就业中学生人身安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实习,要通过多种途径对就业单位考察,省外就业单位原则上实地考察。
2、对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核实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各分院自行联系的用人单位经各分院审查核实后报招生就业处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进行招聘活动。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要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用人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
3、如未按审查程序擅自进行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如发生任何意外,必须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对学生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其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必须将就业安全教育作为专门章节向学生讲授。
5、学院直接组织学生到长春以外地区就业的,20人以下必须安排一名教师带队,35人以上必须安排两名教师带队。
6、组织学生到外地就业前,各分院必须组织专门的途中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向学生公布带队教师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方式。
7、就业途中,如学生出现重大疾病,应优先考虑学生救治,之后,再组织就业。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和学生失踪等严重情况,除采取应急措施外,应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汇报。
8、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重大疾病、车祸、火灾、洪灾、地震、战争等),就业途中出现学生安全事件,护送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学院纪检部门牵头对事故进行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并给予严肃处理。
9、带队教师原则上由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和学生所在分院学生管理教师担任。
10、毕业生自主安排就业的,在前往其就业单位前必须上报所在分院,辅导员、分院学生办公室必须掌握学生的详细情况。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校毕业生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办法如下: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由吉林省教育厅学生处按毕业生实际人数统一发放,具有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指导处领取,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各执一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更换;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书后,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五、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分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后进行补发。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学院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学院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变更及产权纠纷的处理;学院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及日常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审核、验收、调剂、维护维修、处置、评估、审计、清查、统计报表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及担保抵押的审批;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四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学院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下列六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学生宿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及水、气、暖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不含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设备、文体设备、卫生医疗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学院的通用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车辆、行政办公设备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学院拥有或者接受捐赠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指学院图书馆、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按决算凭证记账。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学院、基层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实行产权产籍管理与日常使用管理相分离的模式,实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制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产权产籍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管理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规定。
(二)组织落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内容涵盖的各项工作。
(三)监督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队伍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购置专业技术设备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设备使用部门共同完成。
(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各基层部门作为学院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人制度。
(三)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二级固定资产账目。
(四)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目、及实物,定期做好账物盘查,确保账、物相符。
(五)二级管理部门通过学院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固定资产数据统计和固定资产报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各基层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部门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院配备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固定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固定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各基层部门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学院内部进行调剂。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各部门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卡帐实际相符。
第十九条 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第二十一条 购入、调入、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持相关凭证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单。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依据相关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单。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毁损、对外捐赠、投资、抵债等)必须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填写固定资产减少凭单。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抵债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作为学院调整固定资产帐目和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单位价值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出售、出让、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须由院长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当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收入属学院所有,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和各自授权范围,及时、准确地将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学院固定资产数据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和各基层部门固定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院内各单位固定资产配备和使用情况,并建立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配置与使用有效结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购置计划的编报与购置
1.学院购置设备仪器应由各部门在本年度的11月初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的设备购置计划,并认真填写设备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等(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索取设备购置申请表)并由设备使用部门领导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上报,申请专项费用。
2.各部门购置教学、实习实验所需低值品,易耗品也应提出年度计划(由设备费支付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便于掌握超出、节余费用情况。
3.为了保证设备仪器采购质量,凡是超过十万元的采购项目,设备仪器申请部门和申请人员在立项之前应对所购设备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最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订详细计划书,上报省政府采购办,采用社会招标形式,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选择供货商家。
4.小规模设备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经各基层部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有关部门实行一级采购,或采用院内招标形式,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允许无权委派代表单位采购。
5.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根据各部门年度费用申请计划,由设备使用部门派人就地就近购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冲减设备费。
二、设备仪器验收、安装、调试
1.设备仪器到货验收工作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或招标标书规定内容,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并根据发箱清单清点随机附件、工具、技术资料和说明书,察看厂家、规格、型号与标书要求是否相符,外表有无损坏,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合格单,履行入库手续,学院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2.工程配套设备仪器的验收﹑安装和调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一起在设备仪器购置和招投标过程中,与商家协议安装调试有关事项和技术要求以及试用期和售后服务条款,如果设备仪器安装调试不在设备购置合同之内,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聘请专业人员负责设备安装调试。
3.各部门订购的进口设备仪器,到货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开箱验收,清点随机附件、工具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检查设备精度和质量,防止以旧代新,以劣充优,规格型号不符等问题发生。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提出索赔建议。各部门在索赔期间内要妥善保管好设备仪器,不得拆卸安装使用。
4.对于上级调入的固定资产设备仪器,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同有关部门持上级签发的调拨通知单到调出单位办理相关调入手续,列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5.新购入和调入的设备仪器,安装使用之前,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问题由该部门负责。
6.设备安装费应从设备专项费用中支付,并计入设备总值中,各部门在购置设备计划申请时,应将设备安装费列入表内。
7.在设备拆迁或移地,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设备使用部门共同制定拆移计划,由设备使用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学院内部力量完成(安装验收同上)。
三、设备仪器使用规定
1.设备仪器正式验收安装调试后移交使用部门就属于在用设备,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使用、保管,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仪器使用性能和操作程序,对于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应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术工人负责使用保管。
2.设备投入使用后,各部门应根据设备性能特点参照设备仪器使用说明书制定出该设备使用、维护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保管人员要及时检查使用情况。
3.我院设备仪器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生产、生活、行政办公,原则不准外借,确属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办理设备租用手续,并合理收取租用费(此收费用于日常设备维修)。
4.各部门配备的设备仪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前提下,应积极参与对外协作,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合理收费。
5.利用设备仪器对外协作,实行创收,合理分成,是挖掘设备仪器潜力,培养专业人才,增加学院财力必要措施,又能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促成以设备养设备的良性循环。
6.各部门在用设备仪器,必须专人负责使用保管,使用人员对违反操作规定的人员和学员,有权纠正或停止使用,在保管期内保持设备齐全完好,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7.各部门使用的设备仪器,在使用保管期间,应建立内部管理帐,以便年度资产盘存,并在使用保管期间做好帐物相符、有物有帐。
8.对于使用年限较长,技术性能低劣、陈旧落后的设备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在每年年末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废处理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鉴定,进行报废处理,处理残值用于设备更新。
9.为了避免设备仪器积压浪费,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长期没有投入使用,利用率较低的设备仪器,应查明原因,进行合理调配或调出。
10.因专业调整或合并,原使用部门设备仪器未经学院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随意挪用转移,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自主处理。
四、固定资产设备仪器编号建帐的微机管理
1.设备仪器正式移交使用部门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登记建卡,按照设备管理程序编号,设备编号牌固定在设备明显处,以便清查核对。
2.大型精密设备仪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包括设备仪器卡片,设备仪器购置清单,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精度检验单,日常保修记录单,设备仪器使用变更,事故处理运行等技术文件。
3.设备仪器日常使用管理是设备管理重要内容,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要密切配合,定期填写各种表格和有关技术统计,以保证设备管理的连续性。
4.设备统计工作在每年年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计一次,包括实物盘存,核对固定资产帐,处理报废设备仪器,盘点完毕,填写年终设备仪器统计表,统计表结止日期一律从十二月二十日实有数为准。
5.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做好学院固定资产设备仪器的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设备存有数,完好率、利用率。对各设备使用部门或设备使用人员爱护保管设备成绩突出的加以奖励,责任心不强,丢失、损坏、维护保养设备不善的应给予处罚。
五、设备的报废管理
(一)设备仪器的报废条件
学院固定资产设备仪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每年年末申请报废处理。
1.因设备仪器制造质量问题,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申请报废。
2.由于设备在事故中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应申请报废。
3.设备仪器虽没达到使用年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能正常满足教学或生产科研需要的,应申请报废。
4.设备仪器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技术状况差,精度低无修复价值 以及修理费用太高的申请报废。
5.设备仪器报废,应由设备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员提出报废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上报学院和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设备仪器在待报废期间不得随意拆卸,要妥善保管。
6.各部门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处理,由设备使用人员提出报废申请,报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废。
(二)报废设备仪器的处理
1.各部门报废设备仪器待处理期间,应妥善保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赠送或变卖。
2.报废的设备仪器按程序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处理,并负责冲减固定资产帐,报废设备仪器处理的残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缴学院。
3.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由设备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后处理。
六、设备事故的处理
(一)设备事故的认定
1.学院在用设备仪器损坏后,经更换调整零部件又能正常工作,不留任何后患,不做事故处理。
2.按规定维护、保养设备仪器发生正常的有形或无形磨损,不做事故统计。
3.设备仪器使用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零部件损坏,必须经过小修才能恢复原有技术的,为一般事故(维修费在设备总价值25%以下) 。
4.违反操作规程人为造成的设备仪器基础件严重损坏,必须经过中、大修才能恢复原有技术的,为大事故(维修费在设备总价值25%以上——50%以下)
5.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仪器损坏必须大修才能恢复或达到报废程度的,为重大事故(维修费在设备总价值50%以上)。
(二)设备事故的处理
1.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汇报部门领导,经过处理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修理,未经允许,设备使用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2.发生设备事故应从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由设备使用部门及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后及时记入设备档案,对于重大事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学院和主管机关。
3.学院内使用的机动车辆发生机械事故按设备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门按责任划分处理。
4. 发生设备事故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责任给予主要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处理。对于有意破坏隐瞒不报应追究责任。
5.发生设备事故后,为了达到教育本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设备使用人员应将事情经过和采取整改措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院内部通报。
6.对设备仪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七、自制设备仪器的管理
1.我院各部门,特别是教学部门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开发实验项目,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充分利用有限设备开展教学工作,因此,大力提倡全体教师、工程技术人员自己动手制作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仪器。
2.凡教学、研究、生产部门自制设备、教具,应列入年度购置计划,并提出自制设计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及所需自制费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安排实施。
3.自制的设备、教具力求设计合理,工艺简单,经济实用,在教学、生产中该设备发挥一定的教学作用,达到一定教学目的。市场上无该项设备或市场价格与制作价格相差悬殊的,应优先考虑制作。
4.各部门自制的设备仪器,其费用来源原则上以上级下达的专项设备费中支付,对于数目不大、制作简单教具的费用应以设备更新资金中支付。
为了鼓励设备自制部门和自制人员,调动广大教师和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对付出劳动的人员,学院应按自制设备教具的市场价格和实际制作价格的差价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劳动报酬。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安排部署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二、参加人员: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组织)全体成员。
三、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四、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五、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七、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器材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消防器材采购行为,确保消防器材采购招标工作科学、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消防器材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保卫处作为消防器材采购主体,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后,负责消防器材采购的需求统计、预算申请、初选供应商及后期的验收报帐。
三、保卫处建立健全全院消防器材管理档案,记录消防器材的规格、型号、存放地点、使用期限等信息。
四、保卫处根据消防器材管理档案,计算年度消防器材更新、新增数量,做出相应预算。
五、采购消防器材,厂家必须提供特定营业执照、监督检验报告书,无资质不能采购和维修。
六、采购消防器材(包括维修、更换),采用集体采购的方式,要货比三家,既要保证质量,又要保证价格低廉,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货款支付要上报财务,以转账方式付款,不动现金。
七、保卫处负责消防器材后续管理,做到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确保学院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消除校园消防安全隐患。发现消防器材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应责成供应商退货或换货,并记录在供应商信息档案中,质量问题严重的,将该供应商从《供应商信息库》中删除。
八、参与消防器材采购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关于设备采购招标的各种规定。
九、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院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巡查、检查中发现可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填写《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单》,并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填写《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并逐级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采取措施整改。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的进行复查确认,填写《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复查单》。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广告、
宣传条幅和临时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护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规范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的设置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室外临时展位实行定时、定位、定量的管理原则。在确保学院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对各单位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室外临时展位的需求,给予适当的安排,允许各单位按照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活动。其中广告宣传单只能以张贴的形式在广告栏内发布,条幅侧重于学院主办的活动和学生活动,展位主要用于学生团体活动。
第三条对张贴广告、悬挂条幅、设置室外临时展位实行单位初审、部门专管的审批办法。
(一)初审单位
1.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全院各单位提出的政治宣传广告、条幅、展板等宣传物和室外展位的设置申请;
2.院团委负责审核学生组织、社团组织提出的设置申请;各系负责审核本系学生社团组织提出的设置申请;
3.学生处负责审核大学生勤工助学团体提出的设置申请;
4.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所辖单位提出的设置申请。
初审单位的责任是:受理有关单位和社团组织、群众团体提出的设置申请,审查其举办活动的理由是否充分、目的是否正当,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宣传内容是否健康,文字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影响学院安全与稳定的问题等,并明确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方。
(二)审批单位
安全保卫处负责对设置广告、条幅、室外临时展位的申请进行最终审批,是学院专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工作的专职部门。有权决定申请方在何时、何地和以何种形式设置广告、条幅、室外临时展位,并负责对校园内的广告、条幅、室外展位进行检查和管理,对未经审批、逾期、越界设置的广告、条幅、展位进行清理和取缔。初审单位和审批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审查把关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审核、批准工作。对由于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问题的单位,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校园广告和宣传条幅的审批办法
(一)校内各单位设置含有时事、政治宣传内容的宣传条幅,须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审批表》,并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学院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如有校外单位承办、协办,须同时提供校外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
(二)学生社团组织发布、张贴广告物品、宣传条幅,须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审批表》,并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学院团委进行审核。
(三)学生会组织发布、张贴广告物品、宣传条幅,须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审批表》,并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学院学生处进行审核。
(四)其他部门需要发布、张贴广告物品、宣传条幅的,要按照广告或条幅的内容报学院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五)相关初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申请单位须提前将《审批表》和广告(条幅)样品及相应文件到安全保卫处治安科登记备案,报安全保卫处分管处长审批。
设置商业性广告、条幅的提前三个工作日报批,设置校园文化活动和公益性广告、条幅的提前二个工作日报批。
(六)校外单位在校园内发布广告、悬挂条幅的,须提前七个工作日,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直接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
(七)安全保卫处对有关材料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单位的设置申请。获得批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发布广告和悬挂条幅。
第五条 室外临时展位的审批办法
(一)校内单位、学生团体需要设置展位的,须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室外临时展位审批表》,并提前五个工作日报相关初审部门审核。
(二)相关初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申请单位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应文件到安全保卫处治安科登记备案,报安全保卫处分管处长审批。
(三)安全保卫处现场查验合格后,办理展位证。
第六条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室外临时展位的发布和设置要求
(一)校园广告
1.严格限制商业广告的发布。商业广告所推介的服务项目必须与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符合大多数师生的共同需求。禁止发布与校园生活关系不大、需求人群数量较少的商业广告。
2.公益性广告不得掺杂商业内容,严禁发布以举办公益性活动为名而开展商业性活动的虚假广告。
3.校园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与校园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相抵触。
4.广告宣传单幅面不得大于2开,张贴不得超出广告栏。非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张贴、设置巨幅广告宣传物品。
5.禁止在树木、建筑物墙面和路灯、学校公告栏等公共设施上粘贴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散发广告宣传单。
6.张贴商业广告不得影响师生正常使用广告栏,不得恶意撕毁、覆盖、排斥其他同类广告。
(二)宣传条幅
1.非经学院批准,禁止在校园内悬挂商业宣传条幅。具有赞助性质活动的条幅,不得出现赞助商的地址、电话、广告语。必须加注赞助商名称的,只能在条幅的右下角,用小于标题的字号标注,且长度不得超过标题的四分之一。
2.宣传条幅的内容要积极健康、用词准确、主题突出、版面整洁,不得连带与活动无关的内容。
3.宣传条幅长度不得超过10,宽度不得超过0.8。确需设置超大尺寸条幅的,必须经过安全保卫处批准。
4.除学院统一规划设置的条幅外,其他条幅悬挂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长悬挂时间的,必须取得安全保卫处的批准。到期后悬挂方要自行清除,并将废弃条幅妥善处理,不得遗留绳、棍等固定物。
5.学院校门、主干道、主建筑等主要公共区域只允许悬挂宣传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方针政策,宣传学院中心工作和大型活动的条幅,其他条幅只能在安全保卫处指定的相关活动场所悬挂。
6.在迎新、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校庆等特定时期,各单位可自行安排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外悬挂与活动直接相关的条幅,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7.悬挂条幅不能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不能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秩序,不得损坏学院树木、草坪和公共设施。
8.悬挂条幅要美观大方,不得歪挂、斜挂,遇有恶劣天气悬挂方要负责及时收回,如有污损要及时更换或撤除。
(三)室外展位
1.室外展位只能由单位、群众团体、学生组织申请设置,我院师生和校外人员均不得以个人身份设置展位。
2.除学院指定的地点外,禁止在其他区域设置室外展位。在学生社团集体迎新等特定时期,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可适当延伸活动区域,但不得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不能妨碍校园交通的正常通行。
3.展位设置时间为每日8时至18时。遇有学院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展位主办方必须配合学院暂停展示,必要时要按要求及时撤出。
4.展位举办过程中,不得出现非法商业行为,不得影响校园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不得破坏校园卫生和有损观瞻,不得使用大功率音响器材等妨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设备。
5.展位主办方要保持好场地卫生,不得损坏树木、草坪和公共设施。需要临时接电的必须报请后勤管理处批准,费用自理。
第七条 监督、管理办法
(一)学院安全保卫处、宣传部、团委、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明确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规范校园广告、宣传条幅和室外临时展位的审核、批准工作。
(二)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张贴校园广告、悬挂宣传条幅和设置室外临时展位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清理和取缔违反本办法的活动。
(三)出现下列情况,安全保卫处要立即强制清除,清除违规广告、条幅、展位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1.未经审批张贴、散发校园广告或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室外展位的;
2.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发布校园广告或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室外展位的;
3.逾期不清除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设置展位的,违规一次,初审单位和安全保卫处有权拒绝其下一次申请;违规悬挂宣传条幅的,一条违规,初审单位和安全保卫处有权拒绝其下一次申请,二条违规,拒绝下两次申请,以此类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安全保卫处要及时向有关初审单位通报情况,初审单位要记录在案。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安全保卫处要上报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验收时扣分。
第八条 在校园内设置宣传彩旗、展板、汽球、充气拱门等其他广告、宣传物品的,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集会活动审批办法
一、在校园内举办文艺表演、体育比赛、联欢会、舞会、展览会、招聘会、英语角、学术报告等人员聚集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超过50人(包括50人)的,须按本规定进行审批。
不能预计参加人员数量的集会活动、有校外人员参与的集会活动,也须按本规定进行审批。
举办有校外人士发表演讲、讲座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团体在审批时应提交其简历。
二、校内各单位、群众、学生团体需要举办的校园集会活动时,应按以下规定申报和审批。
1、举办单位、团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2、举办单位、团体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举办校园集会活动审批表》(下称《审批表》),至少于活动举办前三个工作日,持院领导同意举办的书面批复和《审批表》,到安全保卫处治安科登记备案,报安全保卫处分管处长审批。
三、学生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需要举办的校园集会活动时,应按以下规定申报和审批。
举办集会活动的,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1、活动组织者填写《审批表》并向主管单位(学生处或团委)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单位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在举办单位领导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2、活动组织者持《审批表》至少于活动举办前的三日,到安全保卫处治安科登记备案,报安全保卫处分管处长审批。
四、举办校园集会的单位、团体、组织,必须按照安全保卫处的要求,落实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不落实不得举办。
五、校园内禁止举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活动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进行宗教宣传和变相开展宗教宣传的;
(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及其他有悖于高校生活特点、传统观念的;
(六)场地、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活动可能妨碍校园正常秩序,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的。
六、除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外,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举办和变相举办商业性质的集会活动(包括商品推销、产品推介、广告宣传等活动)。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理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手续管理办法
1、凡户口在我院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办理《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者,均可在学院安全保卫处办理。
2、由本人所在单位(指系、部处等)主要负责人出具具有以下内容的书面证明(一式两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系、年级、专业)、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本人联系电话、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同时注明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在我院工作或学习,期间有(无)刑事犯罪的情况。同时,此书面证明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范例请参见附件)
3、由申请人持单位(系、部处)证明到安全保卫处审批签字后,到保卫处治安科开据无犯罪证明。
七、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户籍管理制度
一、教师户口管理制度
1.新进教师入户,凭报到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人事处在迁移证反面盖章。
2.从校外调入我校教师,凭调令复印件和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人事处在迁移证反面盖章,申请入集体户的,还需后勤管理处的无房证明。
3.教职工户口由保卫处集中管理,无特殊事宜不外借,要用时请提供本人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外借户口遗失的,保卫处不负责补办,不得再申请挂靠集体户口。
4.教职工办理集体户口,每人交一张一寸照片,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二、学生户口管理制度
一、户口迁入
1.新生入学,户口自愿迁移。
2.凭本人当年的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迁出户口,户口上的姓名应与录取通知书姓名一致,户口迁移证上涂改处要加盖印章,没盖迁出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印章”的均不能办理。
3.当年未按时将户口迁入学校的,过期不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在校期间户口管理制度
1.户籍证明:凭学生证或分院证明(需贴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分院公章)到保卫处办理。
2.身份证办理:凭学生证或系部证明(需贴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分院公章)到前进大街派出所办理。
3.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将户口再迁回原籍,如有原籍的准迁证,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出具证明,本人凭保卫处的证明到前进大街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回手续。
三、户口迁出
1、毕业的学生学院不出具户籍证明、补办身份证,请同学尽快到保卫处办理迁出户口手续。
2、升学,凭录取通知书到保卫处办理。
3、毕业生户口,凭《报到证》到保卫处办理,每月集中代办一次,25号以后到保卫处领取。
4、退学,凭学生工作处退学单到保卫处办理。
5、结业、肄业,凭《结业证》、《肄业证》到保卫处办理。
6、毕业学生补办迁移证:本人凭《报到证》或《报到证》的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如《报到证》遗失,需到招生就业处开具《报到证》的证明手续,然后到保卫处来办理迁移证的补办手续。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安全防火自查制度
一、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有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参加消防大队及学院举行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演练,学习各种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会处理当班巡查时发生的各种情况。
三、熟悉责任区疏散出口、消防器材位置,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灭火。
四、当班人员每天在班前班后对责任区、要害部位开展一次检查。
五、熟悉火警电话,有事及时报告,发生火灾要会报警、接警。
六、认真填写防火巡查记录和各种当班记事薄,记录要详实、准确。
七、制止、规劝、纠正违反消防条例和违章使用各种电器的行为。
八、保护学院公共财产,维护师生利益,发现火灾时,要把师生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其次要抢救学院公共财产。
九、值夜班时至少要在楼内巡逻二次,巡逻要到位,巡查情况要及时处理。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院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影响范围广泛,性质恶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火灾、疾病、自然灾害以及人为破坏等安全事件。对这些突发事件应本着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齐抓共管、各司其职、整体作战、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报警电话:
治安:110;火警:119;急救:120;校园110警务室:8554111085541111内线11101111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保障机制
学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学院纪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分院书记、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成员,由安全保卫处长负责日常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是指挥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是安排人员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和实施抢救工作。
三是根据需要组织学生疏散,并依据事件性质,报请学院领导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四是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保护好现场。
五是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爆炸、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防爆、防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防火责任制,切实抓好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日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对易燃易爆险情的操作,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和操作。
2、防爆应急处置程序:
一是如果遇歹徒进行爆炸威胁时,要立即疏散在场人员,迅速拨打110报警,同时报告校园110警务室,保卫处要采取隔离措施并控制歹徒。
二是如发现可疑爆炸物,不要擅自处理,应立即疏散在场人员,并迅速按上款方式报警,保卫处要采取警戒隔离措施,等待公安机关处置。
3、火警应急处置程序:
一是首先发现火警人员或接到火警报告的值班人员要迅速向保卫处校园110警务室报警。
二是保卫处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校卫队员及义务消防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扑救及疏散工作。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
第一、初起火灾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都是义务消防队员,立即参与扑救。
第二、首先切断电源,防止触电,关闭周围房间门窗,但不要上锁,减少空气流通。
第三、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使用灭火器、消防栓、水龙头灭火,阻止火势蔓延。
第四、火势无法扑灭,应及时拨打“119”报警并抢救被困人员。拨打“119”报警注意事项:
1)讲清发生火灾的准确地点和时间。
2)讲清燃烧的是什么物品、火势大小、人员伤亡情况。
3)讲明自己的身份和联系电话。
4)安排人员到路口或岔道口迎接消防车。
5、如火势已经蔓延,现场负责人要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先救人后救物,撤离时用打湿的毛巾等物品捂住眼、鼻、口,弯腰依次从疏散通道撤离。
6、如果安全出口被烟、火封堵,应指挥人员迅速向火势尚未蔓延的区域转移,同时采取封堵火路、固守待援的办法。若火势危急,则采取用被单等物品结绳下溜、渐次着地的办法逃生。
7、如出现人员伤亡,应迅速组织现场施救并拨打120或把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救治。
8、发生火灾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
(二)恶性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各分院部要加强学生管理,特别是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时要做好防止群体性踩踏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2、当发生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时,立即向保卫处校园110警务室报警,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和伤亡情况。
3、保卫处值班员接到报警后,组织校卫队员迅速赶到现场,协助抢救和保护现场,并通知院医务室出诊。
4、院医务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组织救护队,带上必须的设备、器械、药品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或将受伤人员迅速送到院医务室就诊。情况严重的,院医务室在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后,应立即将伤者送到附近医院就诊。
5、保卫处要尽快开展现场调查,控制现场可疑人员,并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6、对恶性伤害事故的原因及时进行调查,相关人员要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三)暴力侵害和群体冲击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暴力侵害和群体冲击事件是指非学院师生员工的其他人员到学院寻衅滋事,干扰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围攻工作人员,毁坏公共财物,袭击和殴打师生员工。
2、发生暴力侵害和群体冲击事件,必要时保卫处及师生员工可进行正当防卫,并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或恶化。重点是保护现场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院重点要害部位的财产安全。
3、现场师生员工要迅速向保卫处校园110警务室110报警,报警时要讲明事由、地点,以便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调解、救援。保卫处要立即组织队员到现场增援。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应迅速集中,分析情况,商议对策,统一思想,分工协作,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尽量保持克制,以免激化矛盾,同时注意控制局面,观察局势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及现场的师生员工人身安全。
5、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状态下,要留心关注主要肇事者的相貌特征及主要违法行为,以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6、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应迅速采取救治措施,并拨打120或把伤员送到就近的医院救治。
(四)食物中毒、投毒应急处置措施
1、严把进货关。防止变质食品、假冒商品、不合格产品混入食堂和超市。
2、严把用具消毒关。食堂用具,如锅、碗、瓢、勺、盆等必须每天消毒,而且消毒时间要到位。炊事人员上班必须洗手消毒,着工作服上岗,禁止留蓄长发、长指甲。同时食堂的保温降温措施要到位。
3、严把食品制作关。组织炊事员、采购员学习《食品卫生法》,使炊事员、采购员能从食品的不同气味、不同颜色,随时辨别食品的好坏。炊事员要严把原料的选用关,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发芽土豆和变质变色肉类、禽类、鱼类、菜类,不得使用农药超标的蔬菜。四季豆必须煮熟炒透方可食用。不得出售变质的剩饭菜。
4、严把饮用水关。食堂、办公场所应使用没有经过二次污染的洁净水源作为饮用水。
5、严把管理关。为防止投毒事件发生,严禁非后勤餐饮工作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食堂晚间要有专人值班。要加强炊事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6、一旦发现学生中有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现象(如出现集体头昏、拉肚子、呕吐等),应立即停食,并立即向学院医务室和保卫处报告,院医务室应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7、保卫处接警后应讯速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可采取封闭食堂,保护现场,控制可疑人员等手段,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五)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爆发应急处置措施
1、对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爆发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应立即向院医务室和保卫处报告,院医务室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等待医疗部门治疗。
4、建立包括师生体温测量、病例报告、观测、隔离等制度在内的预警制度,同时加强同省、市疾控中心等部门联系,发现疑似,及时处置。
5、加强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院教学秩序正常运行。
(六)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各部门要关注各种媒体的报道,特别是对学生外出实习,要及时了解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并做好预防措施。
2、各部门负责人及值班员在接到发生自然灾害的报告后,立刻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3、灾害本身就是命令。各部门有关人员应立即回学院报到,按各自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灾工作。
(七)反邪教工作应急处置措施
1、贯彻中央、省委有关反邪教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把反邪教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全年至少2次研究反邪教工作。
2、加强反邪教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到反邪教工作机构、人员落实到位。
3、学生、教师习练、散布或宣传法轮功等邪教的处置方法。当校园内发现学生、教师习练、散布或宣传法轮功等邪教时,应立即报告学院处置领导小组,处置法轮功等邪教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保卫处、综治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置。是学生的暂停上课,由领导小组成员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是教职工或家属的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进行控制,严禁和学生接触,由学院领导小组成员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相关教职工的责任。
4法轮功人员到校园内发放反动传单等资料的处置办法。当校园内师生发现法轮功人员到校内发放反动传单等资料时,应将法轮功人员现场抓获,并立即报告学院处置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并将法轮功人员及资料交公安机关处置,学院应根据影响的程度视情况在师生员工中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邪教警示教育,消除其在学院的影响。
()其他
未涉及到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及时处理,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尽量减少损失。
四、工作要求
1、发生重大事件,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到位,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置。
2、师生生命安全第一,首先要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3、维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公安消防等部门。
4、参加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5、严格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落实、行动迟缓延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6、敏感时期各部门要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防止重大事件的发生。
7、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及处置后,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婉言谢绝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学院安排专人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介绍。
8、学院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正确的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及涉稳事件,为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校园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及涉稳事件的应急机制,维护校园稳定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及涉稳事件;高效组织应对工作,确保学院及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工作原则
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力以赴,确保稳定的原则,按照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努力做好学院安全防范和维护校园稳定的各项工作。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把突发安全事故和涉稳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下,把矛盾化解在未激化之时;要保持清醒头脑,克服麻痹思想,一旦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及涉稳事件,确保发现、报告、处理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机构、人员、物资三落实,并积极争取各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确保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及涉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控制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及涉稳事件给学院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及危害。
四、成立安全维稳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为确保临阵不乱,快速果断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及涉稳事件,成立专门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各类突发涉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领导小组:
长:史美君、刘耀辉
副组长:高树德、刘双山、李家安、武海、
员:赵黎明、褚祥谦、肖 健、钱 影、刘昌仁、闻淑清、
宫秀萍、赵东萍、孙平文、姜玉波、罗 奕、姚海臣、孟凡成、
周晓兵、张国辉、郭晓东、张春光、葛振山、马明金、宋亚军、
刘春来、柴秀智、杨鹏程、陈新立、孔春花、刘 昊、孙英华、
赵春园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校园各类安全突发事故及涉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有关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做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决策和措施,确保校园各类安全突发事故及涉稳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有序、高效的进行。
(二)领导小组下设四个现场工作小组:
1.治安巡查处置工作组:
长:褚祥谦
长:黄长华
员:安全保卫处全体工作人员、校园护卫队全体保安员
工作职责:在安全突发事故及涉稳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现场的秩序维护,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现场情况,稳定师生情绪,防止事态扩大,确保各类安全突发事故及涉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学生思想疏导工作组
长:刘昌仁
长:商建军
员:学生处全体工作人员、各分院学办主任、辅导员
工作职责:负责稳定师生情绪,维护人员秩序,劝诫、疏导师生返回寝室或教室,防止师生情绪慌乱而引发事态扩大。
3.后勤保障救护工作组
长:孙平文
长:华雅丽
员:后勤管理处各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卫生所医生
工作职责:负责及时调度、采购、运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救护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避免和减少师生员工的人身损失。
4.对外媒体接待工作组
长:宫秀萍
员:学院宣传部全体工作人员、院团委全体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来访记者、媒体的接待、联系沟通,对外界的信息发布工作。
五、应急处理步骤
1、应急准备与预防
1)学院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要针对目前国际国内动荡局势,对教师队伍及学生目前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进行一次排查调处工作,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就地消除不稳定因素。
2)有关部门、各分院要在师生中广泛开展师德和品德教育,让广大师生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纪律、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教育,提高政治敏感性和是非鉴别力,坚决做到不听信、不传播政治谣言。要加强对学生的心里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高度警惕并自觉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邪教、非法社团等组织渗入校园进行捣乱破坏活动,打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非法活动,维护校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开展学院安全检查和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对教室、办公室、图书室、宿舍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教学设施、各室电路进行认真、细致地排查安全隐患,做到检查彻底,不留死角。加强对校内餐厅及小卖部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防止发生学生中毒和流行病事故,为全院师生创造安全的学习气氛。
4)加强网络管理和监控工作,预防有人利用网络腐蚀师生的思想甚至煽动师生参与一些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5)应急领导小组收到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长春市高教工委、高新区公安分局,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6)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学生管理有关人员收到安全保卫处群发的安全事故的风险短信,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2、启动预案
安全稳定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院安全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了解查实,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涉稳事件的处理方案
(1)报告制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学院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知情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学院保卫处校园110警务中心报警学院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组织现场人员离开危险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报警电话:火警:119 报警:110 急救电话:120
校园110报警电话:85541110 85541111
六、责任落实
抓好责任落实是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根本,强化责任落实是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关键。校园安全稳定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校园安全稳定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保障体系。各部门、各分院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七、强化保障措施,抓实联动应对处置机制
定期召开安全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内部联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整体联动。抓实定期研判机制,十八大召开前,每天一研判;抓实日报机制,对涉稳的苗头性问题、行动性信息第一时间上报;抓实值班备勤机制,十八大之前取消休假,每天有一名领导在岗带班,每天有一半以上安保备勤,确保遇有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应对。
八、建立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或涉稳事件处理完毕后,有关单位要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部门。各部门、各分院一把手作为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一次动员、部署、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层层分解责任,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要求,绝不出现任何空白、断档和死角。要增强工作合力。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线的关系,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增强工作的整体实效。要强调严肃纪律,哪里出现问题、就要追究哪里的责任。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麻木不仁、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要加强值班工作,确保信息通畅
要高度重视值班值宿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学院安全保卫处,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要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按要求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信息日报制度,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因瞒报、迟报、漏报延误处置时机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重大,重于泰山。全院各部门、各分院要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切实把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我院十八大期间安全稳定,为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献礼。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的维修、改造、装璜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院利益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院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主管学院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维修管理的职责是:负责维修项目立项、编制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监控(包括材料主材价格的控制)、项目验收、决算审核等。
第六条依据学院批准的维修计划,代表学院(甲方)向乙方下达维修任务,提出工程技术要求,并签订工程合同。
第七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价格进行鉴定认可。
第八条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九条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核签工程进度款,初审工程决算。
第十条负责组织用户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图交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
第四章 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第一节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全院各单位需报批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有书面请修报告和提出维修要求的文字说明或图表介绍,并送交后勤管理处。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根据报告内容,依据轻重缓急,编制年度全院的维修工作计划,报学院审批后,有计划的安排维修。
第十四条小型维修及以上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于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施工的,财务处可拒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后勤管理处。
(一)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二)院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
第二节 零星维修、小型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
第十六条零星维修是指学院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500元以下的维护修缮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换灯管等)。
第十七条小型维修是指学院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改造、扩建、装璜,以及学院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消防设施的改造,其造价在500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
第十八条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维修、改造、扩建、装潢等工程项目,专项维修工程应单独申报,待经费落实后,按规定的工程程序实施。
第三节 零星维修登记及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造价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需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造价在5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各单位可直接报后勤维修中心登记维修。
第二十条改变原建筑外观的工程,无论经费多少,必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节 维修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维修经费支出的工程
(一)院园内的道路、围墙、车棚、上下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工程。(二)教学楼、学生公寓以及行政办公用房等维修工程。
(三)教职工公寓维修工程。
第五章 维修工程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我国《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结合学院实际,对维修工程的发包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实施招标投标。凡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由工程招标小组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后勤管理处应在施工技术上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图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服从甲方委派的项目监理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任何不合格材料。如有折旧材料代用时,必须通过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否则,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七条关键结构部位施工中的混凝土,砖石砌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甲方项目监理员提交配合比,施工中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必须备有称量设备,否则,不得进行混凝土浇捣工作。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混凝土的浇捣质量,砂石应事先做好过筛与冲洗工作,砂、石筛洗不合格,不得进行钢筋验收和混凝土浇捣工作。
第二十九条施工中的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隐蔽记录应在检查的同时签证,一般不得后补,签证后的隐蔽记录应送交一份给甲方项目监理员留存。
第三十条施工中,甲方项目监理员将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甲方项目监理员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院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道路,废水应疏通沟渠经下水排放,较大工程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后一周内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监理员移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向后勤管理处移交竣工资料。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通过后勤管理处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
第七章 竣工结算
第三十五条为了加强院内修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学院实际,对院区内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工程,实施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决算是指院园内修建工程完工后,参照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或按本办法中取费的条款,编制、审查、确认工程竣工决算书的过程。包括实行施工图预算包干以及其它形式的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十七条工程开工前,建设方(甲方)、施工方(乙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总造价、计价依据、定额外费用计算办法,施工期间差价调整等有关事宜。并送交学院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修建工程竣工决算可以单项为对象,也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在修建工程完工,施工质量核定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向后勤管理处提供竣工决算书。
第三十九条竣工决算书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竣工决算书包括以下资料:
(一)竣工决算计价表
(二)竣工决算的工程量计算底稿
(三)设计变更通知书及附图
(四)基础处理核定单
(五)甲方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
(六)经甲方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单据及购货发票复印件
(七)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八)经甲方现场签字的工程造价调整资料
(九)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调整文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经审查认可,并编制竣工决算审查说明书,再提交给施工单位。竣工决算审查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三)工程特征
(四)送审竣工决算造价
(五)审查认定的竣工决算造价
(六)调整造价的主要内容
(七)送审竣工决算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查,应由有执业造价资格人员或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审查人员应在编审的竣工决算书上载明本人姓名和资格证号码。
决算编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取费条款。信守合同,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压级压价,也不得粗制滥造,甚至违规操作。
第四十二条竣工决算书经编审方认可、签章后,报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十三条工程决算的时间要求,工程验收后10天内(造价2万元以下的3天)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书,后勤管理处在收到所有决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编制审查说明书的工作,特殊工程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四十四条凡属维护正常运行的零修结帐单,按月上报(需附请修报告、工作联系单,工作单,并要有请修单位签署的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用水、用电管理,规范有偿用水用电行为。保证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工作正常用水、用电。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我院供水、供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加强计划用水、用电的方针,积极推广节水节电新技术、新措施、新方法,减少水、电费的支出,减少资源的浪费。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水、电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维修中心为学院水电的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学院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水电指标的核实检查,依据合同对全院用水、用电工作的监督,负责水电费的回收,负责全院水电节约的宣传、教育和惩罚工作。
第二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五条各用户均应安装水表、电表,暂无条件装表的某些办公、教学、科研等部门,应按要求严格控制用水、用电,待条件成熟后再装表计量。
第六条水电费收缴的范围
1.学院院内居民住宅、单身教工宿舍、基建工程、建筑维修工程,大修工程及其它用水用电的施工工程。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食堂及各单位有对外创收的部门。
3.院外进驻学院经营的单位,及个人租用学院房屋和场地的业户。
第七条房产维修中心负责按期抄表收费,并给用户留有查表收据,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八条各用户应按有关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发出催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百分之三计收,并对无故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三章 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九条凡在我院新开户的用水、用电部门(包括施工单位和个人)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勤管理部门将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用户如需要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表或迁址,均需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电暖气、电褥子、电加热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等,如特殊需要,须事先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许可证》,未经批准属于违规使用,后勤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按照相关法规和学院规定给予没收电器等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或个人未经后勤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院供水、供电系统内私自接水、接电,否则按盗水、盗电行为处罚并通报。
第十三条绿化,喷洒场地,冲洗车辆等原则不得使用自来水,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自来水的需报后勤水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章 供水供电管网管理
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应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及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有关资料及图纸须同时报后勤水电管理部门和院档案室备案。
第十五条后勤水电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用水、用电巡查制度,巡查工作必须做到及时查障、保障,确保水电传输畅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水电资源流失漏洞,努力做到“经常维护,确保畅顺,防止流失,服务到位”。
第十六条各部门、教师、宿舍要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水电设施损坏及时报修,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关,齐抓共管。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后勤水电管理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建设一流的高职院校的需要,提升校园环境品位和质量,更好地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清洁、幽静的校园环境,根据《长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
后勤管理处领导全院校园环境工作,后勤管理处生活服务中心是校园环境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共同负责,并协同院后勤管理处实施本条例。
学院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环境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监督,共同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
各单位要加强教工环境素质教育,规范教工的环境行为,动员并号召本单位教工共同维护校园环境;学生管理部门应组织学生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
第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是良好环境的维护和建设者,全院师生员工要本着主人翁精神,有义务共同维护校园环境,遵守学院各项环境规定,制止一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单位和个人环境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环境五不准规定,即:
(一) 不准随地吐痰;
(二) 不准随地便溺;
(三) 不准乱倒垃圾;
(四) 不准乱扔果皮核、废纸;
(五) 不准乱泼污水。
第五条 严禁从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及居民住户窗口往外倾倒垃圾、泼污水及乱扔废弃物。
第六条 爱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严格个人行为,严禁践踏绿地及破坏和污染建筑物、人文设施和景观。
第七条 自行车和机动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更不允许车辆通过及停放在草坪上。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贴、乱画及乱挂广告牌匾,各类通知、通告、宣传标语等要在统一规定的地点张贴,并在时效内负责管理,事后应及时、彻底的清理。
第九条 教学区内(包括实验室和单位庭院内),任何人不准开荒种地;不准挖菜窖和堆放蔬菜、杂物等。
第十条 单位生活垃圾经袋装后要按指定地点定时排放,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准在公共场所存放货物、废旧机器、工程残料和堆放杂物等,以免影响校园环境整体美观。
第十二条 因科研、教学产生的残渣、废料等,如需作特殊处理的(有毒、有害、超大体积的等),必须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排放到校园和下水道内。
第十三条 学院卫生所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垃圾,应按省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专业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在各教学楼内走廊和过道空间堆放任何杂物。如有发现并不及时清理,监督部门将予以收缴并做出全院通报批评。
第三章 建筑施工环境
第十五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装修、维修、拆迁、道路等各项工程实行申报制度,施工方在开工前必须到院后勤管理处签定《施工现场环境责任合同》,并按比例交纳环境押金。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要遵守工程实行申报制度,并负责对工人进行环境教育,杜绝人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学院相关环境规定。
第十七条 不准随意损坏公共环境设施,严禁占道施工和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因施工需要破坏现有环境的,需事前到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负责恢复。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并随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基建残土要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九条 装卸、运输建筑材料、残土时,要保持场地及运输沿线的清洁,不得在校园行驶途中滴漏、散落。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料净场清,场地平整,并向院后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经现场环境验收,确认环境整洁后方可支付工程余款。
第四章 环境维护
第二十一条 清掏化粪池、下水井的污泥、粪便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运走,不准在校园内堆积。
第二十二条 校园绿化及养护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在校园内散落、堆放。
第二十三条 在定时定点收集和倒运袋装生活垃圾时,要做到车走地净,避免沿途飞扬、散落。
第二十四条 水暖、电气、煤气、信息管网等铺设和维修时,责任部门要保护环境,爱护草坪,待环境作业完毕后,现场要及时回填、复原。
第五章 环境清扫
第二十五条 校园清扫队伍负责校园内所有道路清扫、绿地保洁任务,不留空白点,并接受院后勤管理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做好日常清扫和保洁的同时,负责清除路缝杂草、路面积水、乱贴乱画乱挂、乱倒垃圾和冬季踊路积雪等,并负责所有果皮箱清掏工作。
第二十七条 遇学院举行重大活动时,校园清扫队伍应根据需要组织环境清扫和保洁工作,并按学院要求,参与环境突击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清扫队伍的管理,树立文明形象,建立健全检查标准和规章制度,以提高校园清扫和保洁质量。
第六章 环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其管理的广告栏、宣传栏、标牌、宣传板等应保持清洁,如有乱贴乱画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三十条 有独立庭院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门前环境“三包”责任制度,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三十一条 由院保卫处负责,禁止小商贩、收购废品及拾荒等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不准把宠物带入教学区。
第三十二条 绿化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清除校园内杂草、枯枝及修剪树木等,维修部门并及时修补破损道路和疏通下水道。
第三十三条 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要按指定地点排放生活垃圾,并根据经营面积或产生垃圾量按时向院后勤管理处缴纳生活垃圾排放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除了按学院要求参加各项环境整治活动外,还要注意保持自身办公、教学、科研环境的整洁。各级学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学生生活环境的管理,确保寝室环境的整洁。
第三十五条 垃圾清运主管部门要保证校园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准积存,并按市垃圾排放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排放。
第三十六条 浴池、培训中心、食堂等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行业卫生各项规定和学院相关环境规定。
第三十七条 供暖、浴池和餐饮部门要采取必要的防扬尘措施,避免校园内煤堆、炉渣场等污染校园环境。
第七章 消杀四害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学院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除四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消杀四害过程中,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防害设施,加强消杀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校园软覆盖部分的灭鼠工作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院后勤管理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来检查工作时,不合格的单位应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 冬季除雪
第四十二条 搞好冬季公益除雪,保证行人交通安全,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
第四十三条 雪停就是命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除雪要求,及规划好的各自分担区,统筹安排好学生在校期间和寒假期间除雪工作,必须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单位的分担区公益除雪任务。
第四十四条 在除雪过程中,对借故不按时除雪和除雪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学院将给予其通报批评并收取代扫费。
第九章 奖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积极维护校园环境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环境奖励基金,凡举报乱倒垃圾和破坏环境设施的,一经查实,对举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长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及收取十元至三千元的清理补偿费用。
(一)随地吐痰及乱扔烟蒂、果皮、废纸等污物的。
(二)乱倒垃圾、残土和乱排污水的。
(三)从窗口抛扔废弃物的。
(四)乱贴、乱画、乱挂的。
(五)踩踏绿地和折枝的。
(六)乱停乱放自行车和机动车的。
(七)堆放杂物,有碍环境的。
(八)不履行门前环境责任承包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运输液体物质和残土沿途滴漏、散落的。
(十)环境维护现场未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一)基建施工造成妨碍垃圾清运和环境清扫的。
(十二)擅自迁移、占用、损坏、焚烧环境设施的。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竣工后,未经环境验收的。
(十四)教学区内种地、挖菜窖、凉放白菜的。
(十五)无故不参加环境大清扫或清扫质量不合格的。
(十六)专业环境队伍清扫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清扫空白的。
(十七)化粪池、下水井清掏和修剪树木、草坪等现场未及时清理的。
(十八)经政府职能部门环境检查不合格的。
第四十七条 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并消除影响的,可减轻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并给予其行政处分。以上补偿款项,由学院财务处及相关单位协助扣缴。代扣款项全部用于校园环境治理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院后勤管理处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车辆的有效利用率,做到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经济地使用车辆,坚持“勤俭持校,廉洁奉校”的治校方略和以教学和学生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最大限度地满足学院教职员工的公务用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运输中心所属的车辆,本制度中所称的驾驶员是指运输中心所属的专职司机。
第二章 调 度 员 职责
第三条 按照定人、定车责任制的车辆管理制度,管好车,并掌握车辆动态,科学合理调度。
第四条 负责办理新车接收、落籍,车辆保险、转籍、停驶、封存、年检、报废等手续。
第五条 督促检查各种技术经济定额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爱车节油、节胎等先进经验。
第六条 负责中心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安全措施。
第七条 负责中心运行材料及其它物资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核算员职责
第八条 熟悉各种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负责本中心各项技术经济定额的考核和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公布和上报。
第九条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对手续不全的开支,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第十条 认真核查各种原始凭证,及时登记好各种明细帐目,做到内容详细,字迹清楚,数字准确。
第十一条 做好油、材料的记帐工作和单车里程的核算工作,以及单车燃油和维修费用的百公里消耗统计工作。
第四章 驾驶员职责
第十二条 要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以老师和学生为中心的服务思想,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运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第十三条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竞业精神,做到踏实肯干、不讲价钱、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第十四条 要注重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钻研驾驶、维修技术,不开带病车、英雄车,严禁酒后驾车,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优质服务,礼貌行车。
第十五条 坚守工作岗位,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做到随叫随到,出车迅速,安全正点;在没有出车任务时,要在办公室待命,保持联络畅通,并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道听途说,不做任何有损于部门、学院形象的事。
第五章 派车制度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由运输中心统一调度管理,专人负责驾驶,未经中心主任或调度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派和动用车辆。
第十八条 本着经营学院的理念,按照各部门预约使用车辆的时间顺序以及同方向用车尽量合车的原则,先急后缓,科学计划的调派车辆。
第十九条 各部门预约用车需提前一天向运输中心申请,未提前申请的临时性用车,只能做到尽量安排。各部门人员申请日常公务用车时,必须填写用车单,并由其部门负责人及其指定代理人在用车单上签字,特殊情况时可由部门负责人及其指定代理人电话申请,后补签字。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只为学院师生员工办公需要提供服务,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目的地行驶,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借故私用。
第二十一条 无急特殊情况,下班前半个小时,不派车。
第二十二条 车辆出车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和驾驶员要认真填好行车单,驾驶员及时回到运输中心报到,交回行车单,并将车辆停放在运输中心办公室附近。
第二十三条 中心车辆实行下班及节假日入库制度,有特殊性情况不能入库时,必须主动与中心主任汇报,停放在指定安全地点。
第二十四条 车辆停车费,每台车一个月报销一次,车辆出长途所发生的费用,在任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第六章 特殊情况派车制度
第二十五条 长途及节假日用车时,除用车部门主管处长签字同意外,还须
经后勤主管院长签字批准,运输中心具体安排车辆。
第二十六条 本校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婚丧嫁取用车,原则上免费,其他人员及部门非公务用车须交纳相应的费用,而且履行用车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政府征用车辆时,及时汇报学院领导,按指示派车。
第七章 车辆维修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心所有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车况完好,做到日常检查、定期保养相结合,保证安全行驶和出车的正点率,确保车辆完好率,提高车辆的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车辆需要进厂维修时,司机必须向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由中心主任视情况,安排具体时间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所有车辆维修,必须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第三十条 维修竣工后,要由调度和司机共同负责验收,认真检查车况、维修项目和维修质量,核对配件,无异议时共同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将价值50元以上的配件带回中心登记备查。
第八章 车辆加油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中心所有车辆在市内行驶均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每次加油后必须登记车号、驾驶员姓名、里程表数和加油量,以便核算和有效监督油量消耗。
第三十三条 所有车辆均凭加油卡加油,加油时认真核对油号、油量及对应的车号,加油后及时将加油卡送回中心,任何人不得存留油卡。
第三十四条 出长途的车辆确需在途中加油时,应做好行驶里程和油量纪录,以便报销备查。
第三十五条 每台车辆均按月计算百公里耗油量,并在中心内部公示。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卫生所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卫生所管理,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进一步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保障全院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院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院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完善因病缺课登记制度。
第三条学生因病请假不能上课者,应向辅导员老师出示请假条或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四条对发热缺课学生,由辅导员老师填写登记(发热学生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并与卫生所联系,卫生所进行疾病追踪调查及统计工作。
第五条患者经上级医院明确诊断后,将诊断结果反馈卫生所。
第二章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生健康档案专人负责,完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八条原始资料一律不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
第九条档案管理要求制度化、规范化,按年、系、班等类别,便于查询。
第十条学院卫生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学生健康档案资料。
第三章晨检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为遵循“健康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师生身体健康,控制传染病的流行,特制订学校晨间制度。
第十二条学院领导要加强学院防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力度,依照传染病防治管理网络开展工作,做到责任到人,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条卫生所加强陈晨间管理,同时规范网络监测,在各班有专人做好因病缺勤登记和调查的同时,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报告、早隔离,最大限度减少疾病传播。
第十四条各班在晨检工作中,发现有学生缺席,班主任应及时了解原因。在控制疫情期间应与卫生所密切配合,每天对学生进行症状监测,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同班同时发现3人以上有相同症状或连续几天又相同症状时立即与卫生所联系,卫生所分析后在2小时内电话上报区疾控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在医学观察期内密切关注学生的健康状况,卫生所每天追踪发病动态,做好每日传染病发病情况登记,统计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一旦发现异常,在学生未明确病情前不再进教室上课,尽早确诊治疗。
第十六条对于患传染病的学生返校应严格把关,学生返校之前必须与卫生所及时沟通联系。经卫生所查看相关病例证明或法定隔离期满,方能返校学习。
第四章门诊日志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门诊日志要按照日志规定的项目填写详细、齐全,内容要保证真是可靠。
第十八条对门诊日志上登记需要上报的传染病要做出明显标志,疫情上报后,卫生所疫情管理人员要登记。
第十九条对疑似传染病和确诊的传染病病例,要登记其具体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班级、寝室、发病时间、诊断时间等。
第二十条要经常核查所登记的门诊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补充、改正。
第二十一条年度结束后,对全年门诊日志核查无误后,按规定要求保存以备后查,在储存过程中要做好防水、防火等措施,以保证门诊日志的妥善保管。
第五章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加强疫情管理工作
1.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
2.指定卫生所接诊医生为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3.各班辅导员老师发现有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要及时上报学院卫生所。
4.建立疫情管理工作档案,配备传染病登记本,详细记录传染病发生、处理情况和疫情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传染病疫情报告
1.各班辅导员老师对本班因病缺课学生情况及时掌握、上报。
2.在学院中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卫生所疫情报告人应按各有关规定及时向疾控中心及主管领导逐级上报。
3.报告内容包括:学院名称、班级、学生姓名、病名、发病时间、隔离治疗情况、就诊医院及报告时间。
4.及时做好患者周边同学的预防保健及消毒隔离工作。
第二十四条每天坚持对门诊登记的患者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漏报现象及时订正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对由于漏报、迟报、错报而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有关责任者,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采购、验收入库、出库制度
为加强食堂管理,降低伙食成本,把好采购、验收、出库的关口,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根据学院食堂的管理要求,所属各档口需要的各种食品、物品,均实行统一采购制度。
二、采购员必须掌握市场行情,及时的把质量好、价格适宜的物品采购进来。
三、采购当中,必须把好三关,即质量关、数量关、价格关,避免出现质次、价高、数量不足的现象,采购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不拿回扣。
四、采购回来的物品要及时交保管员验收入库,然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多不得超过3天。
五、保管员对采购员购回的物品,要认真验收入库,对腐烂变质及质量不合格的物品,拒绝验收入库,对数量不符的,特别是短斤少两的物品也要向采购员明确提出,并按实际数量入库。
六、物品验收入库后,要分门别类进行存放,按照物品保管的要求,该上架的上架,该分类保管的按要求进行保管,不能出现物品在存放中发生腐烂变质的现象。
七、食堂仓库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更不允许存放有害物品,库存物品在保管过程中,要做好通风、防鼠、防毒、防盗、防火等方面的工作。
八、物品出库,主食由主食班长负责出库,副食由副食班长进行出库,出库时要严格办理相应手续,由管理员开票,保管员见票付货,严把数量关,避免出现差错。
九、食堂仓库每月进行一次清点,库存物资与账面金额相符,防止出现亏库现象,多出物资上缴。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和信息设备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涉密计算机及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是指专门用于处理或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台式计算机和信息设备(含:电子通信机、打印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通讯设备、无线专用网、复印机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学院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便携式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其日常保密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一)审查,选定专人分别作为涉密计算机信息及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密钥口令管理员,要求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二) 定期对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保密防范措施。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日常管理人员是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的责任人,其日常保密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一) 应设置8位数以上的开机密码,以防止他人盗用和破译,开机密码应定期更改。
(二) 应在涉密计算机的显著位置进行标识,不得让其他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三)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未安装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单机,管理人员应拆除网卡,严禁涉密计算机上网;已安装隔离卡的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正确方法使用,严禁他人在外网上处理(即打开、查看、拷贝、传递涉密文件)和存储任何涉密信息;严禁他人在外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四) 定期做好涉密计算机的病毒查杀,防治和系统升级工作,及时进行数据备份,防止涉密信息的意外丢失。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由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密钥口令管理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 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登录权限分配,访问控制和日常维护及修理,保证系统和单机的正常运行。定期开展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重要数据的备份工作,防止因系统的损坏或意外造成的数据丢失。
(二) 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防治,安全审计等工作,并负责对系统的运行进行安全保密监视。
(三) 密钥口令管理员负责定期更换并管理系统登录口令,开机密码及部分重要程序和文件的密钥,保证口令和密钥的安全。对集中产生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应定期分发并更改,不得由用户自行产生。处理秘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口令更改周期不得超过一周。口令必须加密存储,口令在网络中必须加密传输,口令的存放载体必须保证物理安全。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同步建设,严格审批,注重防范,规范管理”的保密管理原则。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器,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并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应设置开机密码,并按所存储和处理的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应按本系统所存储和处理的涉密信息的最高级别进行标识。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对图形、程序等首页无法标注的,应标注在文件名后。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加密的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与涉密文件同样管理。
第十四条 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存储或存储过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本单位不具备自行维修, 确需送出维修,应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委托省级保密部门认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且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十六条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或销毁一般应由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应确保秘密信息在销毁过程中不被泄露。销毁涉密存储介质,应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泄密的,学院将根据有关保密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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