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中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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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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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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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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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任期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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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各系、部、教研室主任选拔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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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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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组织工作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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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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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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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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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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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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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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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治理教育不正之风实行责任制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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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基建工程、物资采购、领导干部出国严格执行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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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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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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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和招标监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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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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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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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学院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民主议事,科学决策。
二、议事范围
1. 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工作。
2. 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机关工委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重要问题。
3. 讨论研究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4. 讨论审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及创收分配办法。
5. 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分配制度改革及职称审定等涉及教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6. 讨论决定学院内设组织机构负责人和中层党务干部的任免;确定学院后备干部。
7. 讨论决定学院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请示的问题。
8. 讨论决定以学院党委名义的表彰及惩处。
9. 讨论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审定重要会议上书记或副书记讲话;审定报送上级的重要报告和请示;讨论决定院长认为应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会议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及议题的确定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会议可一会一议,也可一会多议。在议事范围内,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审定。属于学院部门重要事项的议题,须事先由职能部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二)议题的准备及审议
1.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拟好预定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会议可供选择的不同方案。
2.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归口部门提供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一般在会议前
2至3天送交学院办公室,发给与会委员或相关列席者,使其在会前有所准备,提高会议质量、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3.会议应严格按照议事计划进行,一般情况下不临时动议和插入议题;对涉及相关部门的议题,视情况请其主要负责人列席参加。
4.与会者要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广泛交流思想。
(三)会议表决
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以同意者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
2.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但不能久拖不决。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会议要求
1.党委会议上形成决定,要形成文字材料,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一般由主管的学院领导负责落实,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党委汇报落实情况。
2.党委委员要按时出席会议,不迟到、不早退。如因病、因事、因公出差等原因不能参加党委会议时,要事先请假。
3.党委委员要以平等的身份参加会议,对讨论的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党委会研究讨论的内容,在没有公开公布以前,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4.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上做出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保留或向上级反应,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公开或私下发表不同意见。
5.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时,党委书记应通知有关委员回避。
6.每次会议,应指派专门人员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管,按时送归档案室归档备查。
7.列席会议人员制作与会议有关方面的情况汇报,为党委委员决策提供参考。
8.在有委员缺席的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后由党办负责将会议记录送缺席委员阅读。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要向教职工代表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教师按教职工总数的
30%的比例选举;机关、后勤按教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选举。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1人。
教职工代表团团长的任务是:
(一) 组织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二) 组织代表会前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
(三) 传达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向大会主席团或学院工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教学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 % ,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年,可以连选连任。
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教职工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一)教职工代表离退或调离学院,代表资格即行终止,原选举部门可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有因违法违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不适宜继续担任教职工代表的,原选举部门有权撤换;
(三)教职工代表的补选必须坚持与缺额对应的原则;
(四)撤换教职工代表,须由各代表团提名,报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时,可向学院党委或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四)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
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4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
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经代表团审议后,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秘书长,秘书长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要占多数。
主席团职责:
(一) 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召开大会;
(二) 听取秘书长、各代表团团长有关会议情况汇报;
(三)审议通过,提交大会听取通过的事项、提案征集和方案情况、大会决议等;
(四)组织大会选举;
(五)秘书长负责大会期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 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进行沟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中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高素质的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学院工作的中心任务,努力为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二条 工作目标:党校是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教育的主要基地。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三条 党校在学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
一 、及时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 、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整体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学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党委会成员每年要到党校讲课,并参加党校的重要活动;
三 、制定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轮训、培训的政策并提出意见;
四 、配备党校领导班子,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
五 、加强党校教师队伍建设;
六 、协调行政和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确保办学经费,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党校校长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党校实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委主要领导和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党校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党委任命。校务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在党校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其职责是:
一、 根据学院党委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部署和规划,统筹安排党校的培训业务;
二 、制定、实施教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聘任、管理和培训党校教师,指导备课;
四 、处理党校建设的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党委组织部。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办公室负责教育计划的实施、对外交往、经费使用、图书资料管理和日常行政事务。
第九条 建立两级党校培训体系。学院党校和各分院党校(下称分党校)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学院党校主要对全院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同时承担处、科级干部、基层党组织干部及学生工作干部的培训;分党校主要对党员发展对象及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第十条 各分党校在分院党总支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三章 党校的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培训内容,制定学院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一、 培训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二 、培训处、科级干部;
三 、培训专职学生工作干部;
四 、培训党务干部和政治理论骨干。
第十二条 结合学院政治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十三条 对分党校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分党校
第十五条 分党校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及党校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及培训的部门。
第十六条 学院党校对分党校进行业务管理,包括:工作指导、课程规划、教材提供、教师备课、考题审核、监督审查等。
第十七条 分党校原则上在学生、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党组织成立。
拟成立分党校的分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成立。
第十八条 分党校校长由各分院 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 分党校的任务:
一 、根据党校培训计划,结合分院实际,制定分党校教学计划;
二、 每学期向学校党校上报分党校培训计划、学员登记表、考题、成绩单、未结业学员人数及原因等书面材料,以便存档;
三 、学院党委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
第二十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为主。党校制定课程规划,指导各班次教学。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由党校办公室备案。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二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与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
第二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处、科级干部;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党员、预备党员和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要给予大力支持和保证。
第六章 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党校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立足于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素质高的党校专、兼职干部队伍。支持党校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关心和改善党校干部的工作环境,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动态管理的党校教师队伍。这支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采取公开教学科目、面向全院公开招聘的方法组建,综合考察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是否聘用。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师应聘党校教师后,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参照相关标准发放酬金。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校外聘请教师薪酬根据校内教师津贴情况酌情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校教材建设。由党校负责主持并组织协调有关教学科研力量,统一编写党校主要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党校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学员的特点,从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理论、增长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党性的实际需要出发,编写以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材,逐步形成统一的、分层次的党校教材体系,供各类学员使用。
第七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条 教学管理
一 、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指导思想、教学目的和要求、培训对象,以及教学内容、环节和日程安排,规定组织管理、学习纪律和考试考核办法。
二 、各类培训班都要达到相应的学时要求:各类干部班次应掌握在
30至40学时左右;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不少于20学时。
第三十一条 入学管理
一、 党校确定培训计划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二 、培训人员名单须经基层党组织审定后上报校党校。
三 、党校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将取得培训资格。
四 、党校为每期培训班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培训管理
一、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次都要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二、培训应按照培训计划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教学计划,应提前通知。
三、集中培训所聘请的主讲教师要在有关领域有所建树,讲课时要认真准备,要有规范的讲稿。
四、党校培训形式主要包括集中授课、学员自学、分组讨论和社会调查等。
第三十三条 学员自学管理
一、自学内容包括党章、党史、党的基本知识、党的有关文件,目的是促进学员比较系统深入的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纪律、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自学书目在培训通知中予以指定。
三、每期集中培训时要查阅学员自学笔记。
第三十四条 集中授课管理
一、集中培训的内容应注意两级党校培训内容的衔接。重点解决学员自学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及重点问题。
二、集中培训采取教师授课、观看影音资料、参观考察等形式。
三、学员须认真做好培训笔记,课后须结合培训内容撰写学习心得。
第三十五条 集体讨论管理
一、每期培训班应组织
1—2次分组讨论。
二、讨论议题由党校拟定,主要针对学员中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
三、分组讨论要求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纪律要求
一、党校学员要强化组织纪律观念,遵守课堂纪律和其它规范,服从管理。
二、每期培训指定专人做好考勤。参加培训人员无故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三、党校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以培训期间的考勤、考察结果及结业考核成绩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考核与结业管理
结业考核一般进行笔试或撰写论文。
一、笔试采取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形式,论文题目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字数一般不少于
1500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结业资格。
1 代听课、代考、考试舞弊者。
2 两次以上(含两次)旷课者。
3 严重违反培训纪律,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
4 在党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到书面通报批评者和其它纪律处分者。
5 培训期间请假超过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包括三分之一)。
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结业考试,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证明,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无故不参加结业考试者,不予结业。
四、培训结束时,对于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结业人员名单及时正式发文公布。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
要做好培训工作的建档、立卷、保存及基本建设。
一、学院党校资料包括:
1 学院及上级机关关于党校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等;
2 党校发出的上行或下行文件;
3 党校订阅的有关杂志和音像资料;
4 党校各类培训班的相关计划、通知、总结材料、授课教案、学员资料、讨论记录、试卷、心得体会、调研报告、论文等;
5 党校经费使用记录;
6 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党校档案资料的管理、维护遵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其他事项的管理
一、学院、分院两级党校培训工作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各分党校须将每期培训计划(内容、时间、教材及授课教师名单)在开课前
7天报学院党校审核备案。
二、党校印发正式出版的教材、印制考卷、制作证书,经学院批准后可向学员适当收取工本费。
三、学院党校聘请的授课教师由学院党校支付讲课酬金;各分党校聘请的授课教师由各分党校支付讲课酬金,授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学院党校备案。
四、学院、分院两级党校每年年终都要做好工作总结。各分党校年底须向学院党校上报工作总结。
第八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把党校事业经费纳入每年预算计划,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党校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党校基本教学设施建设经费、教学业务经费、理论研究经费、考察经费、图书资料经费等。
第四十一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根据各自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授权学院党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逐步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适应学院科学发展的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更好地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选人用人四项制度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院实际结合起来,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乐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
3.有较强的改革创新和开拓进取的精神和能力;有较强的学习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处理和语言表达的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养。
4.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团结同志,遵章守纪。
第三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具备的资格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工龄。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党龄。
2、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各教学系
(部)及其它教学、教辅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拟提任业务岗位的,可不受任职经历限制;
5、任现职期间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工作业绩突出,每年的年度考核均应达到合格以上。
6、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第四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应具备的资格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龄,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应有一年以上工龄。拟在党务工作岗位任用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2.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的,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拟任正科级业务岗位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副科级任职经历限制。
3.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均应达到合格以上。
4.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第五条 破格提拔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逐级提拔,对德才兼备、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在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 民主推荐
1.选拔处、科级领导干部,应按岗位指数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推荐人范围要全面,保证推荐结果的公正性。推荐应在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具有正高职称人员以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范围内分别进行。民主推荐包括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民主推荐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4)向学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3.确定考察对象时,应由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报学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4.个人向组织推荐处、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所推荐的人选在所在单位达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5.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6.考察对象的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的人数,在民主测评中赞同票达不到
1/2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7.对拟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规定送交学院纪委进行审查,被纪委一票否决的不再列为考察对象。
8、干部距国家规定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三年,即一个任期的,不再列为考察对象。
第七条 考察
1.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考察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的考察组;
(2)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2.考察工作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际。
3.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交换意见,征求学院主管领导意见,并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考察情况。
4.按照规定对需要进行
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委托学院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5.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内容包括:
(1)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八条 酝酿
拟任处、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党委会讨论之前,应在党委委员和院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充分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人士及党外知识分子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讨论决定
1、处、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当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做出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处、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核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的任免,应逐步扩大差额表决的比例。
第十条 任职
1.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院长助理、组织部长、人事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等拟任干部,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待上级审批后办理任免手续。
4.实行新提拔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5.党群处、科级领导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处、科级领导干部,由院长任命。
6.处、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是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和培训
1.现职处、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管理和考核按照干部有关管理规定和《全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处、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政治业务培训,主要采取举办干部培训班、开办理论讲座、进修学习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交流与回避
1.实行处、科级干部岗位交流制度,具体依据干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提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
(人事)、纪检(监察)、审计或财务工作。
3.干部推荐、考察、酝酿及其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免职、辞职、降职
1.处、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处、科级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自动提出辞职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党委会讨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3.处、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提出引咎辞职。
4.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5.因工作能力较弱和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6.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处、科级干部,就地免职。
7.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处、科级干部,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按中共中央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纪律与监督
1.学院党委在选拔任用干部前必须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2、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严格按照干部指数配备干部,不得违规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以书记办公会等会议或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5)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6)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7)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串联、拉票、贿赂等违纪行为;
(8)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3.纪检机关
(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党委和组织部门在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5.广大党员、干部、教师和职工,如发现在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及组织、纪检部门以及上级机关检举和申诉。
第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岗职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
干部任期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做到管理与使用相结合,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引导和激励干部干事创业。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任期时限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适应对象为学院处、科级现岗领导干部。
第四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
3年(包括试用期),可以连任连聘,原则上在同一领导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对教学系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因工作需要,经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在同一职位的任期可适当放宽。同时担任或兼任两个职级领导职务,按主要岗位计算任期。
第五条 任期内调整交流的处、科级干部,任职时间在两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时间不足两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脱产学习或组织抽调时间计入任期时间。
第三章 任职及任期工作目标
第六条 任期制的任职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院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任期工作目标包括任期内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处级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目标由各部门提出,分管领导把关,其中任期工作目标需提交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各部门科级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目标由各部门确定,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处级干部任期工作目标确定后要在学院公示,科级干部任期工作目标确定后要在本部门公示。任期中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工作目标,但须履行相应审核程序。
第八条 任期工作目标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内容制定:
1、本部门职能和职责;2、部门重点工作;3、部门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4、党风廉政建设;5、其它重要工作。任期目标应便于操作和考核,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和办法。
第四章 任期内的考察和管理
第九条 学院对处、科级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科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由组织部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任期届满,由学院党委组成考察组对处、科级干部整个任期工作及其它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条 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察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给予通报表扬,作为提升上一级职务及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提高。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组织调整,按照降职、免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需要调整职务或者被解除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解除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七)其它原因
第十三条 任期内领导干部要求辞职的,应事先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组织部报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建立任期制领导干部管理档案,将任期制领导干部任职文书、任期目标、年度考核材料等归档立卷,实行档案管理。
第五章 解 职
第十五条 处、科级干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职:
(一)在任期内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二)工作能力较弱确认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因工作失职或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四)因疏于管理监督,致使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六)由于健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被解职后,不再保留原级别待遇,按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第六章 任期届满的考察和任用
第十七条 任期届满的考察,由学院党委组成考察组,依据考察和换届工作要求,对照任期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采取公开述职、民主测评、座谈和个别谈话等形式,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廉和履行任期目标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同时责成审计部门,对干部进行任期内
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需整体换届,由考察组在汇总考察和审计情况后,提出任职期满处、科级干部使用的考核意见,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按照组织任免程序,宣布解职或继续任职决定,履行相关手续。整体换届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采取组织任命、聘任或公开竞聘的方式进行下一届干部任用。
第十九条 对于任期内政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考察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作为提拔、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于任满两个任期、符合任职条件且考察为称职以上的,学院创造交流机会到其它同一职级领导岗位任职。未再任用的,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对于任职期满不能提拔、连任或交流的干部,考察为称职及以上的,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应级别待遇,其中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已被学院聘用的人员可在职称和非领导职务中自行选择其一;对于考察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因违纪违规等原因被降免的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原级别待遇,按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以前相关规定和办法中有和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各系、部
教研室主任选拔聘用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各系、部教研室主任选拔
聘用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学院教学发展的需要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本着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下设教研室主任的选拔聘用工作。
第三条:教研室主任的聘用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教研室主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工作中能自觉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水平,为所在专业的业务骨干
,教学效果良好.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全局观念意识强,善于团结同志,能独立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5、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群众基础好。
6、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五条:教研室主任任职资格
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应有两年以上教研室副主任任职经历。
教研室副主任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第六条:教研室主任选拔与聘用的工作程序
1、推荐。所在系、部领导班子根据教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考核。所在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的考察,包括民主测评、组织谈话等程序,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3、审批。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批由基层部门报送的教研室主任人选。
4、聘任。所在部门行政领导聘任。
第七条:教研室主任在聘任期内,由本部门组织进行年度考核
,届满时,进行新一轮聘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聘期内解除受聘人员职务:
1、不能履行职责,有严重教学事故,违犯校规校纪者;
2、长期患病,外出学习或其它问题超过一个学期,不能履行所聘岗位职责者;
3、考核后被确定为不称职者。
第九条: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参照学院正、副科级干部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已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实施办法
为规范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文件明确试用任职之日起算。
第三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在全面了解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研究确定考核有关事项,成立考核组,制定考核方案。
(二)个人填写“干部试用期满转正考核申请表”,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试用期工作进行总结并述职,处级干部在全院范围内述职,科级干部在本部门述职。
(三)民主测评。处、科级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四)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主管领导、被考核人所任职部门干部职工的意见,全面了解其试用期内的履职情况。
第五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在听取考核组汇报后,研究决定转正事宜。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学院干部试用期满转正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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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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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
参
加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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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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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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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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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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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文号
|
|
工作简历: |
学习简历: |
个
人
总
结
|
个人总结附后(包括试用期间理论学习、履行职责能力情况以及领导能力、领导水平的提高)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考
核
意
见
|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民
主
测
评
情
况
|
年 月
日试用期转正测评,应到 人,实到 人,收回测评表 张。其中优秀 票,胜任现职 票,基本胜任现职 票,不胜任现职 票,弃权 票,废票 张。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党委组织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党委组织部制表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工作保密规定
党委组织部是党委的一个重要涉密部门。组织部的同志需强化保密意识,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问的机密不问。
一、尚未公开的干部任免和尚未落实的重要人事变更,不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凡涉及各级党政班子换届、干部调整、干部考核方面的谈话内容、记录和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测评的结果等,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并妥善保管,不随意置放。要把保密用记录簿和一般工作记录簿分开使用。
三、群众来信要用专用登记簿予以登记,群众来访谈话要用专用记录簿进行记录。所涉及的有关检举、揭发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其它尚未公开的材料和领导批示、批复意见,均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泄露。
四、接听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电话,需按规定程序作好记录。有关记录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五、凡承办密级较高的公文,起草人、核稿人要直接办理,不应让无关人员代办。
六、凡在上级领导机关开会带回的文件,一律先交档案室登记,统一保管,随借随阅,及时返还。要在办公室内阅办文件。密级文件一律不得带回家中或携带到公共场所。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科学开展学院党建工作,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提高党组织战斗力,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学院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省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学院党委决定在全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积极推进党内事务公开,扩大党内民主,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的开放和透明度,增强党内和谐,充分发挥我院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党建体系,为学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要努力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确保党务公开服从和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为学院科学发展营造健康和谐的良好环境。
(二)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不断完善党务公开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党务公开的监督检查,使党务公开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三)坚持真实公正的原则。要始终面向基层,面向师生员工,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党务公开内容真实,程序公正,公开适时。尊重和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群体的需要,采用不同形式及时公开党内外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提高党员和群众的满意度。
(五)坚持服务师生的原则。凡是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规定保密的,都要公开并接受监督,充分调动党员群众和广大师生参与学院发展的积极性,提高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水平。
三、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全局工作方面
1、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2、党组织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党组织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及主要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4、党组织年度工作要点、工作目标的规划和落实总结情况;
5、学院领导班子任期、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及年度计划情况 ;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情况。
(二)思想建设方面
1、党组织思想建设的决定意见和措施;
2、党组织理论学习计划和落实情况;
3、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4、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落实情况;
5、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实施计划和成果等情况。
(三)组织建设方面
1、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情况;
2、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奖惩情况;
3、学院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
4、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情况及联系点情况;
5、学院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工作、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6、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费收缴使用、评优表彰、评估检查等情况;
7、学院领导班子民主评议和干部考核评价情况;
8、基层组织生活与党员权利保障情况。
(四)作风建设方面
1、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师生员工,服务党员群众等方面的情况;
2、集中整顿,专项纠风等工作情况;
3、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应该公开的情况。
(五)制度建设方面
1、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
2、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3、保障党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及制定和落实党员责任目标的情况;
4、党务工作流程及党务工作者日常行为规范。
(六)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1、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3、重要信访工作情况;
4、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廉政准则》情况;
6、违纪党员的处理情况;
7、专项治理和查纠情况。
(七)基层党组织应当公开的事项
1、基层党务公开情况及考核评议;
2、基层党内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
3、基层民主生活与党员权利作用发挥;
4、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举措;
5、促进基层和谐稳定、密切党群关系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1、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及热点情况;
2、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或上级党组织部署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等情况。
四、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党务公开工作。
组
长:史美君
副组长:刘双山 武
海
成
员:徐超时 肖 健 宫秀萍 赵冬萍 钱 影
姜玉波 赵黎明 孙平文 杨鹏程 陈新立
赵春园 倪炳威 孔春花 修景权 刘
昊
郭晓东 闫
华 赵淑珍 吕永鹏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
主
任: 赵冬萍
成
员:董爱卉 袁 源 蹇 岚 刘艳红
(二)各分院党总支设党务公开监督员,负责监督工作;设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党务信息的搜集、整理、建档及报送。
五、党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一)党务公开的形式
根据党务公开内容,采取简便易行、灵活多样、方便群众、便于操作的形式。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文件、会议、活动等形式公开;
适宜在全院公开的,通过公文、会议、校园网专栏、编发“党务校务信息”
(不定期)和教学、办公楼电子大屏幕等形式公开;
适宜向社会公开的,通过党务公开专栏、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
属于党和国家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按照要求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以有利于党员、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学院党务公开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和归档等程序办理。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必须经过党委组织部审核。重要、特殊的事项可初步、小范围公开,征得意见修订后再次向大范围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党员可按有关办法向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可公开的向申请人或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或不能公开的要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1
、提出目录和审批。学院党委党务公开目录,依据公开内容由党委组织部具体提出,经学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必要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由其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提出,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
2
、实施公开。公开主体(党组织)依据被批准的党务公开目录进行。如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制定方案,经申报按照批准的目录进行。每项应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
3
、收集反馈。公开主体要落实专人,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处理和整改,并及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署名的意见结果要在第一时间反馈给本人。
4
、建档管理。公开主体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建档,做好管理、备查和使用工作。
六、 党务公开的时限和范围
(一)党务公开的时限
依据公开内容,坚持热点性、重点性、阶段性、常规性及固定性事项,分别实行及时、适时、分期、定期及长期公开,努力体现时限性和有效性、经常性和动态性的相互结合。
1
、及时公开:主要指重大热点问题、重大突发性事件等事关学校重大安全、稳定的事项,一定要及时或进行现场公开。
2
、适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的党务工作公开。适时公开必须在党务发生
10日内、最长不超过20日进行公开。除采用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的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3
、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党务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4
、定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党务工作,一般每一年、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5
、长期公开: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党务公开的范围
根据各项党务公开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范围。凡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校公开;只需党员干部了解的,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党务在党内公开;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不作公开。
七、工作要求
党务公开工作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新的实践与探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实施、扎实推进,全面完成党务公开工作的各项任务。
1
、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党委书记为学院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党总支书记分别为学院和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推进落实党务公开工作。
2
、统筹兼顾、确保工作实效。党务公开工作要与其它工作有序衔接,既抓好党务公开工作,又保证行政、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保证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效性。
3
、加强检查,实施工作考核。学院党委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组织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工作体系。同时,积极研究党务公开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推进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4
、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探索,拓宽工作思路,把握工作规律,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八、试行时间和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推进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和改进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课堂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讲授宣传有纪律,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正确处理学术研究和课堂教学的关系。
第三条 教务处要承担课堂教学全程管理的重要职责,会同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工作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分院,严格执行专兼职教师聘用、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严把课堂教学政治关、质量关。
第四条 校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促进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不得举办违法、违纪、违规的活动。
第五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
第六条 举办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建立审批制度,实行归口管理。
(一)分院内的讲座,即由分院及其内设机构、学生组织举办的面向分院师生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所在分院管理,由分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全院性的讲座,即由学院、部门及其所属组织举办的面向全院师生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术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根据举办单位的隶属关系由所在分院或部门审批,其中社科类学术活动送社科部备案,科学技术类学术活动送科研处备案;属于非学术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且以学生为主参加的,由院学生会或学生社团举办的,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批与管理;就业指导类、心理辅导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学工部审批与管理;思想教育类报告会、形势报告会、政策宣讲会等由宣传部审批与管理。不在上述所列的讲座,由宣传部负责审批与管理。
(三)邀请港澳台人士来校作报告、讲座,举办单位应按上述要求报批,并送港澳台办备案,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邀请外国籍人士来校作报告、讲座,举办单位应按上述要求报批,并送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参加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单位应报保卫处备案。
(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决定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按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文件或通知执行。
(六)设立冠名的系列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应制定工作规程,并由宣传部审批,必要时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同意后,按工作规程执行,不需再行报批。
第七条 不允许在校内举办露天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演讲会。不允许在校内举办商品促销类报告、演讲活动。
第八条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和各分院、部门所属的场所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宣传部、保卫处审批。
第九条 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需有现场主持人,主持人一般为举办单位的负责人。
第十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应按上述规定提前申请。申请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举办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报告人简况,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内容,活动参加人员的类型、规模等(见附表)。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举办要求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不予批准的,应视情况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举办者应对其拟邀请报告人或发言人的思想政治倾向、报告或发言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严防别有用心的人在校园内传播错误思想和有害言论。在活动过程中发现报告人或发言人的报告、发言内容有政治性错误的,举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尽快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举办单位应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并有人员负责会场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要做好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宣传报道,其中新闻报道的科学性、真实性、思想性由举办单位负责,对外宣传由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分院、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审查审批不严的、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严肃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理、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院对外宣传工作,规范网络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校园网络的安全运行,特制订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1、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工作由学院网络技术中心具体负责,网络管理员应每天对网站进行管理与维护,根据学院实际适时提出维护意见及建议,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问题。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对网站结构进行更改。
2、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网络互联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和运行环境的安全。
3、网络技术中心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和网络结构。
5.所有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
6.进入校园网的全体学生、教职工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检查,必须接受学校网络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7.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有义务向网络技术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
二 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校园网由学院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及维护。进入校园网的各部门、处室、教室和个人使用都必须严格使用网络中心分配的
IP地址。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使用者进行登记,由网络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网络设置,不得盗用IP地址及用户账号。
2.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用户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
3.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安全及信息的安全工作,建立网络事故报告并定期汇报,及时解决突出事件和问题。校园网络服务器发生案件,以及遭黑客功击后,网络中心必须及时备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对所有联网计算机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网络教室不准对社会开放。
5.新闻公布、公文发布权限要经过校领导及宣传部批准。
6.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
7.加强对师生用户上网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
(
1)校园网内必须安装网络版监控和防范不良信息的过滤软件系统,监控日志至少保存半年。
(
2)加强对全校师生员工上网的监管。
(
3)专用的财务工作电脑和重要管理数据的电脑最好不要接入网络工作。
8.禁止私自安装、卸载程序。在校园网上,禁止使用盗版软件、不允许玩电子游欢,不允许无关人员使用,也不允许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禁止任意修改和删除计算机的系统文件和系统设置。
9.严禁在校园网内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或文件。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计算机上阅读传送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11.未经校园网络中心及各子网网管的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转发到校外。
12.需要校内交流和存档的数据,按规定地址存放,不得存放在硬盘的
C盘区,私人文件不得保存在工作电脑中,由此造成的文件丢失、损坏等后果自负。
13.各处室部门和教研室必须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 网站建设管理规定
建立网站和个人主页审批、备案制度。网站建设要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外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的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审批的网站和个人主页将视为违规网站和违规主页予以取缔。
1、学院机关、系部及直属部门等申请建设网站的用户,须填写《网站审批(备案)表》,由主管领导签属意见,经党委宣传部办理网站审批和备案手续,网络中心根据批复予以开通。
2、在校学生申办个人主页,须填写《个人主页审批(备案)表》,经学生工作部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 。
3、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公网上建设网站、主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学院声誉和利益。
4、网站建设方案通过审批后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不再进行美工设计和大量栏目变更,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网站内容。
四 新闻分级发布规定
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并按照重要程度,将网络新闻划分为三个级别,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具体内容做出级别判定后,发布在校园网相应栏目。
一级新闻为学院要闻:
主要包括: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全院性的会议、活动;学院教学、科研、人事、学生工作、后勤、保卫等各方面的重要事项;重要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的奖励、表彰、典型人物和事件;重要创新活动,各部门工作中具有全院影响的示范性事件;学院外宣稿件及其它重要事件。
校园一级新闻发布在学院新闻网的主页“学院新闻”栏目。新闻稿由主办部门撰稿,宣传部审稿上传,对涉及学院特别重大信息的发布应征得学院分管领导的批准方能上传。
二级新闻为各处室、系部新闻:
主要包括:各处室、系部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较大的学生活动,工作部署及工作通知等。
校园二级新闻发布在“系部新闻”、“学生新闻”栏目;学院
OA办公网“新闻”、 “内部讨论区”栏目;校内通知发布在“公告通知”栏目。由各处室、院部的网络信息员编稿,部门领导审稿上传。
三级新闻为工作交流、讨论;各处室、系部及学生组织活动
校园三级新闻发布在学院
OA办公网“内部讨论区”栏目,由各处室、院部的网络信息员编稿,部门领导审稿上传。
五 网络信息员管理职责
1、各部门要设有负责网络信息工作的网络信息员
。
2、遵守相关法规,对本部门网页的内容安全负责。
2. 定期更新本单位网页,可以自主设计页面风格,但要尽量保持与学校主页风格的一致性。
3. 及时更新本单位网页中的实时信息,同时更新主页中与本单位相关的实时信息。
4. 在修改本单位网页的同时,要确保主页中与本单位的链接的准确性,如有问题,要及时通知信息化管理中心
六 附 则
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党委宣传部。
2.本规定自
2012年5月5日起执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构建学院与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沟通的平台,树立学院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机构设置
1、新闻发言人工作直属学院党委管理。
2、党委宣传部是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管理和协调部门。
3、新闻发言人由宣传工作负责人担任。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负责审查学院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新闻媒体通报可公开发布的信息。
2、负责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学院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舆论导向。
3、负责审阅和送审新闻稿件,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做好校外媒体到校采访的接待工作。
4、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代表学院向新闻媒体及社会通报学校工作,展示成就,公布政策、澄清事实,披露信息。
5、负责收集、整理、反馈新闻发布的社会反应情况。
6、负责建立学院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及时向学院通报并有针对性的做好相关工作。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
1、学院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2、学院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3、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及广大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4、学院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学院的处置措施。
5、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6、学院的重要活动。
7、其它应予以公开发布的事项。
四、新闻发言的形式
1、新闻通气会。向邀请的新闻媒体通报新闻信息,保证学院信息的畅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
2、新闻发布会。定期不定期联系媒体,主要对外发布学院相关政策、改革措施、新闻背影介绍及相关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等信息。
3、背景吹风会。将来成熟或定调的政策以不声明信息来源的方式公布出来。
4、记者见面会。选定时间、地点,选中对媒体记者关心的问题作出回答。
5、单独或联合采访。发言人主动约见媒体或媒体提出采访要求,发言人接受一个或几个媒体采访。
6、新闻通稿。以文字的形式向媒体反映学校重要政策、会议、活动和事件等方面工作。
7、公报声明。以学院信息发布或新闻发言人名义,对外郑重公布某项新闻事实,或就某个事件发表声明。
8、网络信息发布会。把新闻发布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形成一个虚拟会场,使新闻发布会同分散的记者集中在一起,使信息有效传播。
五、新闻发布的要求
1、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2、未经授权,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发布新闻,对违规发布新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 7号令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吉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及《吉林省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所规定的规定资产,即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规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购买规定资产应首先在设备处履行固定资产登记后,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依法对学校规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规定资产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簿和卡、物分部门管理;
2、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检查、鉴定、核算、使用效率的考核和检查,以及盘点和清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3、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审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实际发挥作用程度或遵循程度的“符合性测试”和发挥作用结果的“实质性测试”。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新增固定资产的计划是否正确、合规;
3、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财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清理报废固定资产自查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2、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3、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实行企业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2、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和折旧金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3、固定资产作假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l、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帐、卡、证、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2、验证固定资产的产权和所有权;
3、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必须实地核查
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厍”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
(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 0 0 9]1 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 0 09]1 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治理教育不正之风实行责任制管理的规定
根据吉教联字
[2 009]1 1号文件《2009年全省治理教育不正之风协调组工作方案》,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决定对学院治理教育不正之风实行责任制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规范教育收费,完善治理教育不正之风长效机制,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问题。
二、坚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文件,坚决治理教育不正之风。
1、加强学院招生环境综合治理,解决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同时教育职工不参加非法招生中介,对招生工作进行廉政宣传。
2、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所发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或擅自解释。
3、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①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的监督。
②强化对招生重点岗位的监督。
③强化对招生重点时段的监督。
4、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
①由财务处负责认真贯彻执行招生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强化收
费管理。
②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宣传、招生计划的执行、招生录
取工作过程的严格管理。
③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收费和招生录取工作过程实施监
督。
④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要明确职责,相互支持
与密切配合。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在治理教育不正之风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的问题,将按照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
(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健全党委集体领导,推动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对学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
2.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发展战略以及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年度工作要点的制定;
4.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班子成员的分工;
5.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的重大事项;
8.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就业政策;
9.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人事工作中的重要政策;
1 0.专业的设置与变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11.学生工作、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12.学院年度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13.各级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调整;
14.涉及合作办学和国际交流的重大事项;
l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出国、出境和公派
出国团组派出计划;
16.院级和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
17.纪委提交审议的重大问题和需由学院决定的违反党纪、政纪和校纪问题的处理;
18.重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9.基础设施、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2O.学院资产的授权使用;
21.工资待遇、医疗、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2.向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汇报等重要材料;
23.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
(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及未列入预算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学院房屋和价值在
5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对校外的租借;
3.重要投资项目;
4.以学院或部门的名义对外交流、合作、合资、联营项目。
(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单个项目在
1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使用。
二、决策机制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决策会议。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性质分别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如遇特殊情况,书记、院长与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以及有关负责人共同研究后实施,之后,根据事项性质在相应的会议上予以确认。
(三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院管干部的任免,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会议决策。
三、决策程序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
)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二
)会议讨论问题前,由主管院领导或有关中层领导对议题作详细说明。
(三
)会议做出决定前,应在主持人主持下,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四
)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以赞成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
) 院长办公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行使决策权。如有重大分歧意见,一般应当缓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或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
(六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八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九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四、决策执行
(一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
(三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凡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事项而没纳入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定、事后又不确认的;
4.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
)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
)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和招标监察工作规定
为维护国家采购和招标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进一步规范采购和招标监察工作,确保监督成效,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采购和招标监察原则
1.采购和招标检查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采购和招标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工作质量。
2.学校采购和招标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学校采购和招标的监督检查工作。
3.采购和招标实行全过程监察,监督检查采购和招标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现场监督;参与采购和招标项目的考察和验收;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采购和招标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4.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本文件规定的监察工作规程操作。
二、采购和招标监察内容
采购和招标的监察范围包括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音像资料等)、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除物品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咨询、委托、租赁、雇佣等)项目。
(一)招标准备
1.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立项和报批。凡价值在
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由负责采购和招标的职能部门备案,方可纳入招标工作程序。
2.询价及考察:采购和招标前需要进行市场询价和考察的项目,按规定组成询价、考察小组(须有监察人员参与),考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考察结果。
3.确定采购方式:监督相应职能部门按规定确定采购和招标方式。
4.采购和招标信息发布: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5.编制采购和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表明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办法;是否有歧视性条款(主要指评标标准、技术要求等);是否有违规表述。
6.采购文件(标书)发售及答疑:发售“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答疑是否一视同仁。
7.报名及资质预审:依据招标公告,协助和督促归口管理部门对报名投标人的资格和资质、资信方面进行预审,包括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工程类项目还需审核项目经理班子、技术负责人及人员配备、“五大员”证(预算员、施工员、机械员、安全员、质检员)。
8.编制预算(标底):参与整个标底编制全过程的程序和纪律监察,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标底编制以及标底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开标现场
1.开标程序: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2.标书密封:检查标书封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标书送达:检查截标时间是否严格执行。
4.保证金:检查保证金是否到账。
5.资质审核:复核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6.废标原则:是否执行规定的废标原则,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及时征得学校采购和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同意。
(三)评标定标
1.评标条件:招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达到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学校的规定。
2.评标机构:是否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
3.回避制度:是否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4.依法评标:是否按公布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进行评审。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防止倾向性。
5.定标:是否按规定定标。
6.纪律保证:对采购人(招标人)、供应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执行采购和招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采购和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四)合同、质疑及文档保存
1.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单位后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2.质疑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和招标职能部门及采购招标人应当认真进行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时将答复情况报采购和招标职能部门备案,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采购记录:做好采购和招标记录。采购招标记录内容为:采购招标类别、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采购方式;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评标细则;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4.文档保存:妥善保存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采购和招标文件材料包括:会议记录、预算材料、评审(评标)标准及办法、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采购和招标主管部门确定主管人员按年度将以上文件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五)验收程序
1.验收小组: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依照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签字: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验收报告:经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采购和招投标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
三、其它
1.学校其他采购和招标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实施。
2.学校采购和招标职能部门在组织开展工作之前,主动与采购和招标监督检查办公室沟通协调,以便顺利开展检查工作。
3. 采购和招标监督检查办公室在采购和招标结束后,按照要求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交监察工作报告。
4.本工作规程由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依据中办发
[2 0 O 9]3 O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考核范围为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现职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侧重:考核思想政治建设、履行职能、落实学院重大决策、改革创新和工作实绩、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及反腐倡廉建设等情况。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侧重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对处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要考核其工作思路、统筹能力、选人用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侧重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文件精神、制度建设和落实、廉洁队伍建设以及违纪违法案件处理等情况。处、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侧重考核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监督本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属廉洁从政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五条 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要在全面总结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贯彻学院决议、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放在一年来取得的新进步、工作上的创新突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上,要形成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书面述职述廉材料并按要求上交。
第六条 召开民主测评会议。民主测评会议包括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民主测评会和学院民主测评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民主测评会参加人员为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内全体工作人员,由各系
(部)、处(室)领导班子成员在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民主测评会上作个人述职报告,述职后进行班子和个人民主测评。学院民主测评会参加人员为学院领导、中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已受聘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说明测评要求,直接进行民主测评。
第七条 确定民主测评结果。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各教学系
(部)、教辅单位及干部在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的权重为0.5,全院民主测评的权重为0.4,学院领导民主测评的权重为0.1;机关各处(室)和后勤部门及干部在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民主测评结果权重为0.4,学院民主测评结果权重为O.5,学院领导民主测评的权重为0.1。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各教学系
(部)、教辅单位在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民主测评的权重为0.6,全院民主测评的权重为0.4;机关各处(室)和后勤部门及干部在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民主测评结果权重为0.4,学院民主测评结果权重为0.6。
相同档次得票率以加权后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各等级民主测评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级以优秀票排序后按比例确定,优秀票相同的,以称职票排序,以此类推。优秀票达到一定比例、优秀和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优秀的,可确定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且不称职票未达到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可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可确定为“不称职”;其余为“称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处、科级干部年度人事考核结果。
第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或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鼓励,处、科级领导干部作为奖励及提升上一级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或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被定为“基本称职”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或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相关部门和个人限期进行整改,经组织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通过一定方式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存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档案。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所属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进行考核;提拔和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所属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进行考核,半年以上的,在新任单位所属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各被考核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积极配合考核组做好考核工作。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会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强化工会会计职能作用,保证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新《工会会计制度》和长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工会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办法。
(一)、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特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为职工服务的工会活动。
5、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6、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1、职工教育费。职工教育所需资料费、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奖励费、培训费。
2、文体活动费。职工业余文艺活动及重大节目联欢活动费;单项体育比赛费用和奖品,参加上级组织比赛的运动服装及训练费。
3、宣传活动费。重大节目活动宣传用品、消耗品费;报告会酬金、技能竞赛及网络宣传等费用。
4、业余支出。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的费用;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工会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费用;工会兼职会计、出纳员的兼职津贴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标准
工会经费支出标准,按长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会总字【
2009】49号)文件执行。
工会委员、工会财务委员,必须模范遵守工会财务纪律,现金支出、报销手续均按学院财务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有权拒绝办理,坚决抵制不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