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3、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4、图书馆管理条例
5、军 训 制 度
6、学生考勤及请假销假制度
7、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8、考务管理规定
9、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10、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规定
11、学生着装规定
12、学生德、智、体综合考核办法
13、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1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5、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16、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办法
17、早操管理办法
18、走读学生管理办法
19、学生证管理办法
20、学生公寓“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21、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3、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4、学生评优工作实施细则
25、关于实行校园相对封闭管理期间相关学生工作实施细则
26、关于毕业生鉴定工作的意见
27、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28、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
29、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导师管理办法
30、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导师管理办法
31、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比办法
32、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
3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欠费清缴工作奖励办法
34、共青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
35、学生会章程
36、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37、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团总支)奖励制度
38、、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39、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细则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爱国、笃学、敬业、创新”的学风,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的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技能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教学活动、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等;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奖、助、贷、补和学费的减、免、缓;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可向学生事务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由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是否经过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复查合格者予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对学籍进行查询和核对。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院学生处同意,报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后立即离校,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初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分院学办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年初,学生处要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核查,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年注册,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学生的学籍进行暂缓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核,各课程均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
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试课成绩计算方式为:
三年制学生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70%+平时考核成绩×30%; 五年制学生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考核成绩×40%。
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中段考试、平时测验、实验、上课考勤等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个等级。考查课程的学期成绩应根据平时上课完成作业、提问、讨论、实验、测验及平时考核等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每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须考前持有关证明向分院办公室申请缓考,经分院办公室主任审批,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缓考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旷考者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旷考两科以上(含两科)的学生,结合平时学习态度和具体情况,做退学或降级处理。
第十九条凡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原因;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平时欠交某课程规定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抄袭别人的作业或实训报告,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由任课老师在考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若学生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通报全校,并移交学生工作处进行相应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由教务处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一条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办理补考。
第二十二条对体育课及健康标准的考核。
1、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体育课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经分院学办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报体育部审核备案,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免修。
2 、学生必须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补考,但可参加毕业前补考。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分院学办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体育部审核备案后,可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学生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前双休日进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单独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补考未经批准缺考者,按旷考论处,不再单独组织补考。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2、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做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形式,由辅导员、分院学办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学生实际的操行评语并填入学生学籍表。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综合能力、健康状况等。
第三节 降级、保留学籍、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学生,应予降入下一年级学习。降入下一年级学习过程中,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考。
1、三年制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四科以上(含四科),五年制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六科以上(含六科)者;
2、学年旷考(含补考)两科以上(含两科)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到降级标准者,可随班学习至学年末,视全年学习成绩再作学籍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课、军训课及其它不能进行学期补考的科目应有考核成绩,但不计入第二十五条学籍处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军,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可保留至服兵役期满后一年,逾期不复学者按放弃学籍处理,在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退学处理:
1、三年制学生每学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科数累计达到四科以上(含四科),五年制学生每学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科数累计达到六科以上(含六科),有旷课及违纪记录;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
4、在校年限超过学制三年(含休学,因参军保留学籍者除外)者;
5、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6、经指定二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操行评定累计两次不及格者;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由分院学办提出,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备案,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第九十七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4、退学后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凡属依据第二十六条处理的毕业年级学生,可视情况给予跟班试读处理,试读期间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对于确有专长,或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入及转出专业分院书记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批准通过,可以按学校规定转专业,对于省教育厅审批未通过的同学,回原专业学习。毕业学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对口升学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或转出: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于学校学历层次转入或转出高于学校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毕业学年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本校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和转入院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校报吉林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吉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地主管高教部门的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制3年,即三年制不超过6年,五年制不超过8年。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分院同意、学校批准后,可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2、学生休学,由本人向分院学办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各相关部门备案,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处开具休学证明。
3、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户口不变更;
4、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6、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得在校疗养。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写实性表现证明(须含遵纪守法情况),方可复学。
4、学生申请复学须本人向分院学办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各相关部门备案,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5、分院学办要严格进行复学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不予复学。
6、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复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第六节 考 勤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期间,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1、上课(理论课与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见习、实习、军训、劳动和社会调查每周按28学时计算。
2、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分院安排学生干部负责。负责考勤的学生每周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第七节 请 假
第四十五条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早操、晚课、教学、实践及其它集体活动的,可提出请假申请,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1、学生请假:3天内由辅导员批准;3—7天以内由分院学办批准,报学生处备案;7天以上由学生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准超过两周。
2、请假离校的学生返校后,要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返校应及时通知辅导员,并续假,续假未批准者按旷课计。
3、女同学公假每次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且学籍状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按规定缴纳学费准予毕业,毕业证书中培养层次为“专科(高职)”。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领签。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考查课、考试课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基本技能训练等),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结合专业的劳动以及单独考核的实验、军训等,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3、体育课不及格者;
4、三年操行总评定不及格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一次,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一年后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同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和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进步者才能换发。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在原毕业证书声明挂失后可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贩卖国家明文禁止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年利用暑期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在社会实践结束后,每人写一份社会实践总结。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实践、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营造“整洁、文明、有序、向上”的宿舍环境。
第五章 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初对上一学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突出的班级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末对于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毕业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六章 处分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六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从严治校,违纪必究;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教育本人,警示同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节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运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接受教育时,态度恶劣,不服从教育或对抗老师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节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的;
(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
第四节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所在分院学办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相关材料由学办存档;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供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省教育厅报送。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生所在分院学办、学生处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或保卫处,由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或保卫处按规定处理。
(七)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分院的学生时,由保卫处、或学生处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分院学办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论提交学生处、保卫处。
学生处、保卫处对分院学办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分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一)纪律处分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分院学办审查,报学生处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学办审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悔改不明显者,可给予延长三个月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按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分院负责登报声明其学生证、校园卡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寝室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七十四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字。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分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辅导员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节 学生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7—11人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
第三条 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从严治校,违纪必究;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教育本人,警示同学。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运用原则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接受教育时,态度恶劣,不服从教育或对抗老师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在处分期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学年内已获得的奖励,可追回或取消。
第三章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纲领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机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或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要领导或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组织或参与其非法活动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泄漏国家机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方式处理:(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用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胁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冒领、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伪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举止不文明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淫秽音像制品及黄色网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扰乱寝室、教室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寝室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寝室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寝室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寝室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或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寝室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扰乱寝室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寝室(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寝室、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违纪者,按《考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等造成困难,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按本条例给予处分外,还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需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复查期内,违反本条例,参照本条例执行,视情节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权限和报批和解除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所在分院学办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相关材料由学办存档;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供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省教育厅报送。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生所在分院学办、学生处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或保卫处,由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处、或保卫处按规定处理。
(七)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分院的学生时,由保卫处、或学生处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分院学办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论提交学生处、保卫处。
学生处、保卫处对分院学办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分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一)纪律处分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分院学办审查,报学生处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学办审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悔改不明显者,可给予延长三个月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按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分院负责登报声明其学生证、校园卡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寝室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分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辅导员负责告知。对涉及国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学生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7—11人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原《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包括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各分院每学期初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实践等活动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由学生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有其他过错、过失的。
第九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二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必要时求助120急救中心,并应及时告知监护人。
第十四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学生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十七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制论坛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十九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意外伤害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学院提倡学生自愿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为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图书馆管理条例
图书借阅规则
1、读者可进入规定开架书库,持本人借书证借阅图书。
2、学生每人可借图书5册,借期为40天,续借20天。教师每人可借图书20册,借期为2个月。
3、某种图书如可借复本已全部借出,读者可在各借书处办理图书预约请求 。
4、读者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无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持借书证办理续借手续。
5、 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如过期不还也不办理续借手续, 从过期当天起计算借书逾期费,每册每天0.10元,累计到还书日止。所借书刊到期时适逢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不计逾期费。
6、遇有特殊需要时,本馆有权随时催还借出的图书。
7、所借图书如有损坏遗失等情况,按《图书逾期、损坏及遗失赔偿办法》处理。
图书逾期、损坏及遗失的有关规定
一、图书逾期赔偿标准:
1、本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罚款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10元;
2、阅览室期刊按照规定不外借,但如有特殊需要可外借,短期外借图书逾期不还,每超一天罚款1.00元;擅自将阅览室的书刊携出室外者,视其情节每段时间(半天为一段)罚款2.00元。
3、读者应在寒、暑假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10天内还清。超过10天未还的书籍,将假期时间包括在内作超期计算。
4、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二、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原书或赔款。
1、赔偿原书:无论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加5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2、赔款:一般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特殊图书特殊处理。
三、损毁、污染书刊赔偿标准:
损毁、污染馆藏书刊应按损污程度进行赔偿。损污严重无法继续提供公众使用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
1、损毁书刊:损毁是指书刊在被利用期间出现折角、卷曲、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散页、裂脊、断封、裁割等状况。
2、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但可清除、覆盖、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象原状的,其损坏部分按1.00元/页进行赔偿。
3、书刊出现散页、书脊掰裂、精装封面断裂,赔偿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
4、图书被裁割(无论是整页还是一页中的部分区域)按丢失图书进行处理。
军 训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参加军训的目的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学生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为必修实践课,由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部分组成。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应按本条例参加军事训练。因身体缺陷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应持个人申请、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可免训或缓训军事技能部分,缓训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部分不得免学。军训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者,不准予毕业。
第二章 军训时间、内容与考核
第四条 集中军训的时间为3周,一般安排新生入学后进行。
第五条 集中军训的内容包括:
1、军事理论课教学
主要内容是:我国国防、军事思想、轻武器知识、现代军事科学技术、高技术战争、解放军优良传统、时事分析等。
2、军事科目训练
主要内容是:三大条令、队列、轻武器常识及射击、 三防、单兵战术、军体拳、拉练、内务管理、文体活动等。
3、政治教育
主要内容是:解放军的优良传统、艰苦奋斗的作风、集体主义的精神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第六条 集中军训考核内容与方法
1、军事理论课: 笔答开卷考试。
2、军事科目训练:技能达标考核。
3、思想政治教育:教官教师评定。
第七条 集中军训成绩的计算
1、军事理论课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2、军事科目的成绩构成:各科成绩(百分制)平均分占80分,政治教育、思想表现、作风纪律、内务卫生等占20分。
3、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和军事科目考核成绩的平均分为集中军训成绩(两项均需取得60分以上,方可计算集中军训成绩,其中一项不及格者,需补考或补训)。
第三章 军训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团委及各分院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在学生处下设军事教研室。
第九条 由军事教研室牵头负责军训的总体协调,并相应成立军训、政工、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军训组由军事教研室人员组成;政工组由学生处、团委人员及辅导员组成;后勤保障组由后勤处人员组成。
第十条 军训期间,按部队编制成立军训团、连、班组织。团长、连长、班长由承训部队教官担任,政委由军事教研室主任担任;连指导员由各分院学办科长担任。
第十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原则上应作为带队教师参加军训,并跟班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军训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制定的军训大纲要求,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计划。
2、负责向承训部队和学院带队干部、教师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命令等。
3、协调学院与上级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关分院、保障武器弹药、训练器材的落实和各项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4、领导学院军事教研室、各分院开展工作,保障训练场地、交通、教官和学生的学习、训练、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军训团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军训领导小组制定的计划,组织军事训练科目的实施。
2、及时了解训练情况,掌握训练进度,督促、指导、检查训练计划的落实。
3、抓典型,总结经验,及时组织观摩、交流,推广好的做法。
4、抓好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5、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印发军训简报。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带队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1、配合军事教研室搞好军训思想动员及发动工作。
2、做好参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好军训期间的党、团组织活动。
4、负责军训学生的考勤工作。
5、负责学生操课和平时的纪律及安全工作。
6、协助医生及时妥善处理训练中的伤病号。
7、协同教官开展学生内务卫生检查、评比。
8、及时向军训团汇报有关情况、反馈信息。
9、搞好军训结束后本连的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10、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训前服装的发放及训后军训物资的清点收缴工作。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军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军训任务圆满完成的关键,各级领导、带队教师要高度重视。
第十六条 加强军训目的和意义的教育,调动学生参加军训的积极性,刻苦训练、磨练意志。开展向人民解放军学习他们的优良传统、艰苦奋斗的作风、集体主义的精神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第十七条 采用英模事迹报告会、座谈讨论、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并充分发挥报刊、影视、广播等宣传工具的作用,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十八条 军训期间按有关规定为承训部队、军训基地支付训练费、承训教官的伙食补助费、接送师生的运输费、实弹射击及办公等所需的费用,由学校每年安排专项军训经费。
第十九条 军训期间学生要统一着军训服装,并佩带军训标志。学生的军训服装费、伙食费、教材费由学生缴纳。
第二十条 军训期间,校医院按要求派出医生,建立军训团医务室负责学生、教师的医疗保健工作,医疗费由学校负担(到军训团医务室以外的地方诊治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军训期间学生的文体活动经费及慰问学生费用由各分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军训期间的车辆保障、伙食督察工作,由后勤处协助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军事教研室负责解释。
学生考勤及请假销假制度
一、考勤范围
学院对学生上课、专业技能训练、实验、实习劳动、政治学习、出操、集会活动的出勤情况(包括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等)进行考核。
二、考勤工作的职责分工
1、上课、专业技能训练、实验等活动由班级学委将本班出席情况报告任课老师,由任课老师检查后填写到《点名簿》等有关记录本上,班长如实填写《考勤表》,记载本班的出、缺席情况,每日上报辅导员、由辅导员记入当月学生日常考核表。
2、劳动、集会等活动的出勤情况由有关学生干部统计并记载,并将每周的考勤及时报辅导员。无故缺席,视情况折算成旷课节数,由辅导员记入学生日常考核表。
三、 迟到、早退
学生在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的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到场参加活动者,视为迟到。
学生在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中,未到结束时间就离开现场者,视为早退。
四 、旷课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没有校医或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发的病假证明或没有分院学生工作主管老师开出请假条),不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者视为旷课。学生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节计;旷操1次按旷课1节计;旷晚自习1次按旷课1节计;无故缺席班、分院、院组织的会议或活动视情况按旷课2节及2节以上计;缺席1天按7节计算。对旷课学生的处理参照《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五 、病假、事假
学生请假只限病假、事假两种。
1、病假:学生因伤、病不能上课、参加晚自习等教学活动需凭校医签发的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发的诊断证明。
2、事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按规定审批。
3、学生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否则,其所超假期一律以旷课论处。期满后需找辅导员销假。
六 、寒暑假请假
学生回家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应及时与辅导员联系,通过电话、电报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凭有关证明销假。无正当理由者,以旷课论处。
七 、准假范围和批准权限
3天内由辅导员批准;3—7天以内由分院学办批准,报学生处备案;7天以上由学生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准超过两周。
八、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一、校内实习实训
1、实习课应认真预习有关内容,明确目的要求,了解基本原理及步骤,了解安全操作规程。
2、上课时座次相对稳定,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3、上实习课时,不违规操作仪器,不得迟到、早退,也不得提前进入实习室。
4、下课时,不得在实习场所追逐打闹。
5、爱护仪器设备,不得随便带出实习仪器。
6、实习课完毕后,应随手关闭实习仪器、设备电源开关。
7、学生在实习中损坏仪器设备,应报告老师,凡不按操作规程进行而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二、校外实习实训守则
1、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完成的教学内容,每个学生必须按计划积极认真参加教学实习,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2、实习学生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虚心接受实习单位和我院指导教师的指导。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主管人员指挥、服从管理、做好本职工作,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学院形象。
3、实习学生在处理实习中遇到的问题时应多作调查研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方法,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有关合理化建议,不允许私下议论实习单位的领导和职员,如对实习单位的工作有意见,应通过我院指导教师以适当方式转达。严禁个人采取失礼或过激的行为。
4、实习期间应服从实习单位的岗位安排,尽快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可各行其事,盲目操作,因违反操作规则而引起的事故责任自负。
5、实习学生应树立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的思想,自觉消除“骄”、“娇”二气,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实习实训期间如在所在单位食宿,要自觉遵守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如需返回学校住宿,要遵守校内寝室作息时间规定,往返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路途安全责任自负。
6、同学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爱护,互相照顾,员工之间相互尊重,不使用粗言秽语,不打架斗殴。
7、善于总结经验,坚持写日记、实习周记或岗位工作小节,每个实习生应进行实习小结,认真填写实习鉴定表,不得弄虚作假。
三、毕业实习实训守则
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获得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增强团队意识和劳动观念的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使实习工作顺利进行,学生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1.毕业实习是整个教学计划中最后的重要环节,学生应思想上重视、认真对待,积极主动联系和落实实习单位。
2.在实习期间,要特别注意安全,学生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爱护保养机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严守实习单位的机密,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上下班制度和考勤制度。
4.学生因病或有重要事情必须事先向实习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天以内需经指导教师批准,请假3天及3天以上者须经分院领导批准。旷工累计达5天或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成绩将为不及格。
5.学生应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坚守自己工作岗位,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虚心听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全面完成学习任务。
6.在实习中遇到问题可向校内或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反映,请求指导。
7.学生应在实习单位认真实践,努力学习,并将每天实习观察的结果收集整理,认真记入实习日记。对实习中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漏。在实习结束后,必须提交书面的实习小结,并由实习单位进行实习鉴定。缺少实习日记、实习鉴定或内容伪造、弄虚作假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8.学生在实习期间若需变更实习单位,需向辅导员、指导教师汇报,获得批准,并妥善处理好与原实习单位的关系后,才能离开实习单位。
9.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要虚心向实习单位职工学习。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在完成实习任务情况下,可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注意搞好与实习单位和住宿单位及兄弟院校师生的关系。
考务管理规定
一、考场规则
1、学生须携带有效证件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考试安排规定入座。学生入座后,须把证件置于桌面左上角待查。学生座位周围不得有带字的纸条,非考试用具(书本、笔记、传呼机、手提电话等)应集中放在讲台上,考试用具不得转借。
2、迟到考生须经主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该科考试作旷考处理。
3、考场应保持安静。如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就题意发问;若发现试卷有误,立即报告老师。
4、学生应独立完成答卷,考试时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挟带、传递纸条和打手势等。
5、考试中途学生不得离开考场,若要离开考场,须先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场继续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监考教师同意作特殊处理。
6、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可交卷离场。提前交卷的学生,须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合拢叠好放在桌面上,获监考人员同意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喧哗。
7、学生须按时交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上,起立并迅速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
8、考生在考场内应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监考人员有权要求考生更换考试座位。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学生,必须作书面检查,学院将根据其认错态度、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 、作弊与违反考场纪律的处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规定就座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的;
5、交卷后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高声谈论、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6、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看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的。
四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作弊论处,给予退学处分。
1、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
2、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3、作弊且行为恶劣者;
4、威胁或恐吓老师者。
五、 补考规定
1、不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只要是其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都要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2、补考分为学期补考和再补考两类;
3、学期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补考内容为上学期所教的课程的内容。补考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安排,补考后三天内,各分院必须将填好的补考成绩单交教务处存档,补考成绩只分为“及格”(60分)和“不及格”两级。
4、再补考指学期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补考,包括毕业前的再补考和结业后的再补考。
5、毕业前的再补考安排在最后一学期中进行,结业后的再补考必须在结业后半年内进行;
6、补考和再补考的试题和批卷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7、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期补考,成绩无效,只能参加毕业前的再补考。
8、旷考学生不允许参加学期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再补考。
9、办理缓考的学生,可以在学期补考时间参加考试,如不及格,不再安排学期补考时间。
10、无故不能参加学期补考的学生,同样视作旷考处理。
1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旷考者。
(2)凡考试作弊者。
(3)凡因“缺课”或“缺作业”而被取消某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者。
六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区域的管理,把优质服务和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创造“文明、和谐、整洁、宁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住和退宿
第二条 凡本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及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学生,统一由公寓管理中心协调安排住宿。
第三条 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在公寓内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公寓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公寓外住宿,需办理走读手续,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四条 住宿学生按规定的房号和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床位及其它公用设施。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宿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院学办和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署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在公寓住宿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院学办和院学生工作处批准后,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六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离校时,应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交还公寓钥匙。公寓管理中心应在学生搬离公寓时,对宿舍公共财产进行核查。
第三章 纪 律
第七条 入住学生应加强时间观念,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
(一)公寓大门早5:00开门(周六、周日5:30),晚上22:00关门(周五、周六22:30),22:00学生自行熄灯;
(二)在校学生未经主管部门或公寓值班员同意,不得早出或晚归;
(三)晚归者须出示本人学生证或校园卡,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因公晚归的学生干部要出示指导老师书面证明。无故晚归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晚熄灯后,如有特殊情况要离开公寓,须向公寓值班员说明情况,经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入住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九条 入住学生应遵纪守法,争当文明学生、守法公民。
(一)严禁在寝室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及进行其他违纪违法活动。
(二)禁止收藏有攻击性的物品,如管制刀具、棍棒等。
(三)严禁在宿舍内张贴和收藏反动、黄色、迷信的音像制品和印刷品。
(四)严禁玩不健康电子游戏或观看黄色影片。
(五)严禁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六)未经申请和批准,严禁私自跨寝室进行计算机联网。
(七)严禁学生酗酒、带酒回宿舍。
(八)违反本条第(一)至(七)者,没收其物品,并送交安全保卫处、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严禁打不文明电话,如骚扰电话、恐吓电话等。
(十)严禁晚上熄灯后大声打电话干扰他人休息。
(十一)禁止在阳台上及走廊栏杆上放置鞋、凳子、哑铃等物品。
(十二)严禁高空掷物或往窗外、楼下泼水、扔垃圾及其他物品。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在宿舍区内进行推销、传销或其他经商活动。
(十四)学生寝室严禁留宿异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五)原则上男女生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寝室,若因公务等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寓值班员批准。
(十六)违反本条第(十一)、(十二)两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清洁其相关区域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高空掷物造成经济损失者,应同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
(十七)对于违反本条第(十三)款规定者,将没收其相关物品,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十八)严禁爬跃围墙、防盗网或窗户强行进入寝室。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造成围墙、防盗网或门窗损坏者,按规定处分并承担修复费用。
(十九)为避免发生跌伤、摔伤事故。严禁到顶楼天台睡觉、乘凉、冲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十)严禁在公寓养宠物,违者宠物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入住学生应提高警惕,加强防盗意识。
(一)遇有陌生人进入宿舍应立即查问。
(二)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
(三)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四)私人物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学院不提倡学生将贵重物品带到学校,若因故遗失,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五)离开宿舍时,应互相关照,锁好铁柜,锁好宿舍门窗。
第十一条 探访规则。
(一)未经许可,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二)来访人员进入宿舍楼前须到公寓值班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宿舍,离开时应注销登记。
(三)原则上,外来人员不得留宿学生宿舍,若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管理部门或公寓值班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留宿;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应以爱护公物为己任,节约用水用电,防止损坏任何公物。
(一)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照明及卫生等公共设施损坏者,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二)对门窗、照明及卫生等公共设施进行故意破坏者,责令当事人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同一宿舍楼同一规格房间,物品应按公寓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摆设,不得随意改动,违者应责令其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者,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四)严禁在公寓宿舍区内进行溜冰、打球等体育活动,造成损失或损伤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入住学生应尊重公寓值班员,主动配合、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
(一)严禁谩骂、攻击公寓工作人员,违者将按有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二)任何学生在需要时必须接受学生管理部门和公寓值班员的安排和调配;
(三)上课时间学生不得无故留在宿舍。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第四章 家具和设施
第十五条 宿舍内的家具和设施由公寓管理中心按标准统一配备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有爱护公用家具和设施的义务。家具和设施配齐后,公寓管理中心要建卡登记,由学生本人验收签字。学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公寓管理人员要按家具设施登记卡进行验收。如有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恶意损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公寓内的公共家具设施不得随意拆装和挪移;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报修。
第十八条 学生自带家具应向公寓管理中心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五章 宿舍卫生
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要搞好宿舍内务卫生,保持宿舍整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的公共区域(包括走廊、楼梯)由公寓卫生保洁人员清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值日生制度,每间宿舍设一名寝室长,学生轮流值日打扫卫生。值日生每天负责清扫本宿舍内地面卫生,擦洗门窗,清扫宿舍内卫生间,督促本宿舍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及时将垃圾清理至垃圾桶。宿舍内全体人员每周大扫除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入住学生要讲公德、讲文明,尊重公寓卫生保洁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公共区卫生。严禁在公寓区内乱倒、乱丢、乱涂、乱画,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清扫工具每学年配发一次,自然损坏的可以旧换新。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时、限流、计量管理。每间宿舍每年免费供应定额电量,超额自购,节余留用。
第二十五条 入住学生应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一)严禁点蜡烛、使用煤油灯、酒精炉、煤气炉等。
(二)严禁在寝室内生火做饭、焚烧废纸杂物。
(三)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棒及其他大功率电热设备。
(四)严禁损坏、破坏公寓用电设施。
(五)严禁非法改装线路、插座、盗用公用电源。
(六)违反本条第(一)至(五)款者没收其工具和用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七)造成火灾事故者,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刑事责任。
(八)学生公寓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走道或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严禁停放单车或堆放其他物品;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在公寓走廊、楼梯和大门随便张贴;
(九)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进入公寓。
第二十六条 入住学生应共同维护公寓的安全防火设施。
(一)严禁未经许可开启消防设施,启用消防用水;
(二)公寓值班员须定期巡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造成安全防火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金额二至十倍的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宿舍区的水电维修管理规定。
(一)全体同学都要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自觉维护公寓区供水、供电设施的完好,以保证正常的供水、供电。
(二)学生公寓的供水、供电设施在正常的使用中自然损坏(如灯管老化不亮、保险丝自然熔断,水龙头损坏的)或人为损坏的(维修时所需的材料费、工时费由责任人负责),学生须自己到学生公寓值班室登记,公寓管理部门将派人查验维修。
(三)若学生在公寓内乱接、乱拉电线引起短路而使保险丝熔断或使用电热器具而使保险丝熔断,每更换保险丝一次,收工本费两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住普通公寓宿舍,因自带电脑的使用而影响内务、卫生的宿舍,学生管理部门或公寓值班员应责令其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宿舍,有权对相应宿舍予以停电或取消该宿舍在公寓区的电脑使用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学生公寓区安装使用电脑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使用电脑的管理, 保证公寓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生在公寓内安装使用电脑,须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安装使用电脑申请表》,经分院学办、网管中心审批、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并签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安装使用电脑协议书》后,方可安装使用。
(二) 学生在公寓寝室内安装使用电脑,位置摆放应合理,布线要整齐,不得影响寝室整体内务卫生状况。经检查不合格者,公寓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效果者,公寓管理部门有权关停该寝室非照明用电直至其达到整改要求。
(三) 每间寝室安装电脑的数量应以保证公寓用电安全和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核定。8人间寝室核定安装电脑不超过两台,其它寝室不得超过五台。确需增加核定数量的寝室,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四) 使用电脑必须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经检查发现或同学举报,因使用电脑干扰了他人的学习生活,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该学生在公寓使用电脑的资格。
(五) 使用电脑和进行网络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严禁播放或观看黄色、反动录像以及影响国家声誉、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违反上述内容者,根据《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在公寓内使用电脑的资格,电脑予以扣留。
(六) 经检查核实因使用电脑旷课达3次以上者,公寓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在公寓内使用电脑的资格。
(七) 因电脑安装、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者,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对当事人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 使用电脑的学生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消防检查和常规监督。对故意抵触、刁难检查人员的学生,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关停该寝室一个月的非照明用电。
(九) 使用电脑所发生的费用、纠纷及丢失,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责任声明
凡在学生公寓区有使用电脑的宿舍,应自觉做好电脑设备防盗工作,如出现电脑失窃案件,学院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调查,但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使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全校师生有责任共同搞好公寓宿舍文明建设,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影响宿舍文明建设和正常秩序的其他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条款中经济处罚款项应由公寓管理部门开具双联收据,一联为客户单,一联会计存单,收取款项单独作帐。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因实习、见习、郊游、演出、社会实践等需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由指定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任何人、班级、分院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三条 部分学生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相关辅导员的同意,并到分院学办备案;班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分院党总支书记的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分院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分管院领导的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班级郊游必须事先申请并征得辅导员同意,得到分院党总支书记的签名批准,到学生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学生班级郊游活动范围不得超过长春市区,超出长春市区的活动需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活动时间只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不准在外过夜。严禁自习时间或调课外出郊游。
第六条 学生班级郊游,辅导员必须亲自参加,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事先要对车辆、饮食、行进路线等详细了解、落实,要对全体参加郊游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饮食卫生教育,要事先布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和预案,从而杜绝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因辅导员组织和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辅导员的责任。
第七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八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外出时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不得擅自脱离队伍。否则,由此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辅导员和带队老师的安排,如有违纪按《学生手册》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级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辅导员和带队老师做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的管理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如发现学生干部违纪,从严惩处。
第十一条 集体外出时,严禁任何人私自下水游泳,违者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分院、学生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学生着装规定
为加强我院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展现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学生统一规范着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我院在校学生均应按本规定穿着校服。
二、校服为交通路政服,全套校服包括大盖帽、肩章、领花。
三、升旗仪式,必须穿着全套校服。
四、参加全院集会及其他学院要求的重大活动时,一律穿校服。
五、严禁私自更改校服。
六、穿着校服时,应穿深颜色鞋,不许穿休闲运动鞋。
七、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在指出其错误时应积极改正。
八、对利用校服进行行骗、欺诈等违纪行为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学生德、智、体综合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德育考核
(一)德育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德育考核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集体观念五个方面,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每学期测评一次,满分100分。
(二)德育考核计算公式和加扣分标准
1、计算公式
D=(60+∑j1)/2+(100-∑j2)/2 → D=80+(∑j1-∑j2)/2
注:D为学期德育考核总分
j1为加分(∑j1不超过40分)
j2为扣分(∑j2不超过100分)
2、加分
(1)参加各类比赛(竞赛)活动:参加国家(部)级比赛加5分,获得奖励的加7分;参加省(市)级比赛加3分,获得奖励加5分;参加校级比赛加2分,获得奖励加3分;参加分院级比赛加1分,获得奖励加2分。同一次活动按最高标准加分,不累加。
(2)参加社会实践、文艺表演、代表讲话、来宾接待、校团刊发表文章、义务献血等活动每次加2分。学生干部职责内工作不加分。
(3)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等事迹,在校内外引起较大反响,受到社会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者,视情况加5—10分。
(4)被授予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分别加7、6、5分;
(5)被学院评为“三好学生标兵”者加4分,被学院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者加3分。
(6)被授予国家、省、市、院级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等)荣誉称号的集体,该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7、6、5、3分。
(7)受到院、分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2分。
(8)学生干部加分:
院学生会主席加7分;
院学生会副主席、分院学生会主席加6分;
院学生会部长、院级社团(院团委批准承认)团长(主任)、分院学生会副主席加5分;
院学生会副部长、院级社团(院团委批准承认)副团长(副主任)、分院级社团(分院团委批准承认)团长(主任)、分院学生会部长、分院级社团(分院团委批准承认)团长(主任)加4分;
分院学生会副部长、院级社团(院团委批准承认)副团长(副主任)、分院级社团(分院团委批准承认)副团长(副主任)、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3分;
学生会其他成员、各社团成员(院或分院团委批准承认)、班委会及团支部其他成员、科代表、寝室长加2分。
(9)对于以上未涉及但又应加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3、扣分
(1)受到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20分;受记过处分每次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40分。
(2)违反教学、学生管理等规定,未达到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扣3分。
(3)旷课(包括早操晚自习)每学时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4)无故不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和各项统一活动者扣2分。
(5)学生在校严禁吸烟、酗酒,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
(6)集体受到院、分院通报批评的,每个成员扣3分,主要责任者扣5分。
(7)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学生干部扣10分。
(8)以上未涉及但又必须扣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二、智育考核
将学期所学全部课程的所得成绩平均计算(考查课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折合),考试、考查课成绩相加后得出学习成绩的基础分。
三、体育考核
将体育课成绩记为基础分。其中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四、综合考核的计算和要求
(一)综合考核总分的计算
德、智、体综合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德育占30%、智育占60%、体育占10%。在没有体育课的学期中,智育考核比例按60%计算。根据综合考核比例,将德、智、体考核分数折合后相加,即得出学生该学期综合考核的最后得分。
(二)考核结果的作用
1、每学期的综合考核成绩作为评定学生各类奖学金的依据。
2、每学期的综合考核成绩作为学期、学年评选先进的条件。
3、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考核总成绩作为学生实习、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三)要求
1、综合考核中单项考核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学期综合考核结果由辅导员向全班学生公布。
2、未按规定组织考核的班级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质量人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以上一学期德、智、体综合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班级学生人数的30%比例进行评定,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等奖学金约占班级在籍学生数的5%;
二等奖学金约占班级在籍学生数的10%;
三等奖学金约占班级在籍学生数的15%;
第二条 凡是上学期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可直接享受一等奖学金,无需参加评定。
第三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上一学期所学课程期末考核有不及格者;
2、留级或降级者;
3、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报分院学办备案,新生第一学期不发放奖学金。
第五条 学院奖学金金额由学生处根据班级在籍学生数统一测算,各等级奖学金的具体金额由辅导员根据本班实际情况确定,并全额发放。
第六条 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管
学院奖学金由学生处按月或按学期依据测算金额全额发放到各分院学办,由分院学办负责发放给辅导员,并监督辅导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学生手中。学院奖学金由学院纪检处、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对于分配不公或其它违规行为,学生可向纪检处或学生处反映。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劳动和服务取得相应报酬,解决学生生活困难,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意识,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包括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和劳务服务。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同学生全面成长结合起来,以助学为目的,以经济困难学生为主要对象。
第四条 学院倡导、支持和帮助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和假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依法保护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取的合法收入。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资助困难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学院不予资助。
第二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院学生处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全院学生求职信息库”,汇总全院用工信息,审核学院勤工助学报酬等;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基金计划和使用工作;负责校外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来校建立各种奖学金或对勤工助学和贫困学生的资助联系、接待、协调、落实工作;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 学生处指导下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是负责校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是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负责联系和收集社会用工信息,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或部门提供中介服务;负责日常和假期学生在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中的事务性工作;维护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院学生处要建立本院“学生求职信息库”,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和经费情况,向用工单位或部门推荐求职学生,并设置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部分特困生上岗。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第十条 每学年初,各班要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作深入的调查,确认属于经济困难学生,由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将学生名单报院学生处,建立贫困生信息库。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先提交申请,经辅导员确认同意后,将审批后的勤工助学申请书由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报院学生处建立“求职信息库”。
第十二条 学生处根据校内各用工单位或部门提供的岗位和“求职信息库”中学生的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经济特困生上岗。
第十三条 上岗前,由学生处牵线搭桥,拟上岗学生与用工单位或部门直接商谈,双方提出各自的条件要求。商谈结果经双方确认后,用工单位或部门与拟上岗学生应以协议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学生处审核登记,学生即可开始正式上岗工作。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通过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媒体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但要由学生本人鉴别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学生违反协议书规定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凡未签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或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院和用工单位或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商业性盈利活动,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因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违反校纪校规,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有权归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内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周10小时。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诚实劳动或服务,担当一定的工作责任,按照用工单位或部门的要求完成任务。若发现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要求完成勤工助学任务,用工单位或部门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工作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学报酬。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用工单位或部门有权提请学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应不低于当地同类工种同类人员的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1、校内勤工助学公共教室的清扫任务为有偿服务,补助标准为120元/人/月或90元/人/月。同时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待遇。各分院勤工助学学生及负责人不要求出早操,在该期间进行卫生清扫,由各分院统一出具假条。
2、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如遇特殊清扫任务时,如全院统一考试、对外考试、迎评工作等任务时要按特殊要求执行,如在特殊清扫任务未达到相关要求,未执行或未按要求执行两次(含两次)以上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3、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如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清扫时,需找人代为清扫。不能坚持工作的,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分院学办提出申请,经学办上报学生处同意后,选派候补人员进行交接,未交接前,有义务负责正常清扫。
4、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每学期初需提前返校进行清扫,以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进行。
5、校内勤工助学如需领取、更换相关清扫工具请与学生工作处联系,清扫工具每学期初发放一次。
6、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每学期更换一次,学期初提出岗位申请。
7、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每月初在院学生工作处领取上个月的勤工助学资助性补贴。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单位或部门发放的报酬由用工单位或部门按协议发放。
第五章 用工单位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不得招录未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用工单位或部门聘用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向学院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并在其组织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生签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工单位或部门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要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用工单位或部门在为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岗位时,须避免有害、有危险的岗位,在上岗前做好操作规范教育(或进行适当的岗前培训)。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工单位或部门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按时发放与学生协商的勤工助学报酬,不得借故拖欠和随意克扣学生勤工助学的合法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如果违反协议,给学院或学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或部门不得聘用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从事的特殊工种工作。
第二十七条 若学生与用工单位或部门发生纠纷应按照双方的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与校内用工单位或部门发生纠纷的,由学生处同用工单位或部门协商仲裁解决;与校外用工单位或部门发生纠纷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仲裁或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了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帮助学生树立了自立自强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有力推进了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为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院的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批复》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
适合经济确实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含高职四年级、五年级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 性质
国家助学贷款为无担保(信用)贷款,是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实行毕业就业后逐步归还贷款的制度。基础是学生的个人信用,是在校学生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及额度
用途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贷款额度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全日制在校生(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学生家庭确实有经济困难,或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7、遵守经办银行的各项规定,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非本校学籍者;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4、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5、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十年,可在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深造学习,攻读本科、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后,在读期间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具体期限根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延期协议确定。
第六条贷款利率及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100%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自付利息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学校以书面形式将上述贷款学生名单通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及经办银行,由财政贴息转为自付利息。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1、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借款申请。同时,申请中应附有辅导员、各分院学生办公室签署的初审意见。
2、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严格复查、审核学生申请,通过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学生如实完整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未满18周岁的学生提供户口及其复印件);
(2)学生父、母亲书面意见、身份证明、联络方式、家庭详细住址;
(3)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审核表》和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后交经办银行复审。在全部审查结束后,经办银行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贷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完成借款合同的签署工作后,将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发放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经办银行通过教育厅贷款办公室将学费、住宿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第八条 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由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年偿还贷款利息,也可选择毕业后提前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偿还利息或本金的方式为支付宝偿还。经办银行将于借款学生在约定还款日即每年的12月20日从其个人支付宝账户中扣收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学生毕业后如要偿还贷款,可于每年1—10月的1-10日前将足额本金和利息存入申请贷款时的支付宝账户里面,每月支付宝系统会在15-20日进行划扣。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中止和停止
借款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资助中心将通知经办银行中止对该生的贷款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行政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院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因学习成绩下降而留级的;
7、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十条借款学生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应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还款;
2、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学生有权按照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3、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公布贷款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同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贷后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的建立及维护。
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组织获得助学贷款学生分别与学校资助中心签订《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保证书》,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处分情况等建立档案,核实后,报资助中心;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退学、开除等情况必须在其离校前报资助中心,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将有关情况告知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1、分院学生办公室工作及职责:
(1)对本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按期考核。要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派人员参加贷款事宜及有关表格填写培训。按学校规定的表格统一上交资助中心;
(2)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把关。严格审查贷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汇总贷款报表、毕业学生去向等相关材料;
(4)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工作,如发现贷款学生所贷之款用于非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应及时教育,或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该生办理还款手续;
(5)对学生广泛开展诚信贷款专项教育活动,进行考核。引导学生遵守承诺,养成诚实、守信的品德,毕业后能自觉向贷款人和学校提供通讯方式,并准时还款;
(6)协助银行催收贷款。
2、学校资助中心的职责:
(1)对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2)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统一组织安排各系申请贷款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申请材料;
(3)负责向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上报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
(4)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总结、交流、研讨工作。
第十三条 若申请贷款的学生人数或贷款额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学院将优先照顾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向学院学生事务调解中心,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学生事务调解中心。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分院、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首先对申诉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直接做出处理决定。调解不成功,则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分院负责人和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纪监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早操管理办法
为保证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每学期上课的第一天起开始组织早操,学生期末考试前一周停止早操。
二、除公共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早上组织早操,其中主题升旗日组织学生参加升国旗仪式。
三、学生早操时要统一着运动装;升国旗时,要统一着交通路政装。
四、在出操过程中各班体委要下达统一口令,出操队伍整齐、口号响亮;学生早操时要精神振奋,不迟到、不早退、不穿拖鞋。
五、学生早操由各分院组织实施,负责考勤、统计、公布、上报工作。院学生会体育部进行监督、抽检。
六、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出操时,必须出具有关证明和申请,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不能出操须报分院学办批准;学生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出操的,需班级辅导员签字、分院学办同意,报学生处审批。
七、女生公假时间为五天,学生早操考勤时不得托人或代人虚报出勤,早操时,学生因执行学院公务按出勤计算。
八、学生早操出勤情况与学生及班级的评优评选相结合,是学院各项奖励及惩处的有效依据。
九、学生早操每周统计一次并公布。一学期结束后,由分院学生会汇总学生早操出勤情况上报院学生会,由院学生会汇总各分院上报学生工作处。
走读学生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根据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由学院安排集中住宿、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走读的学生,须经学院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走读。
二、学生申请走读的条件
1、家(直系亲属)在长春市区内的学生;
2、因病治疗需走读者;
3、特殊情况下需要家人陪护上学者;
4、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神经衰弱病症等不适合集体居住的疾病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5、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住宿者。
三、走读申请办理时间
1、走读手续每年审批办理一次,每次有效期限为一学年,逾期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老生:每年6月份为申请和办理下一学年的走读手续时间;
新生:入学报到后两周内办理走读申请手续。
3、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者,该学年住宿费不予退返。
四、走读手续办理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详细说明走读的理由、家庭详细住址、父母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并提供父母的身份证或户口证明。),经辅导员初步审核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发放《走读申请审批表》,如经过审核,不具备办理走读条件的,则由辅导员向其说明情况,直接退回;
2、学生本人及家长填写《走读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签字审核后(因身体原因申请走读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审核鉴定),报分院学办主任审核;
3、分院学办主任签署分院意见,并加盖分院学办公章。审核批准后,以分院为单位将本院走读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汇总(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报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
5、学生处负责汇总全院走读学生名单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6、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学生处负责把全院走读学生汇总名单报学院计财处和公寓中心各一份(纸质和电子版)并下发各分院学办;
7、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由学生处存档;
8、走读学生若要求回校住宿,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住。
五、走读学生的管理教育
1、各分院学办应建立走读生档案,学办主任是走读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把走读生的管理与教育列入工作日程,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定期联系报告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走读学生的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走读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工作。
2、走读学生不得以走读为由致使上课迟到、早退,不参加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走读生应遵纪守法,注意安全,走读期间在校外发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意外事故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4、走读学生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其走读资格,责令搬回学校集体宿舍:
(1)在申请走读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5、已办理走读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否则一经查实,将加倍收取其一年的住宿费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关于学生擅自走读的处理办法
1、擅自走读是指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到校外住宿的行为。
2、凡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走读者,各分院学办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反馈情况,阐明利害关系,记录在案,并取消其本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院还将视情节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证管理办法
一 学生证的印制发放
学生证由学院统一印制及发放。
二 学生证的使用
1、 学生证是我院学生身份有效证件,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不允许一人多证。
2、学生证须加盖学院公章及钢印,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分院学办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3、需要变动家庭住址的,必须由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示证明,方能到学生处办理变更地址及学生证换新手续。
4、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除毕业学生证加盖“毕业纪念”章后自己留做纪念外,其余情况交回的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销毁。
三 新生学生证办理
各分院于新生入校注册后到学生处领取学生登记表,如实填写,并以班级为单位收齐,附学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交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四 学生证的补办
1、学生证损坏到无法使用或因家庭住址变动须换新证者,持原学生证及有关证明到学生处换新证,并交纳成本费。
2、遗失学生证申请补发者,须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核实,所在分院学办同意后,方可到学生处办理,并交纳成本费。
3、学生证补办,本人申请必须如实填写本人姓名、班级、家庭住址、乘车区间等学生证所规定的内容,如发现弄虚作假,则没收证件,取消学生证补办资格,并予以处罚及纪律处分等。
五、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公寓“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公寓管理,创建安全、文明、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推进学生寝室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展现当代大学生的良好形象,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能力,特制定“文明寝室”评比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定周期
“文明寝室”的评比,以一学期为一个周期,根据每星期寝室卫生、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检查成绩,每学期的后两周进行评定。
二、参加评比的对象
学院学生公寓所有寝室,以寝室为单位参加评选。
三、评审组成员构成
组 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组 员:院团委领导、公寓中心主任、及各分院学办主任
四、评比办法
检查评比以满分120分计。其中卫生部分满分为100分,寝室文化建设满分为20分。卫生部分100分为基础分,实行扣分制,得分在90分以上的予以参评,得分在70分以下的,通报分院学办予以整改,整改收效甚微的寝室将取消其成员一切评奖评优的资格;寝室文化建设20分为附加分,实行加分制。对于寝室成员在寝室内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活动时,取消该寝室的“文明寝室”评比资格。
公寓管理中心将组织楼长和各分院学生会舍务部干部每周对所有寝室进行检查,采取学生干部定时检查和楼长不定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比。即:学生会干部将在每周三下午定时对所有寝室进行检查打分;楼长在周一到周五对所有寝室不定时检查打分,最后将本学期内二者检查得分情况汇总进行评比,按全院学生寝室数10%的比例,给取得分数靠前的授予“文明寝室”称号。
五、检查评比打分标准
寝室卫生实行量化管理,责任到人,寝室长负责制,安排值日生每天定时对寝室内卫生进行清扫,值日生轮值表张贴在室内明显位置。卫生检查结果分三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下为未达标;介于二者之间为达标。每次检查结果,公寓中心将汇总并及时通报院学生处和各分院学办。
(一)卫生检查标准
1、地面(30分):地面垃圾未清扫、地面未拖,直接扣满30分;未清扫干净,酌情扣5—10分;地面未拖干净酌情扣5—10分;阳台未清扫的酌情扣3—5分;一号楼室内卫生间未清扫干净的酌情扣3—5分。此项最高扣分不超过30分。
2、床铺(30分):室内所有床铺均未叠被子的直接扣满30分;行李未叠的每床扣4分。此项扣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室内设施及物品摆放(15分):室内设施及物品摆放凌乱的按每处酌情扣3—5分。此项扣分最高不超过15分。
4、墙壁(15分): 墙角有蜘蛛网的每处扣3分,张贴品位低俗、淫秽字画的每处扣5分。此项扣分最高不超过15分。
5、其它(10分): 室内电线、网线布置凌乱的每处扣2分;门窗玻璃脏污的每处扣2分;未按规定张贴值日生表的扣2分。此项最高扣分不超过10分。
(二)寝室内文化建设评分标准
1、室内整体文化氛围浓厚,创意新颖、和谐,色彩鲜明、简约,视觉效果美观、得体大方,内容健康,积极向上,能够突出体现当代大学生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并能够突出专业特色,能够洋溢着一种文化艺术气息的寝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加15—20分。
2、室内有些许装饰(如图片、字画等),较为整洁,装饰较为合理,但不能十分突出文化氛围,缺少视觉美观的,根据实际情况加5—15分。
3、室内无任何装饰,没有任何文化氛围,没有任何文化建设的此项为0分。
六、奖励办法
(1)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学院将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该寝室成员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可加1分,寝室长加1.5分。
(2)辅导员在“文明寝室”评比竞赛活动中的工作成绩将作为评选优秀辅导员、先进班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3)学期总评班级所属寝室中未达标寝室比例超过20%的班级不能参加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未达标的寝室成员,不能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及其它单项奖的评比。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在学院组织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中具有优先权。
(4)在学年总评中平均成绩列全院第一名的分院,将授予“文明寝室评比活动最佳组织奖”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分院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并在当年被评选为“三好学生”;
5.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品质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中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国家奖学金申请:
1.在上一学年中有违纪记录;
2.班级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
3、评审上报期间违法违纪。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评审
1.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其中三年制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制应为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学生。
3.国家奖学金按年度评审。在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奖学金。
4.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各系学生占全校学生比例,确定各分院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如个别分院没有学生达到申请标准,则名额废止,学生处将重新分配名额。分院内根据各年级、各专业情况进行评审指标分配,在各年级的各专业中分别进行学年总成绩排序。
5.各分院要根据本分院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择优评定,杜绝名额指标在不同班级平均分配现象或名额指标浪费现象。
6.评审程序: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办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等额评审—学院领导研究确定—全院公示—报送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发放
1.国家奖学金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各分院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参照此细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受灾害影响的学生在同类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且在校学习期间生活俭朴,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意志坚强的学生中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1.在上一学年中有违纪记录;
2.隐瞒家庭真实情况;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个人生活奢侈;
4.班级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
5.在上一学年中有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6.评审上报期间违法违纪。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其中三年制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制应为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吉林省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各分院学生占全校学生比例,确定各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
3.各分院要根据本分院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名额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择优评定,杜绝名额指标在不同班级平均分配现象或名额指标浪费现象。分院内根据各年级、各专业情况进行分类测算指标,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进行学年总成绩排序。
4.评审程序: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办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等额评审—学院领导研究确定—全院公示—报送主管部门。
第六条 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各分院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贫困证明经资助中心审核合格,生活俭朴。
6、孤儿在同等评审条件下优先上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在上一学年中有违纪记录;
2.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情况;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个人生活奢侈;
4.班级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
5.评审上报期间违法违纪。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根据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全校学生中所占比例情况,我院国家助学金共设两个评定等级,分别为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89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各分院学生占全校学生比例及各分院实际情况,确定各分院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
3.各分院要根据本分院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名额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评定,杜绝名额指标在不同班级平均分配现象或名额指标浪费现象。
4.基本评审程序:学生申请(班委会提名)—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学办组织初审—学生工作处等额评审—学院领导研究确定—全院公示—报送主管部门。
5、班内评审程序: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并上交贫困证明,学生处资助中心核准—班级根据民主评议观测点开展民主评议(班会实到人数需占班级总人数的80%)—过半数以上的学生按民主评议的赞成票数进行排序—班级根据分院内下拨的受助名额依照班内排序降序依次上报。
第六条 发放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各分院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评优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建设文明校园整体水平的提高,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院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学院将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评优工作。
一、评选项目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
二、评选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及班集体。
三、评审条件
(一)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评比条件。
1、“三好”的含义
品德好: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文明校园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学习好: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所学专业课程成绩优秀,有钻研精神和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
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通过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2、考试课成绩平均90分以上(含90分)考查课成绩均为优者,并且德育考核为优,体育达标,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标兵”
3、考试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考查成绩均在良好以上者,德育考核为优,体育达标,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
1、学生干部具体包括院、分院团委成员,班级团支部成员,院、分院学生会成员,班委会成员。
2、学生工作目的性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刻苦钻研精神;
3、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有工作实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敢于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大胆管理,敢于向各种不良思想和违纪行为做斗争;
5、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无补考),操行成绩在良好以上。
6、评选比例:每个自然班两名,本年度获“先进班集体”荣誉的班级可增加一名,院分院学生会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5%进行评选。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综合测评为优秀。
2、考试课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考查课在良好以上,毕业论文为优秀。
3、在校期间无补考,无纪律处分。
4、在校期间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5、各专业按5%的比例进行评选。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有政治思想素质好、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的班级领导核心;
2、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勤学尊师、乐于助人、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学风良好,互帮互促,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比例高,补考人次少;
4、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和课外活动,具有良好的文化氛围;
5、班级成员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6、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达90%以上;
7、学生中无重大违纪行为,班集体成员原则上没有受过处分。
8、班级学生按学校规定正常注册及缴费。
9、先进班集体的推荐名额按各分院班级总数的10%计算,不足10个班级的分院或部推荐1个。凡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在评优中可增加1名的个人评优名额,班长可直接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四、评选程序
1、优秀个人由辅导员根据评优条件,通过民主测评方式确定初评名单,报分院学办审核。
2、先进班集体由分院学办根据评优条件确定初评名单。
3、分院学办审核后将优秀个人及先进班集体名单报学生处复审。
4、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在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确定评优名单。
5、由各分院组织填写登记表,并装入学生档案。
五、评选时间及表彰
每学年开学初对上一学年学生工作进行评优,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进行表彰,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生离校前,所有教学任务完成并考核后进行评选,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
六、注意事项
1、评优工作要在各分院党政领导下进行,在评选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标准、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宁缺勿滥。要注意倾听同学、教师的反映,置评优于群众监督之下,如有发现弄虚作假和不合格者,经查实,即予以取消,名额作废。
2、对于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且在这方面能影响和带动其他同学一起进步,但其他方面又不符合上述评选重要条件的,经各分院研究同意后报院学生处审核。
3、各分院要加强以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反馈情况,切实保证评优的激励作用和先进的模范带头作用。
七、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关于实行校园相对封闭管理期间
相关学生工作实施细则
当校外发生大范围传播疾病突发事件,学校需要执行相对封闭管理,配合做好校园相对封闭时期内的相关学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校园相对封闭时期的学生请假程序
1、学生出入校园当日,须持辅导员开据的请假条。
2、学生离校二日之内(含两日),由分院书记、学办长签批。
3、学生离校三日以上(含三日),由分院书记、学办长签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4、学生事假到期后,学生本人应电话告之辅导员销假,否则视为逾期未归。
二、学生请假条管理
1、辅导员每日批准的事假数量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病假需有吉大一院、校医开据的相应诊断证明。
2、辅导员签批学生请假条时,要认真、完整填写相关请假信息及存根栏,事由要写清楚前往何处办理何事。
3、辅导员要留有存档,以备保卫处核实相关请假信息。
三、走读及实习实训学生管理
1、经分院内审批的走读学生应持学生处统一印制的《走读通行专用卡》出入校园。
2、每日需回校住宿的校外实习、实训学生应持学生处统一印制的《实行通行专用卡》出入校园。
3、在外地实习的学生如返校上课,入校前应持有效证件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并主动告之辅导员。
4、辅导员要密切关注学生上课出勤情况,如出现因病缺课的现象,要主动联系家长,询问具体情况,坚决禁止带病发热的学生入校上课。
5、走读学生因发热不能上课,应告之家长带学生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病后7天或症状完全消失后24时方可向辅导员申请返校上课,学生须持有吉大一院开据的相关健康证明。
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校园文化活动
1、要认真了解、掌握学院下发的暂行规定,认真宣传讲解并严格落实,要与学院保持高度一致。
2、要做好学生相对封闭时间的思想波动的安抚工作,要帮助其认识封校管理的重要必与必要性。
3、要发挥班团组织的骨干做用,做好封闭时期各项管理工作。
4、要教育、引导、动员省内学生,特别是省内疫情严重的地区学生假期选择校内活动。
5、动员外省市的学生取消返乡计划,选择校内活动,并尽量满足。
6、外省市学生生活上必须解决的困难,极困难情况应上报学院,尽可能避免返乡。
7、分院内要设计、策划适合在室外开展的文体活动,并广泛动员。
五、辅导员工作要求
1、辅导员要自觉了解、掌握、宣传、讲解防控卫生常识。提高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
2、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跟班管理、保证与学生的沟通联络,第一时间解决封校期间学生的困难与事务。
3、提前取消国庆长假休假的计划。
4、主动减少聚会活动,降低传染机率。
5、每天询问所带班级学生体温测试情况,通过班级干部实行“零报告制度”。
6、每周不少于三次进入学生公寓,了解学生所在寝室卫生及通风情况。
7、掌握班级学生家长联系电话,保证与家长联络畅通。
8、告之学生发热、体温异常处置程序:
发热本人前往校医务所进行初步诊断——校医务所如需进一步诊断,由校医务所医生陪护学生乘坐医务专用车辆前往指定医院就诊,本人通知所在班级辅导员,发热学生所在寝室人员要全部到校医务所隔离——从医院返回后,学生本人须在校卫生所隔离观察,配合治疗。
9、要通过电话做好隔离学生思想工作,做好学生在校隔离观察期的生活服务工作。
10、教育、告之学生,特别时间故意违反校规校纪者,从重处罚。
关于毕业生鉴定工作的意见
毕业生鉴定工作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教育他们服从国家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以及维护学院的安定和稳定,保证毕业生文明离校和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院历年毕业生鉴定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分院、各班级认真贯彻执行。
一、毕业生鉴定工作的要求
(一)毕业鉴定是学生综合考评的定性评价,必须以综合考评为基础,结合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过程,充分肯定成绩,准确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做到客观、全面,使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一致。
(二)为了按时保质完成毕业生鉴定工作,各分院应加强对毕业生鉴定工作的领导。要组织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深入到学生班级指导毕业生鉴定工作,要深入了解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的思想问题,引导学生认真总结在校期间德、智、体、美方面的表现,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评价自己、评价同学。
(三)要充分发挥党、团员和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可以先对他们进行思想动员,教育他们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于带人,积极协助学院做好毕业生鉴定工作。
(四)要教育全体毕业生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参加毕业鉴定。毕业生对自己在校期间的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总结,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认真找出存在的缺点,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要正确对待同学和班级的意见,杜绝借毕业鉴定之机发泄私欲、打击报复的现象,一经发现此类现象,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二、毕业鉴定的内容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1、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论述,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和态度。
2、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的态度和行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日常思想、行为与关键时刻的立场、观点、态度、言行等表现。
4、遵纪守法情况及日常生活中的文明礼貌水准和基本道德品质素养。
5、对学习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的态度和取得的成绩。
6、能否积极投身文明校园建设活动,勇于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7、能否明确学习目的,巩固专业思想,正确对待毕业工作,服从国家安排。
(二)专业学习方面
1、专业学习态度以及遵守学习、考试纪律,取得学习成绩等方面情况。
2、参加第二学历和使用知识技能学习的表现和成绩,参加科研活动和院、分院组织的学科竞赛等情况。
3、掌握外语、计算机等知识的程度。
(三)文化体育方面
1、能否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和体育课学习,参加早操锻炼等体育活动和体育达标情况。
2、能否积极参加本专业外的文化学习和文化艺术活动,努力充实文、史、哲等社科知识,了解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情况,掌握必要的现代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三、具体做法
(一)思想动员,由各分院党政领导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动员,使毕业生明确做好毕业鉴定的目的和意义,端正态度,认真做好毕业鉴定。
(二)学生个人思想小结:毕业生根据鉴定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实事求是的写出个人小结,并归纳出自己的优缺点,交班小组同学评议。
(三)班组综合评价:毕业生在小组会上交流个人小结,并互相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组评议应综合概括出每位同学的主要表现及主要优缺点,并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班组综合评价与个人见面后,录入《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鉴定表》内。
(四)班级综合评价:在个人、班级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辅导员本着对毕业生负责的态度,简明扼要的写出每位同学的主要表现。班组评价及年级评价要客观、实事求是、符合实际。
(五)组织鉴定:各分院领导在考察毕业生基本表现和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简要地写出组织鉴定意见,填入“分院领导意见”栏中,加盖分院党总支印章后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四、毕业鉴定时间
各分院要在毕业学年教学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毕业鉴定工作,具体安排见当年毕业生调配工作日程表。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关于加强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意见》的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发挥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辅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辅导员队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新时期思政教育的需要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在大学生健康成长中发挥着良师益友的作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必然要求。要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大学生德育教育的需要
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下大力气建设一支过硬的辅导员队伍,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学院稳定发展的需要
切实加强对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学校党委要明确专人分管辅导员队伍建设,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锻炼造就高素质人才。把辅导员队伍建设要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行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予以落实。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将纳入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指标。
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大学生思想状况,组织、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助理和专业导师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适时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活动。
(三)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主动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做好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工作。
(四)认真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及服务育人工作。积极做好帮困助学、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成长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有关的工作。
(五)遵循大学生思想、心理发展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和方法,开展工作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工作载体,建立网络平台开展工作。
(七)指导学生班委会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的培养工作。
(八)应严格要求自己,做学生的表率,克己奉公,廉洁自律,遵守学院各种规章制度。
三、辅导员配备和选任
辅导员的配备要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及相对稳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配备,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保证各分院的每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在一年级第一学期配备一名辅导员助理,第二、三、四学期按一定比例配备学业导师,毕业班按一定比例配备职业指导师。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主管院领导负责,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等部门按辅导员任职条件、考核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一)专职辅导员选聘标准:
1、具有以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根本任务相适应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关心学生,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研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接受过系统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具有学生管理经历或在校读书期间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并有一定工作业绩,身心健康,仪表端正,有良好气质和充沛的工作精力。
5、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
(二)辅导员选聘方式
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院党委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
1、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进行,辅导员助理和导师采取组织推荐方式,按相关程序进行,详见《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职辅导员选聘办法》、《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助理选聘办法》、《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导师选聘办法》。
2、兼职辅导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方式进行,从专业教师、管理人员或机关干部中选聘。鼓励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担任辅导员工作。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二年的辅导员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分院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四、辅导员的培养工作
(一)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二)学校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系统培训。坚持依托上级辅导员培训基地和学校自行组织对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政治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党团建设、学生事务管理、就业指导、学生社团管理及学生工作规程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逐步实现辅导员持证上岗。
(三)学校要在经费上支持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定期安排辅导员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建立培训的长效机制,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推行辅导员“四个一”工程,即每年发表一篇论文,参加一次培训,主持或参与一个课题研究,至少做一场报告。
五、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体制
(一)辅导员实行院、分院双重领导体制。由党委统一规划辅导员队伍,对辅导员实行统一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分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分院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各分院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辅导员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学生数量超过千人的分院设置党总支副书记,主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享受专职辅导员待遇。
(二)学院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各分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详见《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班级量化考核评比细则》。
(三)学院设立“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详见《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
(四)解聘和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辅导员实行责任追究,视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等处理。辅导员聘任期满,分院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由学生工作部考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六、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政策保障
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政治待遇、岗位津贴、办公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一)实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系列和评审机构;学校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实行指标单列、系列单列、评审单列。
(二)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在干部任用上优先考虑专职辅导员转岗和提拔,并做为学院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把辅导员经历做为选拔行政干部的条件。
(三)辅导员津贴制度:( 1)辅导员津贴学院实行行政工作时间外的工作津贴制度。辅导员每带一个班,每月享受辅导员津贴100元,实行总额包干,其中70元固定,30元浮动,每月由各分院负责对辅导员进行考核使用。辅导员带班标准为每班40人,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1元,班级人数不足40人,每月享受辅导员津贴70元(其中:40元固定,30元浮动)。五年制高职班每月享受辅导员津贴150元,其中100元固定,50元浮动,带班标准为40人,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1元,班级人数不足40人,每月享受辅导员津贴100元(其中:70元固定,30元浮动)。(2)辅导员津贴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七、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
辅导员助理工作是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体现学生“四自管理”,培养锻炼学生干部的重要方式。为明确辅导员助理的职责,增强其工作责任感,充分调动和发挥辅导员助理在新生教育、日常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使新同学能尽快适应学校的学习与生活,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 辅导员助理的配备
1.辅导员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政治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作风正派。
⑵热爱辅导员助理工作,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严于律己,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⑶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良好,原则上无补考、重修课程。
⑷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康的体魄,能胜任辅导员助理工作。
2.学生辅导员的选拔范围及方式:
⑴选拔范围:担任辅导员助理的同学必须是二年级或高职四年级的全日制在册学生。
⑵选拔方式:采用民主推荐、公开选拔方式进行。
3.辅导员助理的任期一般为半学年,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如需更换,经所在分院批准,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任。
二、 辅导员助理协助辅导员开展班级工作,主要任务和职责如
下:
1.负责新生军训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军事技能训练课程,对缺勤、迟到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该班级辅导员。
2.负责新生的早操管理,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对缺勤、迟到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该班级辅导员。
3.负责新生的晚自习管理,管理新生不得随意讲话、走动、做小动作。主动关心了解新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心理等状况,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帮助新生明确学习目的,巩固专业思想,指导新生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动力,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气。对缺勤、迟到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该班级辅导员。
4.积极指导并参与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调动并发挥学生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主学习”的氛围。
5.组织学生开展卫生清扫活动,对教室、寝室卫生清扫情况做好督促和记录工作,与辅导员共同完成新生的教室、寝室卫生管理工作。
6.完成院、分院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 辅导员助理工作的体制
1.辅导员助理受辅导员和各分院直接领导。辅导员负责具体指导、布置辅导员助理的各项工作。
2.学生工作处定期对辅导员助理开展培训工作,各分院负责定期召开辅导员助理工作会议,布置、检查各项工作。
3.学生工作处统一开展辅导员助理聘任工作,并在学年结束后召开辅导员助理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表彰优秀的辅导员助理。
四、 辅导员助理工作的考核与管理
1.辅导员助理在工作期间应严于律已,做好表率。
2.辅导员助理应将新生的学习、生活、日常行为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辅导员或分院汇报;
3.辅导员助理工作期满后由各分院负责考核,在充分听取学生、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按25%的比例评选出“优秀辅导员助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中予以加分和优先推荐入党,优先推荐实习就业。
4.对工作不负责的辅导员助理,随时予以解聘。
5.辅导员助理在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班级活动,在保证学习的前提下,不得无故不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旷课和缺课。
6.每月补贴通讯费30元/班。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导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工作,充分发挥学院专业教师在学生培养教育中的作用,切实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效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学院办学水平,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学院决定从2010级新生开始试行学业导师制度。
一、学业导师的任职资格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2、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3、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指导能力。
二、学业导师的职责
1、按照培训方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学科、专业及课程结构与培养目标的全面指导。
2、向学生传授学习方法,组织交流学习经验。
3、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的发展方向,协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
4、协助学生确立专业方向,督促学生专业学习。
三、学业导师的工作机制
1、学业导师从学生入校后第二学期开始聘任,聘任采取自主申报和分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学院根据申报和推荐情况进行定夺。
2、学院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学业导师工作,主要负责学业导师的聘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3、学院每年对学业导师进行考核。
4、学业导师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业讲座、举办一次专业研讨会、指导一次专业学习,举办一次专业活动。
5、学院每学年组织开展优秀学业导师的评比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导师,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学业导师的考核
1、学业导师聘任期限暂定为一年半,学期末对学业导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实效三个方面。
3、考核方式由本人自评、学生测评、辅导员测评组成。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业导师考核表
导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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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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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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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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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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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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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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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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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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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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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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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测评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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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考核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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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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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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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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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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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业导师测评表
导师姓名: 测评部门:(公章)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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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内 容 和 要 点
|
等级分值
|
综合评分
|
工
作
态
度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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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耐心、热情地进行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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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秀
27~30分
合 格
18~26分
不 合 格0~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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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所指导学生的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学期工作计划,作好日常工作记录,认真完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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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熟悉本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了解培养目标及专业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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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真学习并熟悉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教学计划、课程体系与结构以及教学大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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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方
法
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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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帮助学生制定个性化学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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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秀
32~35分
合 格21~31分
不 合 格0~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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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心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参加各种活动、社会实践、考级考证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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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动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本学期集中指导至少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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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导形式灵活多样并有针对性,如讲座、讨论会、个别面谈、电话交流、网上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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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实
效
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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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个性化的学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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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秀
32~35分
合 格21~31分
不 合 格0~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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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经过导师指导,熟悉本专业培养方案和计划、学分制的各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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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时完成选课、重新学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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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根据导师的指导参加各类竞赛、社会实践、课外活动等,积极踊跃,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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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生根据导师的指导积极参加英语应用能力B级测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各类职业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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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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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90~100分) 合格(60~89.9分) 不合格(0~59.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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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导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生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师在培养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更深入细致地对学生实行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就业渠道,学院在毕业班学生中实行职业导师制。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导师的选聘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2.具有丰富的企业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3.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一定学术水平,懂得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学生的心理特征,能指导学生在就业和思想品德上健康成长。
二、职业导师工作职责
1.导师应树立育人观念,作学生的良师益友。根据学校要求和学生特点,应制定自己的导师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学期末做好工作总结。定期向分院领导反映学生的意见,汇报执行情况。
2.导师应认真了解所带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以及专业发展动态。
3.至少进行一次学生从业讲座。
4.进行一次企业文化讲座,增强学生对企业的认识。
5.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和择业观教育,帮助学生进行成才设计和职业策划,指导学生按照制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自己,指导学生择业、求职和就业。
三、职业导师管理
1.各分院在明确当年毕业班学生数量同时运筹导师选聘工作,并于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确定拟选聘职业导师名单,并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导师选聘审批表》,经分院主管领导审核上报学生处并正式聘任。
2.各分院确定职业导师所指导学生的名单后,原则上职业导师不得随意调整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应随意更换职业导师。如要更换,均须向分院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同意,方可更换。职业导师任期为一学期,各分院依据教学计划确定职业导师上岗时间。
3.各分院将职业导师名单及指导学生人数报学生处备案,每位职业导师可指导1个专业的学生,最多不能超过5个班。
4.各分院应对职业导师制的运行进行管理、检查,建立职业导师工作档案。认真审核检查本学期职业导师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和工作总结等材料;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每学期期末检查导师本学期工作情况、学生学习完成情况等。
四、职业导师的考核
1.考核程序
职业导师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工作总结和自我测评并填写自评表;分院领导对职业导师的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方式
职业导师的考核采取本人自评、学生测评、分院领导考评、学生处审核的方式,学期末考核一次。
3.考核等级
职业导师考核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级。
五、职业导师的待遇
学院根据职业导师来校进行从业讲座、职业道德讲座、企业文化讲座等次数给予适当津贴。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导师选聘审批表
导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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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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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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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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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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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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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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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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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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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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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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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导师考核表
导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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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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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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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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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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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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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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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我 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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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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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 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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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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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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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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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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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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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测评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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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考核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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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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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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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比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充分调动广大辅导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结合我院辅导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此评比办法。
一、评选范围
学院专、兼职辅导员
二、评审资格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兼职辅导员均可申请:
1、在学院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者;
2、思想稳定,且与学院签订了2年以上合同者;
3、上学年出勤率达95%以上者;
4、无行政处分者。
三、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充分认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育人工作放在首位,严于律己,甘于奉献;
2、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深入细致的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在学生中有很高威望,班级测评满意度达90%以上;
3、能够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效推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才;
4、扎实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所带班级党团建设、班级文化建设、宿舍文化及卫生建设、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工作表现突出,显有成绩。所带班级违纪率低于3%,班级无重大事故发生;
5、注重研究学生工作理论,不断加强学习,积极探索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四、推荐方式
优秀辅导员候选人在分院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由分院择优推荐到学生处。
五、评选步骤
1、个人申报:拟参评辅导员应根据自己一年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申报审批表》并附主要事迹材料;
2、分院推荐:分院根据申报辅导员表现情况和学生评价,研究确定候选人报学生处;
3、综合考察: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小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人选;
4、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5、保障奖励:授予“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分细则
为客观评价辅导员工作业绩,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审原则,特制定此评分细则。
1、分院推荐(10分)
各分院应根据辅导员带班效果、辅导员日常管理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对申报人进行客观评价,排序上报学生处。
2、学生民意测验(20分)
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在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中开展满意率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分优、良、中、差。
3、资料考核(10分)
(1)班级日志
(2)辅导员工作手册(班委、团支部、班级成员、家长联系方式、谈话记录、会议记录)
(3)学院组织各项活动签到记录
4、评委组考核(40分)
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所带班级考核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学生民意测验情况,以及日常实际工作表现、述职报告等对专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打分。
5、群众评议(20分)
群众根据辅导员平时在工作中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对事件的处理能力结合辅导员带班效果等给予综合评价确分值。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客观评价辅导员工作业绩,不断提高其工作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辅导员队伍,根据《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队伍管理,不断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辅导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学生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 考核原则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
第三条 考核内容
按照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从所带班级的安全稳定、党团建设、学风建设、寝室建设、文体活动等专项活动情况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学生民意测验、自身建设情况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班级量化考核结果对辅导员实行分级制度。
第四条 考核时间
每学期末对辅导员进行本学期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 考核方式和程序
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导,各分院组织实施。各分院成立由分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分院其他领导、学工干部为成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考核的全部工作。
(一)考核内容为四部分,总分100分:
1、带班效果,占20%。由各分院根据辅导员日常管理情况、班级情况分等级上报学生处。
2、履行职责情况,占30%。
(1)建立一套班级制度,包括班级建设规划(班风、学风建设目标和措施)、晨读晨练、课堂考勤、请销假、安全及晚查寝、信息员、班费管理、班务公开、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和评奖评优、学生资助、班级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班级档案等一系列班级制度。
(2)每周开一次班会,会议情况写入《辅导员工作手册》和《班级会议记录》。
(3)一个月召开一次所带学生代表座谈会,会议情况记入《班级会议记录本》。一周至少走访一次学生寝室,及时了解学生所思所想所需,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走访寝室情况写入《辅导员工作手册》。
(4)一学期至少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一次,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
(5)一学期至少联系一次弱势群体学生家长,对弱势群体学生要及时谈话,建立跟踪服务档案,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写入《辅导员工作手册》。
(6)一学年至少和所带学生谈一次话,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新生辅导员应在入学第一学期内与每位新生谈话。谈话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写入《辅导员工作手册》。
履行职责情况考核操作程序:由辅导员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准备,由各分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与学生工作处对口联系本院的老师一同对照《班级量化考核表》进行考核,并做出评分。
3、学生民意测验,占20%。由各分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在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中开展满意率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分优、良、中、差四个档次。
4、辅导员工作述职,占30%。各分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根据专职辅导员所带班级考核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学生民意测验情况,以及日常实际工作表现、述职报告等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打分(满分100分),并结合辅导员自评情况提出辅导员考核及评优分院初评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辅导员考核总分计算方法
辅导员考评总分=所带班级考核平均得分×20%+履行职责情况得分×30%+学生民意测验满意率×20%+辅导员工作述职得分×30%
第六条 考核结果确定条件
辅导员考核结果依次分为“一级带班辅导员”、“二级带班辅导员”、“三级带班辅导员”三个等级。符合以下相应规定的条件分别确定相应的考核结果等级。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考核结果为“一级带班辅导员”:
1、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
2、学生民主测验满意率在90%以上;
3、班级量化考核考评成绩名列本分院班级总数的前20%,并经分院推荐;
4、所带班级至少有一个获校级先进班级或先进个人。
5、注重自身理论学习,能及时开展工作研究。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考核结果为“二级带班辅导员”:
1、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
2、学生民主测验满意率在80%以上;
3、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岗位职业道德要求;
4、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班级量化考核考评成绩名列本分院班级总数前60%。
5、注重自身建设,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积极参加辅导员培训、学习和有关会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三级带班辅导员”:
1、学生民主测验满意率在60%以上的;
2、有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违反岗位职业道德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校级通报批评的;
3、不能正确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班级量化考核考评成绩低于本分院前80%的。
4、在学生非正常死亡、火灾、严重打架斗殴或严重群体事件中,经调查,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而负有一定责任的。
5、一学年内,日常上班和节假日值班期间,包括学习、会议、培训等考勤,无故缺勤或请假未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缺勤达10天以上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确定程序
各分院根据辅导员考核结果,初步确定考核等级,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处理
1、考核结果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做出具体处理办法。
2、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可直接申报学院优秀辅导员。
3、连续三学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直接取消其带班资格,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岗位不续聘建议,提交人事处处理。
4、专职辅导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分院申请复议,由人事处、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和团委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复议。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欠费清缴工作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生欠费清缴工作,充分发挥班级辅导员的督办作用,经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年度无欠费班级的辅导员进行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实施办法如下:
一、 奖励标准:
从学生入学时间开始计算,以学年为统计单位,以班级所有学生全部按规定缴费的班级辅导员为奖励对象。全部缴费项目包括学费和公寓费(走读生除外);班级无欠费学生人数=已缴学费的学生人数+贷款(已到账)学生人数+全部应缴公寓费的学生人数。奖励标准如下:
1、三年制欠费清缴奖励计算标准
⑴班级所有学生一学年无欠费,以40人为基数,每增加10人奖励金额上浮10﹪,每减少10人奖励金额下调10﹪,以此类推。奖励所在班级辅导员个人的基础额度为500.00元/班。
⑵班级所有学生累计两学年无欠费,以40人为基数,每增加10人奖励金额上浮10﹪,每减少10人奖励金额下调10﹪,以此类推。奖励所在班级辅导员个人的基础额度累计为1500.00元∕班。
⑶班级在籍学生累计三学年无欠费,以40人为基数,每增加10人奖励金额上浮10﹪,每减少10人奖励金额下调10﹪,以此类推。奖励所在班级辅导员个人的基础额度累计为3500.00元∕班。
2、五年制欠费清缴奖励计算标准如下:
⑴累计三年以下(含三年)与三年制欠费清缴奖励计算标准相同。
⑵班级在籍学生累计四学年无欠费,以40人为基数,每增加10人奖励金额上浮10﹪,每减少10人奖励金额下调10﹪,以此类推。奖励所在班级辅导员个人的基础额度累计为5500.00元∕班。
⑶班级在籍学生累计五学年无欠费,以40人为基数,每增加10人奖励金额上浮10﹪,每减少10人奖励金额下调10﹪,以此类推。奖励所在班级辅导员个人的基础额度累计为7500.00元∕班。
二、计算方法
累计
(学年)
|
三年制累计奖励
(以40人为准)
(元∕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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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制累计奖励
(以40人为准)
(元∕班)
|
学年申请奖励金额
(以40人为准)
(元∕班)
|
一
|
500.00
|
500.00
|
500.00
|
二
|
1500.00
|
1500.00
|
1000.00
|
三
|
3500.00
|
3500.00
|
2000.00
|
四
|
|
5500.00
|
2000.00
|
五
|
|
7500.00
|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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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报
1、审批流程
辅导员填写申请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学生工作处复审——财务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统一制表、发放。
2、申报时间
班级全体学生按规定全部缴费(含公寓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以贷款银行划入学院专用帐户为准),截止时间为该班级毕业当年。
四、 其它
1、所申报奖励班级的贷款人数比例不能超过当年学院贷款总人数比例+2﹪,毕业当年还清贷款视为无贷款。
2、辅导员有责任督促贷款学生还贷款,并详细告知还贷金额、还贷时间及还款流程。
3、此项工作与年度优秀辅导员评选相结合。
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共青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学院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及党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共青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学院工作中的助手,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是学生教育与学院管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和生力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共青团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共青团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从共青团的性质和青年学生的特点出发,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学院党委中心工作,积极配合学院党组织和各部门,在育人中紧扣素质教育的主题,不断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弘扬时代主旋律;不断加强青年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公民诚信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突出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突出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发挥组织优势,发挥学生的内在积极性;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为青年学生的全面成长实施教育、加强引导、提供帮助;依据专业特点切实设计、开展多种表达青年意愿,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等形式的第二课堂教学活动,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引导青年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发奋学习,努力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干部配备
第六条 院团委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有两个支部以上的分院(部)可以设置团总支委员会,分院(部)团总支委员会由分院(部)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团的支部设在教学班上,团支部委员会由班级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七条 分院(部)团总支是院团委的分院级组织,受分院党组织和院团委的双重领导;班级团支部是院团委的最基本单位,受分院党总支和分院团总支的双重领导。
第八条 团委应配备专职团干部,人数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工作需求而定,基础人数不少于五人;团总支、教工团总支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团干部,更换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协商,先配后调。
第三章 院团委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九条 组织政治理论学习
(一)制定全年理论学习计划,在每周三下午组织、指导、检查各支部政治学习及团会开展情况。
(二)并完善院团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指导、督促团总支理论学习小组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指导、督促团支部学期理论专题学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三)指导、帮助并推动团员青年对《党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的学习活动。
(四)办好业余团校,定期进行团干部轮训工作。
第十条 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一)广泛开展“四信”教育,即帮助团员青年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帮助青年了解我国近、现代史和国情,激发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使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为振兴中华刻苦学习、奋发成才。
(三)展“三观”教育,帮助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帮助团员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创造软环境。
(六)开展成长道路教育,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团员青年深入社会、深入生活。
(七)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帮助团员青年及时了解和正确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学习和掌握我们党为处理国际、国内形势所采取的方针、政策,以增强团员青年把握大局,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八)开展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帮助团员青年树立艰苦奋斗精神,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勤奋刻苦的学习态度。
(九)开展团员意识教育,帮助团员增强团的组织观念,遵守团的纪律,正确行使团员权利,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充分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
(十)开展共产主义理想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基础文明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民族团结与民族自尊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毕业分配教育、美育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十一)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十二)开展成人意识系列教育活动。
(十三)了解、研究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定期向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十四)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办好团刊、团讯、广播台、宣传栏、黑板报,建好共青团“红色”网站等团的宣传文化阵地。
第十一条 围绕素质教育拓展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全面促进团员青年素质提高。
(一) 以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大节庆为契机,大力开展纪念活动,对青年团员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引导青年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
(二) 组织开展各类学习竞赛活动,激发、培养全院青年学习兴趣。
(三) 组织各类讲座,拓展学生知识面。
(四) 指导学生社团、兴趣小组开展各类课外活动。
(五)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加强“长青藤”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队伍建设。
(六)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促进青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七 )组织青年教师开展“学业务、争先进”活动。
第十二条 做好勤工助学、创业成才教育工作。
(一) 开辟并管理勤工助学岗位。
(二) 组织开展创业成才教育,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生存能力与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一) 建立、健全团委的各项制度。
(二) 指导督促分院团总支工作制度的落实,抓好支部建设,加强对分院团总支的考核。
(三) 做好团组织关系接转、团员年度注册、团费收缴、团员发展和推优入党工作。
(四) 加强团员管理,督促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执行团的纪律。
(五) 进行年度“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的评比和表彰。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
(一) 指导学生会明确工作方向,及时传达党政中心工作。
(二) 帮助学生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支持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指导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与学生工作处协商提名学生会人选。
第四章 团总支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党委、学院团委和各分院(部)党总支的工作布置和要求,结合本分院实际,制定每学期团总支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和各班团支部书记会,传达上级指示,布置、讨论和检查工作;及时向学院团委和分院党总支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四有”人才的目标和校园文化建设,调查了解本分院青年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分院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选择有利时机,精心组织一些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的大型活动,推动班团支部建设,深入开展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配合分院党总支做好学生中的党建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每学期推荐一次。
第十八条 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健全“三会一课”(支委会、支部大会、团小组会和团课)制度,做好发展新团员和超龄团员离团工作,建立和健全分院团总支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普通团员花名册及有关工作档案,严格使用《共青团工作手册》和《共青团工作程序与标准》。
第十九条 在学院党委、团委及分院党总支指导下,组织开展、参评一年一度的创建“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和“两优一先”等“评先创优”活动及团员教育评议活动。
第二十条 根据本分院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每学期至少要有三项较大规模的文体活动。全校性的各项活动,在学院团委统一安排下,各团总支负责组织参加。
第二十一条 开展教职工团的工作,配合分院党总支搞好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和文体活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团的宣传工作,定点、定期组织宣传栏、黑板报的正常刊出事宜,组织并指导本分院的通讯报道,积极向校园广播台、院学生会新闻中心、《团讯》及网络技术部投稿。
第二十三条 负责对团总支各项活动的文书档案进行整理、归类、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做好违纪团员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指导本分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完成学院党委、团委和分院党总支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团委委员设置及主要职责
第二十七条 团委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社会实践委员、文体委员、社团委员等,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其他委员。
第二十八条 团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领导,执行上级决议,研究安排团委的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团委委员会或团员大会决定。
(二)主持团委日常工作,抓好团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团委集体领导的作用,监督检查团委其他委员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促进团的工作。
(四)开展团章、团纪的教育,抓好团的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检查各团总支、团支部的工作情况和团委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委汇报。
(六)指导学生会围绕党的中心,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团委副书记职责
(一)积极配合团委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时或不在时,临时主持团委的各项工作,对团委会负责。
(二)在书记的指导下,拟定团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起草有关文件。
(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和指导基层团组织抓好工作,向团委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团干部的考核培训工作,负责全年团的工作检查。
(五)负责监督指导各级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六)完成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团委组织委员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团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向团委会提出对团员奖惩的建议。
(二)负责提出团组织生活、团的活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做好团员发展工作,密切联系团外青年,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
(四)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具体办理吸收新团员手续,和推优入党的推荐工作。
(五)收缴团费,做好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办理离、退团手续及团员证的使用和管理。
(六)管理团员花名册,负责团的年度统计工作。
(七)检查团员执行《团章》和遵纪守法情况,对团员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团员的申诉,及时向团委会汇报情况。
(九)考察、了解受处分团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团委宣传委员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提出思想教育工作的建议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针对团员的思想实际,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思想教育活动。
(三)负责团的宣传报道工作,办好团的宣传栏、团刊。
第三十二条 团委文体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党委中心工作,配合政治宣传和思想教育,与学院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广大团员的课余生活,引导学生抵制精神污染。增强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实践活动,提高广大团员青年的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帮助和指导学生会文艺部、体育部开展日常工作。
(四)了解和指导各分院的文艺、体育活动。负责学生文体干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大学生艺术团及各体育校队政治指导员。负责艺术团学生干部的配备与考察;配合指导教师,负责对各队的排练、训练和业务指导,制定艺术团的训练和演出计划;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演出、比赛及接待任务。
(七)组织力量编写、创作反映学生生活文体节目。
第三十三条 团委社团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引导院校各种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有益的活动。
(二)审核、批准新社团的成立和社团负责人的确定。
(三)检查、考核各种社团的活动情况,并进行一年一度的优秀社团的评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团委社会实践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在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贯彻、执行工作,及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统一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基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为“经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三)建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做好基础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对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聘用与考核。
(五)号召青年为特困基金捐款,为特困生捐款,做好“一助一”和“多助一”的资助工作。
(六)做好学雷锋活动的宣传和动员,引导团员青年学习雷锋精神,争当文明青年。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七)负责假期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围绕“创业·成才”主题进行培训和宣传。
第六章 院团委(总支)的基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团委(总支)工作例会制度。每月至少要召开两次团委(总支)会,布置总结团的工作,检查督促委员分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基层各部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团委(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由委员组成中心组,视需要扩大部分非委员的下一级团组织负责人,年初根据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学院团的实际拟定学习计划,一般一个学期学习一个专题。
第三十七条 团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要根据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管理考核办法,每学期考评一次,一年总评一次。
第三十八条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委(总支)可根据本单
位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每年一次的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提出规范要求,与团员教育计划和团员团籍注册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业余团校制度。上半年根据团员教育计划和团员思想实际,具体制定团课计划,明确团课内容、形式及授课教员,对团员参加团校提出具体要求,非团青年申请入团必须经业余团校系统培训。下半年要根据对团支部干部岗位职责要求、能力要求,制定并落实团支部干部培训内容、时间、方法和目标。
第四十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制度。根据党组织要求,按照《长春市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程序》的要求,具体规定推优工作中的职责,协助党组织办好业余党校培训优秀团员,保证推优质量。每学期“推优”一次。
第四十一条 发展新团员制度。要制定团员发展计划,建立青年积极分子名册和相关档案,举办培训班,加强团史和团知识的学习教育。完善考察审批程序。每学年于“五四”期间发展一批新团员。
第四十二条 奖惩制度。团章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学习工作及校园文化建设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团内表彰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对有突出表现的团员可随时给予表彰。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七章 团支部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团支部一般建立在教学班上。教工团员单独设立团支部。团支部必须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十四条 团支部的工作任务
(一)做好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团员青年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引导青年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组织好团的组织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团日活动。增强组织观念和团员意识,增强共青团员的光荣感。
(三)开展学雷锋、争先创优活动,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维护和代表团员青年的正当利益。开展各种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五)做好发展新团员及团费收缴、团员证的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六)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的会议精神,努力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及时做好请示汇报工作。
(七)班级团支部要积极支持班委会的工作。教工团支部要引导青年教工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八章 团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四十五条 团支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一般设三至五人,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
第四十六条 团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一)负责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团员大会,结合团支部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党、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安排团支部的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政治学习及团会的召开。
(三)检察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团员大会、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四)同其它班团支部和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互相支持,促进团的工作。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按时开好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督促和帮助各个委员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团支部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一)了解培养青年积极分子的情况,负责对青年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新团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团员的手续。
(二)了解团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团员的模范事迹,建议支委会对团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团的纪律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了解和掌握团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团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四)搞好团员统计,转移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
第四十八条 团支部宣传委员职责
(一)了解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和要求,提出宣传工作的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
(二)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团的基础知识。
(三)根据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在各项工作中,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四)了解团内外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对于一时办不到和不切实际的要求,要耐心地做说服解释工作。
(五)针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如组织团课学习,办黑板报、墙报和活动阵地等。
第四十九条 团支部文体委员职责
(一)根据上级党团组织的精神,配合政治宣传和思想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广大团员的课余生活。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实践活动,提高广大团员的课余生活。
(三)组织力量,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演出、比赛任务。
第九章 团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五十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团员大会。它是团支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支部书记全体团员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的会议。它可以否决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根据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批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讨论团支部的工作和团员青年关心的问题。
(二)支委会。它是支部团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负责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是团支部的核心。支委会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支委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碰到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班级团支部应当和党支部、班委会互相配合开展工作,主动争取政治辅导员和党支部的指导,但不要包办代替班委会的工作,团支部和班委会在组织工作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三)团小组会。团小组是团的基层组织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团的基层组织。团小组在支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团小组长由全组团员选举产生。团小组会主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团员实行监督及组织各类学习活动。
(四)团课。团课主要是以课堂灌输形式,由党团干部对团员青年进行全面、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团支部每学期组织团课应不少于两次。
第五十一条 团支部工作手册制度。是指团的“三簿一册”(团支部会议记录簿、团支部团费收缴记录簿、好人好事登记簿、团员花名册)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团支部工作条例”、“团支部换届选举办法”、“团费交纳有关规定” 等。团支部手册每半年检查一次,一年换一本,由团支部组织委
员记录和保管。
第五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团的民主生活会是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的必要形式,主要有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团日活动等。团支部必须以严格的制度来保证民主生活会的严肃性和经常性,保证每学期至少过一次组织生活。
第五十三条 教育评议制度。即团员意识教育、民主评议团员。每年进行一次,支部要根据院团委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分为学习动员、个人总结、民主评议、表彰处理(注册)四个阶段进行。民主评议团员是教育评议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第五十四条 换届选举制度。团的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团支委会应每年改选一次,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团员证制度。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证制度包括团员证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团员证制度是改革开放条件下团员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五十六条 团员发展制度。发展团员应贯彻“积极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申请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有两名介绍人,介绍人应该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团总支审核;报学院团委批准;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申请入团的同学一般应经过业余团校的培训。
第五十七条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制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之一,做好“推优”工作,是由团的性质决定的,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增强共青团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方式。学院团组织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培养、考察制度,为党组织输送新血液。
第五十八条 团费收缴制度。团员必须按期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在经济上支持团组织,是团员和团组织加强联系的一种必要形式,也是增强团员意识,加强组织观念的有效形式,团费交纳每学年交一次。
第十章 经费与阵地建设
第五十九条 学院团的活动经费
(一)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二)学院团委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学院划拨。
(三)学院团组织创收经费及其它途径取得的经费。
第六十条 阵地建设
(一)指导“校园先锋”广播台工作。
(二)维护开发共青团网站。
(三)指导《团讯》工作及创办各种团学刊物。
(四)开辟学院学生活动室。
(五)指导“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记者团”、“学生会新闻中心”、“长青藤”青年志愿者协会、“专业平台互动协会”等直属社团开展工作。
(六)指导学生创业实践基地、校园勤工助学岗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联合会(简称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团组织联系广大学生的纽带,是培养学生社会工作能力的重要载体,分院(部)学生会(以下简称分院学生会)是院学生会的下属组织,接受同级党总支及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根据院学生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开展具有本分院(部)特色的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一)学生会宗旨:来源于同学,服务于同学,架起同学与老师沟通的桥梁。
(二)学生会任务:
1、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院党委中心工作,在学院团委指导下,服务专业学习,活跃第二课堂,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多种活动,建设健康、活泼、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倡导和组织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学生与学院之间交流平台,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代表学生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领导各分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分院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5、协助学生工作处、学院团委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管理及学生评优的审核工作;
6、加强与校内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关系,互相学习、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团结、共同进步;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具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均为本会会员;本院各分院(部)学生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有参与、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各级组织领导的义务;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基本原则是:
(一)学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各级(部)学生会组织均应民主协商产生,各分院学生会人事改动和变动应征得院、分院团组织同意,并报院学生会备案;
(三)各分院(部)学生会应定期将工作上报院学生会;
(四)各级(部)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各级学生代表或全体同学报告工作;
(五)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管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决定,报院团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九条 学代会的代表名额同本会与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在协商基础上确定,学代会代表由各班级全体同学经民主选举产生,报送学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批,代表任期直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
第十条 学代会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正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院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需在大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执行机构,学生会由学代会经差额选举产生,并对本会成员负责。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职权:
(一)推举院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并上报院党委,接受院党委及全校同学监督;
(二)推荐院学生会委员会各部正、副部长人选,上报学院团委,接受院团委及全校同学监督;
(三)选拔院学生会委员会副部长以下干部,上报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秘书处备案;
(四)制定院学生会的各种条例和制度;
(五)任免院学生会干部和负责学生会干部管理、培训工作;
(六)协助各分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分院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七)落实学代会的决议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工作;
(八)负责筹备下次学代会;
(九)负责反映协助解决学生的正当要求;
(十)受学生工作处、院团委的委托,协助上级部门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管理、评优。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六名(其中四人原则上在其所在分院担任分院学生会主席,其余为专职副主席,秘书长一名,特殊情况由院团委批准增设副主席。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内部决议实行表决制,有效票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
(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秘书处、学习部、组织部、纪检部、生活部、体育部、文艺部、社联部、宣传部、网络技术部、编辑部、女工部;
(二)各部门设部长一人,干事若干人;
(三)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学生会委员会通过,院团委任命。
第四章 分院(部)学生会
第十七条 分院学生会职权:
(一)推荐院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选。
(二)推荐院学生会委员会各部部长人选。
(三)在分院团总支指导下,报学院团委、院学生会审批,召开分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院(部)学生会委员会,与院学生会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对应设立职能部门。
(四)根据学生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制定分院学生会的各种条例和制度;
(五)负责学生会干部日常管理、培训工作。任免分院学生会部长级以下成员,并报学院团委、院学生会备案;
(六)协助院、分院两级团组织开展工作,完成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围绕学生会工作宗旨和任务,落实学代会的决议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接受院团委、院学生会的检查、监督工作;
(八)负责管理、指导本分院各班委员的日常工作,落实全院性工作,结合本分院专业特点,开展相应工作。班委会为本分院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受分院党、团组织和分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九)负责反映协助解决本分院学生的正当要求;
(十)受学生工作处、院团委的委托,协助分院党总支、分院团总支、学生科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管理、评优。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学院财务拨款;
(二)学院团委拨款;
(三)赞助费;
第十九条 经费用途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开展各项活动;
(三)专项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会应主动取得学院有关部门的支持,定期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等,对积极参加和主持学生会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并由学代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学生会。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学生以辅助补充第一课堂、丰富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实践为宗旨,自发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党委、院团委的领导。院团委社团部作为全院各类社团的主管机构,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活动。对社团部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和本规章有关经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一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由学生自发组织的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并递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经分院团总支同意,报送学生会社团部备案、上报学院团委审批后方可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学生社团章程。包括:(1)社团名称;(2)社团的性质及活动宗旨;(3)组织机构及权限;(4)主要负责人任期及职责;(5)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6)主要活动方式;(7)经费来源及专职管理人员。
2、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姓名、专业、分院,指导老师姓名、专业、社团成员名单。
第七条 具备学生社团条件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下属类别申请社团登记:一、学术类;二、实践类;三、文体类;四、纯文学类。
第八条 院团委社团部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社团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社团的性质、宗旨、活动方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2)经费来源是否合理;(3)社团负责人及指导老师是否符合条件;(4)其它递交材料是否属实。
第九条 审查合格的社团必须经历一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的七日内由院团委评估,决定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并发出书面通知,准其成立的同时发布校内公告。
第十条 发起人必须满3人才能提出申请,社团总人数必须在10人以上,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学院已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名称混同。考察期内的社团,其名称后须加“筹”字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变更名称须向院团委社团部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刊物指导老师或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院团委社团部联系,新的指导老师或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院团委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上任。院团委社团部保留对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权。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既变更名称又变更活动范围的,视同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章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因某些原因难以继续开展活动的,在征得大多数会员同意后可以向院团委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六条 注销申请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目前社团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负责人、指导老师、成员情况、经费情况;
2、申请注销的原因;
3、对社团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院团委审核后一般予以注销并发布公告,同时监督其有关具体事宜的操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学生社团,院团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对性质严重的有权强行注销,并报请行政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应负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由院团委社团部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第三章 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新成立的社团负责人由发起人民主推选,并报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团更换负责人,应由原社团成员民主推选,并经院团委社团部考核后产生。
第二十二条 新负责人产生后,社团原负责人应将本社团的活动档案及各种资料尽快交给新负责人,并一同到社团部登记交接。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是社团的最高代表,应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对外交涉能力,积极带领本社团成员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四条 院团委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并由社团部召集该社团其他工作人员和社团成员代表,民主协商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不是民主选出的负责人,院团委不予承认。
第四章 社团内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权按社团有关章程规定自由参加或退出任何一个社团,每一个团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必须遵从本条例和该社团章程,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个社团均应在每学年初第一周内,对本社团全体成员进行注册。注册名单须上报社团部,并到社团部统一办理会员证,同时办理有关经费事宜。注册人数不足10人的社团应到院团委社团部申请注销。
第二十八条 社团全体工作人员和该社团成员代表经过协商后有权开除社团成员,但应做好记录工作,以便今后查询,被开除的社团成员对该社团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未具体规定的其它问题,由社团部上报院团委协商解决。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注册的社团需在每学期初向院团委社团部递交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学期末交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
第三十一条 社团每次主办活动,如召开讲座、与外校联谊前,需向社团部递交活动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内容、主题、场地、参加人数、举办单位等。
第三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活动效果、社团成员意见等,以便在社团评比时参考。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使用广告板或出海报均须由院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第六章 评估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根据各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将定期进行优秀社团的评选活动。评选为“优秀社团”的组织将获得下一学年度相应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对社团部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收费多而连续一学期不搞活动的;
2、擅自开展未经团委批准的活动的;
3、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由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处罚规则报社团部审查批准的,社团有权使用,但具体处罚意见须报社团部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切实加强社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人不得以社团的名义为个人谋利,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通报所在分院给予处分,直至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章由院团委社团部负责解释
附件:1、社团会费管理细则。
2、社团赞助费管理办法。
附件1:
社团会费管理细则
一、收取会员费的社团,必须在收费前向学院团委社团部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各项收费的标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二、社团收费标准必须合理,按照自愿原则,一般社团对每位会员收取会费每学期不得超过10元。如有特殊困难需增收会费的社团,须向院团委社团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查明情况属实,经批准后方可增收。
三、各社团收取的会费须在社团纳新后一周之内上交院团委社团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动用。
四、各社团在上交的会费中不得有隐瞒会员、会费等舞弊行为。
五、各社团上交的会费由该社团专门使用,院团委社团部设专门的帐户,并由团委教师委员监督管理。
六、各社团可预先从基金中领取本社团会费的10%作为日常开支经费。每学期活动结束后,到院团委社团部冲帐。
七、各社团举办活动前须认真具体填写活动计划表,并凭此表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活动预算经费,经批准后活动方可进行。待活动结束,凭发票到社团部报销。
八、各社团应在每学期期未向院团委社团部递交经费使用表,详细填写。
九、各社团财务人员必须做好社团财务收支工作,要求账目清晰。可以不定期到院团委社团部查询本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并向会员公布帐目、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本细则由院团委社团部负责解释。
附件2:
社团赞助费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我院学生社团的利益,规范学生社团与社会的联系,引导社团向健康化、社会化、有序化方向发展。对社团赞助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各社团在联系赞助以前,须向院团委社团部递交申请书。申请内容应包括:(1)对方单位简况;(2)活动内容、主题;(3)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4)预期效果等。
2、对赞助双方的情况,该社团负责人须如实向院团委社团部报告,与团委指导教师商讨。在活动前,须向社团部上交赞助协议的复印件,予以存档。
3、赞助费必须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有剩余,则余下的部分并入该社团经费,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4、被赞助的活动必须健康向上,有益于对广大同学教育培养。
5、本细则由院团委社团部负责解释。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
(团总支)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团组织的自身建设,规范团的管理,严肃团的纪律,克服不良倾向,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能够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专业思想巩固,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为校风学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团员,学院各级团组织应当给予奖励、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三种。
第三条 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指团员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取得普遍好评的,由支部委员会将其事迹整理成材料,送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开表彰。
第四条 院团委每年将在全院开展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总支(团支部)评比活动,表彰工作于每年“五·四”青年节期间举行。
第五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总支(团支部)评比办法:
1、优秀团员由团支部全体团员评议通过后,根据参评指标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共青团员申请(登记、审批)表》由分院团总支汇总,研究后本分院公示,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经所在分院党总支同意,符合条件者上报学院团委审核,经全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党委审批。优秀团员数不得超过支部成员数的4%;
2、优秀团干部由各班团支部委员会对照评比标准,进行自评,填写《优秀共青团干部申请(登记、审批)表》,由班级团支部上报分院团总支,由团总支汇总、研究后本分院公示,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经所在分院党总支同意,符合条件者上报学院团委审核,经全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党委审批。优秀团干部指标为每支部一至两名;
3、先进团支部的评比由各班团支部对照评比标准进行自评,填写《先进团支部申请(登记、审批)表》,由班级团支部上报分院团总支,由团总支汇总、研究后本分院公示,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经所在分院党总支同意,符合条件者上报学院团委审核,经全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党委审批。先进团支部评比指标为各分院团支部总数的15%;
4、先进团总支的评比由各团总支对照评比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条件者在征求所在分院党总支意见后,填写《先进团总支申请(登记、审批)表》,由分院团总支上报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汇总后进行全院公示,广泛听取团员意见,最后上报学院党委审批,先进团总支评比指标为团总支总数的30%。
第六条 优秀团员评比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勇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2、严格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关心团的工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积极,成绩显著;
3、专业思想巩固,学习或工作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工作成绩显著;
4、自我要求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尊敬师长,乐于奉献,在同学中威信较高,受到师生好评。
第七条 优秀团干部评比条件:
除具备上述优秀团员评选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共青团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和一定的感召力,工作积极主动,能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任务,并能结合本支部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绩显著;
2.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善于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能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模范执行团的各项决议,在团员和团干部中起表率作用;
3.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原则性强,作风正派。
第八条 先进团支部评比条件:
1、支部建设好,按期换届,民主选举,整体素质高,制度健全有效,思想作风过硬;
2、认真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主题活动好,坚持周三政治学习有实效、有理论、有高度、有层次,紧紧围绕学院发展建设,结合分院团总支部的具体工作要求,服务大局、服务青年、关心青年,在心理咨询方面满足本班青年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团支部活动;
4、充分发挥班级优势,与班委会通力合作,结合本专业特点,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服务周边社区、积极参加“长青藤”志愿服务;
5、关心班级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班风与学风,有效促进班级全体学生的学习,在校园、教室、寝室、食堂、网络中心等工作学习区域无不文明现象。
第九条 先进团总支评比条件:
1、团的组织工作:组织机构制度健全,定期进行团干部培训,有特色创新服务,按时参加各级会议,按时发展新团员、接转团关系、团员证注册、收缴团费,按时高效完成推优工作;
2、团的宣传工作:校园文化活动宣传有力度、有广度,积极向各级宣传部门报送工作信息,主动、积极完成团建调研,定期更新、维护本分院共青团网站,举办特色创新活动,积极与传媒沟通,建立良好的外围报道环境;
3、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定期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全面工作能够大胆创新,定期召开本分院学生会例会,定期进行学生干部轮训,班委会与学生会工作关系顺畅,学生社团活动丰富多彩,能够针对社团具体工作给予指导与扶持,能够激发学生成立各类社团的积极性,广泛宣传社团活动,经常性地开展“长青藤”志愿服务,立足校园,服务周边;
4、工作配合:按时完成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主动向学院团委汇报工作,积极配合学院团委完成全院范围的工作、活动,有大局意识,服从整体安排,能够与其他兄弟分院进行有效沟通,经常进行互动活动及工作;
5、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团员大会及总支委员会工作例会,有关团员数字、团内工作资料齐全,归档规范有序,掌握基层团支部动态数据,及时更新本分院团员花名册,重要活动、政治学习等工作总结材料丰富、真实,能够积累相关图片、影音资料,能够坚持撰写工作记录,提出具有指导性、建设性的理论及观点;
6、心理咨询:能够把握本分院学生心理特征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心理辅导及测试、干预,及时疏导心理问题,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渠道,建立来访对象的相关跟踪档案。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根据《共青团章程》、《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7)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者;
(3)受到分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4)在任职期间成绩有明显退步者;
(5)闹不团结,意气用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6)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7)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8)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九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
(2)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常委会讨论,对确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条 根据第八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应在院团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院团委联合学生处对全院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副部级以上学生干部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通报各分院党、团组织。
第十二条 各级团干部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三条 分院学生会的干部由同级团组织和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分院党总支和院团委。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院学生会干部由院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团支部干部、班委会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分院团总支。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在全院学生干部中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团委、院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毕业分配时,在同等条件下,学院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待遇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实践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3)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院团委、院学生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2)分院团总支、分院学生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3)各院级社团副职含副职以上干部;
(4)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以上干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团的组织首先要把自身建设好。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团支部要先进行整顿,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开展“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优”范围、条件
第四条 院校师生28周岁以下的团员都是团组织“推优”工作对象。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党员一定要经过“推优”,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推荐对象的条件为:
一、是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
二、是积极参加党校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
三、是在工作、学习中严格要求自己,模范作用好,群众威信高的青年团员。
第六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重点考察:
一、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是否经常向党团组织汇报思想,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关键时刻是否立场坚定;
二、思想作风是否正派,是否有较强的法纪观念。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团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保证“推优”质量。凡是获院(校)级或院(校)级以上的团组织表彰的团员和团干,可相对缩短考察期,优先推荐。
第三章 对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七条 团的各级组织要把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常抓不懈。
第八条 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要以各种业余党校、业余团校为阵地,坚持开展学马列主义、学邓小平理论、学党章活动。对团员的思想教育要立足团员思想实际,着重对团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扩大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九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团员学习一次党的基本知识。学马列、学邓小平理论、学党章小组应定期开展活动,要使思想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取得实效。
第十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青年中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情况。
第十一条 党团组织都要做好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察。团支部对团员青年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逐个登记造册。注意发挥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在团内生活的作用,每半年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要求入党的团外青年,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条件成熟时,应及时把他们吸收入团。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培养、考察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程序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报各分院团总支审定;经院团委进一步考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
第十三条 团的支部书记由院团委在全面考察其工作表现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团总支书记原则上要求是党员,个别不是党员的,要作为“推优”重点,由院团委了解情况,掌握标准,直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院团委学生委员,院学生会委员由院团委了解情况、掌握标准,直接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第十四条 党支部在收到团组织的推荐材料后应及时加以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对列入发展对象的优秀团员,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时,要及时吸收入党。对未被列入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团组织要继续加以培养、教育,待条件具备后再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对象因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学校的,其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材料一起转到新的单位或学校所在党、团组织。新的单位党、团组织须接收。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时要征求团组织意见。院党委组织部和院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工作的指导,帮助团组织建立各种正常的“推优”工作制度,把“推优”工作作为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门和院团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推广经验、布置工作。