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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解析

普法讲堂 加入时间:2012/11/26 14:46:01来源:admin    访问量:
劳动权
劳动权简而言之,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既然是一种权利,那么存在权利人的同时也必然存在义务人,在劳动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是公民,而义务人则是国家,这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民法上说的劳动关系不同。
劳动权的产生
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严重失业现象,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早在19世纪初,法国工人就提出了争取劳动权的号召。1831年里昂工人起义时,曾以“生活、工作或死亡”的口号进行斗争。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时,无产阶级也曾以劳动权作为斗争纲领。法国临时政府在同年2月26日发布的法令中,曾被迫承认劳动权。但这只是一种虚伪的保证。法国政府用开办“国家工厂”的形式组织劳动,不管工人工种和技术熟练程度,一律发给锄头、推车去开垦荒地。这样的“劳动权”也没有维持多久。在此后的一百多年中,西方国家的无产阶级虽曾几次迫使所在国的国会讨论这一问题,但都没有结果或遭到否决。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部分西方国家的宪法才承认了劳动权,如法国1946年的宪法规定﹕任何人有工作的义务并享有就业的权利,日本1946年宪法、意大利1947年宪法都对劳动权加以确认。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严重的失业现象,劳动权实际上是难于得到保证的。马克思指出:“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
  
我国劳动权的历程
在中国,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47年公布的宪法中也规定人民之工作权应予保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失业人员竟达400多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解决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曾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1950年6月7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同年7月1日又公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等,各省市也都公布了本地区的救济办法或试行细则。采用包括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还乡生产、转业训练和发放救济金等办法,逐步解决了失业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业人数逐步增加。中国历次公布的宪法都确认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不仅确认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工作的权利,而且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集体福利等方面都有切实的保障,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了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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